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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CTR2100044514】免疫反应相关标志物指导的信迪利单抗联合化疗一线治疗晚期非小细胞肺癌的研究

基本信息
登记号

ChiCTR2100044514

试验状态

正在进行

药物名称

信迪利单抗注射液

药物类型

治疗用生物制品

规范名称

信迪利单抗注射液

首次公示信息日的期

2021-03-23

临床申请受理号

/

靶点
适应症

肺癌

试验通俗题目

免疫反应相关标志物指导的信迪利单抗联合化疗一线治疗晚期非小细胞肺癌的研究

试验专业题目

免疫反应相关标志物指导的信迪利单抗联合化疗一线治疗晚期非小细胞肺癌的研究

申办单位信息
申请人联系人
申请人名称
联系人邮箱
联系人邮编

100853

联系人通讯地址
临床试验信息
试验目的

比较免疫反应相关标志物指导下的信迪利单抗联合化疗不同方案一线治疗晚期非小细胞肺癌(NSCLC)的无疾病进展生存期(PFS)差异。

试验分类
试验类型

随机平行对照

试验分期

Ⅱ期

随机化

由解放军总医院肿瘤内科研究医生孙胜杰通过随机软件产生。

盲法

开放

试验项目经费来源

中国研究型医院学会肿瘤学专业委员会提供经费

试验范围

/

目标入组人数

30

实际入组人数

/

第一例入组时间

2021-04-01

试验终止时间

2023-03-20

是否属于一致性

/

入选标准

1. 在实施任何试验相关流程之前,签署书面知情同意; 2. 年龄≥18周岁且≤75周岁,性别不限; 3. 组织学或细胞学证实转移或复发性(IV期)NSCLC(国际肺癌研究协会和美国癌症分类联合委员会第8版TNM肺癌分期) 4. 病理类型证实为腺癌或鳞癌,且无EGFR基因敏感突变、ALK基因融合; 5. 根据实体肿瘤疗效评价标准(RECIST 1.1版),至少有一处影像学可测量病灶。位于既往放疗照射野内的病灶如证实发生进展可视为可测量病灶; 6. 既往未接受过针对晚期/转移性疾病的任何系统性抗肿瘤治疗。对于既往曾接受过含铂辅助/新辅助化疗,或针对进展期疾病接受过根治性放化疗的受试者,如疾病进展或复发与末次化疗药物治疗结束间隔至少6个月以上,允许入组本研究; 7. 允许无症状或经局部治疗后症状稳定的脑转移受试者入组,只要受试者满足以下条件: 1) 中枢神经系统之外有可测量病灶 2) 无中枢神经系统症状或至少2周内症状无加重 3) 无需糖皮质激素治疗,或首次给药前7天内停用糖皮质激素治疗,或首次给药前7天内糖皮质激素用量稳定且减至10mg/天泼尼松(或等效剂量)以下 8. 允许受试者接受姑息性放射治疗(包括针对症状性脑转移的颅脑放疗),但放疗需在首次给药前至少1周结束,并且放疗相关的毒性恢复至小于或等于1度(CTCAE 5.0,脱发除外)。 9. ECOG评分0-1分; 10. 预期生存时间>3个月; 11. 足够器官功能,受试者需满足如下实验室指标: 1) 近14天未使用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的情况下,中性粒细胞绝对值(ANC)≥1.5x10^9/L; 2) 近14天未输血的情况下,血小板≥100×10^9/L; 3) 近14天内无输血或使用促红细胞生成素的情况下,血红蛋白>9g/dL; 4) 总胆红素≤1.5倍正常值上限(ULN) 5) 天门冬氨酸转氨酶(AST)、丙氨酸转氨酶(ALT)在≤2.5倍ULN(有肝转移的受试者允许ALT 或AST ≤5×ULN); 6) 血肌酐≤1.5倍ULN并且肌酐清除率(采用Cockcroft-Gault 公式计算)≥60 ml/min; 7) 凝血功能良好,定义为国际标准化比值(INR)或凝血酶原时间(PT)≤1.5倍ULN; 8) 甲状腺功能正常,定义为促甲状腺激素(TSH)在正常范围内。如基线TSH超出正常范围,如果总T3(或FT3)及FT4在正常范围内的受试者亦可入组; 9) 心肌酶谱在正常范围内(如研究者综合判断为不具有临床意义的单纯实验室异常也允许入组); 12. 对于育龄期女性受试者,应在接受首次研究药物给药(第1周期第1天)之前的3天内接受尿液或血清妊娠试验且结果为阴性。如果尿液妊娠试验结果无法确认为阴性,则要求进行血液妊娠试验。非育龄期女性定义为绝经后至少1年,或进行过手术绝育或子宫切除术; 13. 如存在受孕风险,所有受试者(不论男性或女性)均需在整个治疗期间直至治疗末次研究药物给药后120天(或末次研究药物给药后180天)内采用年失败率低于1%的避孕措施。;

