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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CTR2200056656】一项在中国中重度斑块状银屑病受试者中评价古塞奇尤单抗(特诺雅)疗效和安全 性的IV期、随机、双盲、安慰剂对照、平行组、多中心研究

基本信息
登记号

ChiCTR2200056656

试验状态

正在进行

药物名称

古塞奇尤单抗注射液

药物类型

治疗用生物制品

规范名称

古塞奇尤单抗注射液

首次公示信息日的期

2022-02-09

临床申请受理号

/

靶点
适应症

中重度斑块状银屑病

试验通俗题目

一项在中国中重度斑块状银屑病受试者中评价古塞奇尤单抗(特诺雅)疗效和安全 性的IV期、随机、双盲、安慰剂对照、平行组、多中心研究

试验专业题目

一项在中国中重度斑块状银屑病受试者中评价古塞奇尤单抗(特诺雅)疗效和安全 性的IV期、随机、双盲、安慰剂对照、平行组、多中心研究

申办单位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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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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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试验信息
试验目的

1.评价古塞奇尤单抗治疗中国中重度斑块状银屑病受试者的疗效; 2.评价古塞奇尤单抗在中国中重度斑块状银屑病受试者中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试验分类
试验类型

随机平行对照

试验分期

上市后药物

随机化

本研究将实施中心随机化。将按照申办方在研究前确定的或在申办方的监督下确 定的由计算机生成的随机表把受试者随机分配至2个干预组之一。使用区组随机化方法 使随机分配均衡化。交互式网络应答系统(IWRS)将为受试者分配一个专有的干预药 物编码,由此确定受试者的干预药物分配并匹配相应的研究药盒。登录IWRS时,申请 者需使用他或她自己的用户标识和个人识别码,然后输入相关受试者的详细信息,以 专门识别该受试者。

盲法

/

试验项目经费来源

强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试验范围

/

目标入组人数

150

实际入组人数

/

第一例入组时间

2022-01-27

试验终止时间

2024-07-31

是否属于一致性

/

入选标准

1. 18岁(包括18岁)或以上。受试者类型和疾病特征; 2. 筛选前至少6个月诊断为斑块状银屑病(伴或不伴PsA); 3. 筛选和基线时疾病标准在以下参数范围内: 1) PASI≥12; 2) IGA≥3; 3).受累BSA≥10%; 4. 适合接受银屑病光疗或系统性治疗(无论是初治还是有既往治疗史),性别和避孕/屏障避孕要求; 5. 男性或女性; 6. 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女性受试者必须: 1)无生育能力:经前期、已绝经(年龄超过45岁且闭经至少12个月,或对于任何年龄,闭经至少6个月且血清促卵泡激素[FSH]水平>40IU/L);永久绝育(例如,输卵管阻塞、子宫切除、双侧输卵管切除);或存在其他不能怀孕的情况。 2)有生育能力但采取有效的避孕措施,且避孕措施必须符合当地法规关于参加临床研究的受试者使用的避孕措施的规定:例如口服、注射或植入激素等避孕方法;置入宫内节育器(IUD)或宫内节育器系统(IUS);屏障法:含杀精作用的泡沫/凝胶/薄膜/霜/栓剂的避孕套或封闭帽(隔膜或宫颈/穹窿帽);男性伴侣绝育(接受过输精管切除术的伴侣必须是受试者的唯一伴侣);完全禁欲(当此种做法与受试者的偏好和正常生活方式一致时使用)。