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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R20231412
进行中(招募中)
IBR-854细胞注射液
治疗用生物制品
IBR-854细胞注射液
2023-05-11
企业选择不公示
/
不可切除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的且目前无标准治疗的实体瘤患者
IBR854细胞注射液治疗不可切除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实体肿瘤患者的I期临床研究
评价IBR854细胞注射液在不可切除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实体肿瘤患者中的安全性、耐受性及初步疗效的I期临床研究
315000
主要目的:评价IBR854细胞注射液的安全性和耐受性;确定IBR854细胞注射液推荐的II期剂量(RP2D)和/或最大耐受剂量(MTD)。次要目的:初步评价IBR854细胞注射液在不可切除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实体瘤患者中的抗肿瘤疗效;描述IBR854细胞注射液的药代动力学(PK)特征;评估IBR854细胞注射液的免疫原性。探索性目的:探索IBR854中的自然杀伤细胞(NK)供者和受者人类白细胞抗原(HLA)及杀伤细胞免疫球蛋白样受体(KIR)匹配程度和疗效的关系;回顾性分析肿瘤抗原5T4表达情况和疗效的相关性。
单臂试验
Ⅰ期
非随机化
开放
/
国内试验
国内: 18 ;
国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2023-09-06
/
否
1.自愿参加本临床研究;受试者完全了解知情本研究并签署ICF;受试者愿意遵循并有能力完成所有试验程序。;2.年龄:18~75岁(含界值),性别不限。;3.入组受试者必须为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认、不可切除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的实体瘤(对一些特殊晚期肿瘤,可采用肿瘤标志物联合影像学诊断,如肝癌)且目前无标准治疗的患者。;4.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评分≤ 2,且预期生存时间> 3个月。;5.根据实体瘤疗效评价标准(RECIST)V1.1标准,受试者至少存在一个靶病灶(非淋巴结病灶长径≥ 1.0cm,或淋巴结病灶短径≥ 1.5 cm)。位于既往放疗照射野内的病灶不能作为靶病灶,除非有影像学证据证实该病灶已发生进展。;6.筛选期器官功能符合以下标准: 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ANC)≥ 1.5 × 10^9/L,血小板(PLT)计数≥ 75 × 10^9/L,血红蛋白(HGB)≥ 80 g/L,检测前1周内未接受过输血以及集落刺激因子治疗; 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 3 ×正常值上限(ULN)(对于存在肝转移的患者,ALT、AST ≤ 5 × ULN),且胆红素≤ 2.5 × ULN(除外吉尔伯特综合征患者); 血清肌酐≤ 2 × ULN,肌酐清除率> 50 mL/min(依据Cockcroft-Gault公式估算)。 注:仅当血清肌酐> 2 × ULN时需要确认肌酐清除率; 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 1.5 × ULN,国际标准化比值(INR)≤ 1.5 × ULN(使用抗凝剂者,INR≤2.5倍ULN)。;7.育龄期女性受试者或男性受试者及其伴侣应同意从签署ICF开始直至使用最后一剂研究药物后6个月内无生育计划且采取有效的避孕措施。;
登录查看1.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4周或药物的5个半衰期(以时间较长者为准)内接受过系统性抗肿瘤治疗:系统化疗(口服氟尿嘧啶类药物的洗脱期为2周、丝裂霉素C以及亚硝基脲类药物的洗脱期为6周)、内分泌治疗、靶向治疗(小分子靶向治疗洗脱期为2周或5个半衰期,以较长者为准)、免疫治疗、根治性放疗、肿瘤栓塞术、以抗肿瘤为适应症的中草药治疗等;或首次给药前2周内接受过姑息性放疗。;2.既往抗肿瘤治疗导致的毒性反应尚未恢复至≤ 1级(脱发或乏力除外)。;3.既往接受过嵌合抗原受体修饰的T细胞(CAR-T)或嵌合抗原受体修饰的NK细胞(CAR-NK)或T细胞受体基因修饰的T细胞(TCR-T)等细胞免疫疗法。;4.活动性脑转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有临床症状;新诊断;既往经局部治疗后进展)患者。;5.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4周内接受过主要脏器外科手术,或需要在试验期间接受主要脏器择期手术。;6.预计在研究期间需要长期(≥ 3天)接受糖皮质激素(强的松> 10 mg/日或等价剂量的其它同类药物)或其他免疫抑制剂治疗。注:对于没有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的受试者,允许应用吸入性或局部类固醇激素。;7.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种过活疫苗或减毒疫苗,或计划在研究期间接种活疫苗或减毒疫苗。;8.存在无法控制的严重感染。;9.活动性乙肝(如仅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阳性时,DNA拷贝数应高于1000 cps/mL),丙型肝炎病毒现症感染(抗丙型肝炎抗体阳性且HCV RNA阳性)或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抗体阳性。;10.曾经进行过异基因骨髓移植或者其他器官移植的患者。;11.患有活动性、或曾患过且有可能复发的自身免疫性疾病(如:系统性红斑狼疮、类风湿性关节炎、炎症性肠病、自身免疫性甲状腺疾病、血管炎、银屑病、I型糖尿病等)。但下列情况除外:甲状腺功能减退,无需进行全身治疗的皮肤疾病(如白癜风),其他已得到控制且研究者判断复发可能性较低的疾病(如已缓解的童年期哮喘)。;12.有严重的心脑血管病史,包括但不限于: 有严重的心脏节律或传导异常,如需要临床干预的室性心律失常、Ⅱ-Ⅲ度房室传导阻滞等; 经Fridericia法校正的QT间期(QTcF)延长(男性> 450毫秒;女性> 470毫秒); 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发生急性冠脉综合征、充血性心力衰竭、主动脉夹层、脑卒中或其他3级及以上心脑血管事件; 存在美国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心功能分级≥ II级的心力衰竭或左室射血分数(LVEF)< 50%; 临床无法控制的高血压。;13.6个月内发生有临床意义的慢性阻塞性肺病或其他中重度慢性呼吸系统疾病。;14.既往3年内患有其它恶性肿瘤,经过根治性治疗的皮肤基底细胞癌、乳腺原位癌和宫颈原位癌除外。;15.妊娠或哺乳期女性。;16.精神障碍者或1年内存在酗酒、吸毒或药物滥用史者。;17.在首次给药前4周内参加其他临床试验并接受任何未经批准的研究药物治疗。;18.已知对本研究药物成分(NK细胞、氯化钠注射液、人血白蛋白)存在过敏反应。;19.经研究者判断认为不适合参加本研究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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