排除标准

1. 病理为小细胞肺癌(SCLC),包括SCLC与NSCLC混合的肺癌; 2. 首次研究药物给药前接受过放射治疗,符合以下情况之一: 1) 治疗前14天内曾有≥30%的骨髓接受过放射治疗 2) 治疗前6周内接受过针对肺部病灶的放疗且剂量>30Gy(入组受试者必须从既往放疗的毒性中恢复至1级或以下,无需糖皮质激素治疗且无放射性肺炎病史) 3) 姑息性放疗结束时间在首次研究药物给药前7天内; 3. 首次给药前5年内诊断为NSCLC之外的其他恶性疾病(不包括经过根治的皮肤基底细胞癌、皮肤鳞状上皮癌、和/或经过根治性切除的原位癌); 4. 当前正在参与干预性临床研究治疗,或在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受过其他研究药物或使用过研究器械治疗; 5. 既往接受过下列疗法:抗PD-1、抗PD-L1或抗PD-L2药物或者针对另一种刺激或协同抑制T细胞受体(例如,CTLA-4、OX-40、CD137)的药物; 6. 首次给药前2周内接受过具有抗肺癌适应症的中成药或免疫调节作用的药物(包括胸腺肽、干扰素、白介素,除外为控制胸水局部使用)系统性全身治疗; 7. 首次给药前2年内发生过需要全身性治疗(例如使用缓解疾病药物、糖皮质激素或免疫抑制剂)的活动性自身性免疫疾病。替代疗法(例如甲状腺素、胰岛素或者用于肾上腺或垂体机能不全的生理性糖皮质激素等)不视为全身性治疗; 8. 研究首次给药前7天内正在接受全身性糖皮质激素治疗 9. 存在临床上不可控制的胸腔积液/腹腔积液(不需要引流积液或停止引流3天积液无明显增加的受试者可以入组); 10. 已知异体器官移植(角膜移植除外)或异体造血干细胞移植; 11. 已知对本研究药物信迪利单抗、卡铂、顺铂、白蛋白紫杉醇活性成分或辅料过敏者; 12. 在开始治疗前,尚未从任何干预措施引起的毒性和/或并发症中充分恢复(即,≤1级或达到基线,不包括乏力或脱发); 13. 已知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史(即HIV 1/2抗体阳性); 14. 未经治疗的活动性乙肝(定义为HBsAg阳性同时检测到HBV-DNA拷贝数大于所在研究中心检验科正常值上限); 15. 活动性的HCV感染受试者(HCV抗体阳性且HCV-RNA水平高于检测下限); 16. 首次给药之前(第1周期,第1天)30天内接种过活疫苗; 17. 妊娠或哺乳期妇女; 18. 存在任何严重或不能控制的全身性疾病 19. 研究者认为其他不适合入组的情况研究者认为存在其他潜在风险不适合参加本研究。;

研究者信息
研究负责人姓名
试验机构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肿瘤内科

研究负责人电话
研究负责人邮箱
研究负责人邮编

100853

联系人通讯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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