注:如果研究开始后生育能力发生变化(例如:无异性性行为的女性变为有异性性行为,或经前期女性经历月经初潮),则女性必须开始采取2种高效避孕措施,其中至少1种必须是屏障法,如上所述。 7.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在筛选时和基线时的尿妊娠试验必须呈阴性。 8.女性受试者必须同意在研究期间和研究药物末次给药后12周内不捐献卵子(卵细胞、卵母细胞)或冻卵用于辅助生殖目的。 9.与有生育能力的女性有性行为且未进行过输精管结扎术的男性必须同意在研究期间和研究药物末次给药后12周内使用两种高效避孕措施,其中至少一种必须是入选标准6中所述的屏障方法。所有男性也必须同意在研究期间和研究药物末次给药后12周内不捐献精子。感染性疾病相关入选标准; 10.根据下列TB标准筛选合格受试者: 1)筛选前无潜伏性或活动性TB病史。目前正在接受潜伏性TB治疗但无活动性TB证据的受试者,或有潜伏性TB病史且有记录显示在筛选前5年内完成潜伏性TB的适当治疗的受试者除外。研究者有责任验证既往抗TB治疗的充分性并提供适当的资料。 2) 根据病史和/或体格检查的结果,不存在提示活动性TB的体征或症状。 3) 近期未与活动性TB患者密切接触;如有密切接触,将转诊至TB专科医师处进行进一步评估,必要时将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至少4周针对潜伏性TB进行适当治疗。 4)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2个月内,γ-干扰素释放试验(IGRA)结果阴性(10.8,附录8:γ-干扰素释放试验[IGRA]);或者近期发现IGRA结果阳性(已经排除活动性TB),且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至少4周已经开始潜伏性TB的适当治疗。如果受试者的第1次IGRA结果不确定,则须重复试验。果第2次IGRA结果仍然不确定,则应将受试者排除在研究之外。 注:有潜伏性TB病史且正在接受潜伏性TB治疗或有记录显示已按上文所述完成充分治疗的受试者无需在筛选期进行IGRA;有记录显示已按上文所述完成充分治疗的受试者无需开始额外的潜伏性TB治疗。 5) 在筛选前3个月内拍摄胸片(包括前后位和侧位视图,可替代胸部计算机断层扫描[CT]),并由合格的放射科医师或肺科医师阅片,无证据表明目前存在活动性TB或陈旧的非活动性TB。 11. 同意在研究期间或在研究药物末次给药后3个月内不接受活病毒或活菌疫苗接种。关于卡介苗(BCG)疫苗接种的信息,请参见入选标准12。 12. 同意在研究期间或在研究药物末次给药后12个月内不进行BCG接种。临床实验室检查相关入选标准 13. 筛选实验室检查结果在以下参数范围内,如果一项或多项实验室参数超出范围,则允许复测实验室检查值一次: 血红蛋白≥10 g/dL(SI:≥100 g/L); 白细胞(WBC)≥3.5×103/μL(SI:≥3.5 GI/L);中性粒细胞≥1.5×103/μL(SI:≥1.5 GI/L);血小板≥100×103/μL(SI:≥100 GI/L);血清肌酸≤1.5 mg/dL(SI:≤135 μmol/L);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2×正常上限(ULN);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2×ULN; 碱性磷酸酶≤2×ULN。 其他入选标准 14. 同意在研究期间避免长时间日光照射,并避免使用人工日光浴或其他紫外线(UV)光源; 15. 必须签署ICF,表明其理解研究的目的和所需程序并愿意参与研究; 16. 愿意并能够遵循本方案规定的生活方式限制事项。;

排除标准

1. 有非斑块状银屑病(如红皮病型、点滴状或脓疱型); 2. 目前有药物诱导的银屑病(如,因β受体阻滞剂、钙通道阻滞剂或锂治疗导致 新发银屑病或银屑病病情加重); 并存的医学状况或既往病史; 3. 有肝或肾功能不全病史或当前有肝或肾功能不全(估计肌酐清除率低于60 mL/min)的体征或症状;显著、进展性或不受控制的心脏、血管、肺、胃肠道、 内分泌、神经、血液、风湿、精神或代谢紊乱; 4. 有不稳定的心血管疾病,定义为过去3个月内出现临床恶化(如不稳定型心绞 痛、房颤)或筛选前3个月内因心脏疾病住院; 5. 曾行器官移植术(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3个月接受过角膜移植除外); 6. 有人工关节受感染的病史,或者曾因人工关节疑似感染而接受过抗生素治疗, 前提是该人工关节未去除或置换; 7. 在入组本研究时或在研究干预药物末次给药后12周内怀孕、处于哺乳期或计划 怀孕(男性和女性); 8. 已知对古塞奇尤单抗或其辅料过敏、有超敏反应或不能耐受(见古塞奇尤单抗 IB)[古塞奇尤单抗IB 2020]; 9. 已知对任何生物制剂药物不耐受或产生超敏反应,或已知对鼠源、嵌合或人源 化蛋白质、单克隆抗体或抗体片段过敏或产生临床显著反应; 10. 根据《精神障碍诊断和统计手册》第5版,在筛选前1年内有药物或酒精滥用史。 恶性肿瘤或恶性肿瘤的风险增加; 11. 目前罹患恶性肿瘤或筛选前5年内有恶性肿瘤史(但允许接受过充分治疗且研 究药物首次给药前至少3个月无复发证据的非黑色素瘤皮肤癌、接受过治疗且 筛选前至少3个月无复发证据的宫颈原位癌或者已痊愈且复发风险极低的恶性 肿瘤患者入组研究); 12. 有淋巴细胞增生性疾病史,包括淋巴瘤;有意义不明的单克隆丙种球蛋白病 (MGUS)史;或提示可能存在淋巴细胞增生性疾病的体征和症状,如淋巴结 病和/或脾肿大;感染或感染的易感因素; 13. 曾患或现患慢性或复发性感染性疾病,包括但不限于复发性肺内感染、支气管 扩张、复发性肾/尿路感染(例如,复发性肾盂肾炎、复发性膀胱炎)、真菌感 染(皮肤粘膜念珠菌病)、开放性伤口、伤口化脓、伤口感染或溃疡; 14. 筛选前存在潜伏性或者活动性肉芽肿性感染病史,包括组织胞浆菌病或球孢子 菌病。有关潜伏性TB病史合格性的信息参见入选标准10; 15. 在筛选前3个月内拍摄胸片(可替代胸部CT),显示提示恶性肿瘤或目前活动 性感染(包括TB)的异常; 16. 存在或既往存在非结核分支杆菌感染或具有临床意义的机会性感染(如,巨细 胞病毒、肺囊虫病、侵袭性曲霉病); 17. IGRA检测结果一直不确定(重复采样依然不确定); 18. 感染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HIV感染血清学检查阳性); 19. 乙型肝炎病毒(HBV)感染检测呈阳性(附录10); 20. 丙型肝炎病毒(HCV)抗体的血清反应呈阳性,但允许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患 者参加研究: a. 有成功治疗史,即完成抗病毒药物治疗后至少24周内HCV RNA呈阴性 并且筛选时HCV RNA检测结果呈阴性, 或者 b. 虽然血清反应呈阳性,但在筛选前至少24周内HCV RNA检测结果呈阴 性并且筛选时HCV RNA检测呈阴性。 注:对于因HIV、HCV和HBV检测结果而没有资格入组本研究的受试者,建议 向治疗此类感染的专家医师进行咨询。 21. 在研究干预药物首次给药前2个月内发生有临床意义的感染(例如脓毒症、感 染性肺炎或肾盂肾炎)或因感染而住院或接受静脉抗生素治疗。无需排除经研 究者判定不具有临床意义的已治疗且已缓解的感染(例如,急性上呼吸道感 染、单纯性尿路感染); 22. 基线前8周内有带状疱疹感染的证据; 23. 在基线前6周内出现下述任一情况:(a)确诊SARS-CoV-2(COVID-19)感染 (检测阳性),或(b)疑似SARS-CoV-2感染(有临床特征,但没有相应检测 结果记录),或(c)与已知或疑似SARS-CoV-2感染的人密切接触 例外情况:如果受试者的经验证SARS-CoV-2检测结果记录为阴性,同时 满足以下条件,则可纳入研究: (i) 在上述(a)、(b)、(c)所述情况后至少2周(距关键临床特征 [如有;例如发热、咳嗽、呼吸困难]消退的时间)检测结果呈阴性 且 (ii) 在检测结果呈阴性和基线研究访视之间未出现所有(a)、(b)、(c) 所所述情况 与COVID相关的排除标准的说明: 与COVID相关的检测项目(检测SARS-CoV-2病毒存在与否以及免疫情 况)正在迅速发展。可在筛选和/或研究期间(如果研究者认为有必要)根 据当局现行法规/指南/标准治疗进行额外检测。 合并治疗或既往用药史; 24. 既往接受过古塞奇尤单抗; 25. 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3个月或5个半衰期内(以时间较长者为准)接受过任何 抗TNFα生物制剂治疗(包括但不限于依那西普、阿达木单抗、英夫利西单 抗)或聚乙二醇化抗TNFα(赛妥珠单抗)治疗。 26. 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接受过直接靶向IL-12、IL-17或IL-23的任何治疗 药物(包括但不限于乌司奴单抗、替达珠单抗[MK3222]、司库奇尤单抗 [AIN457]、依奇珠单抗[LY2439821]或布罗利尤单抗[AMG827/KHK4827])。 27. 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4周或5个半衰期内(以时间较长者为准)接受过PDE4抑 制剂(阿普斯特)治疗; 28. 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12个月内接受过那他珠单抗或调节B细胞或T细胞的药物 (例如利妥昔单抗、阿仑单抗、阿巴西普或Visilizumab); 29. 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受过任何系统性免疫抑制剂(如甲氨蝶呤 [MTX]、硫唑嘌呤、环孢霉素、6-硫鸟嘌呤、巯基嘌呤、霉酚酸酯、羟基脲、 他克莫司或阿那白滞素); 30. 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受过光疗或任何可能影响银屑病或IGA评价的系 统性药物/治疗(包括但不限于口服或注射皮质类固醇、维甲酸、1,25-二羟基维 生素D3和类似物、补骨脂素、柳氮磺吡啶、羟基脲或富马酸衍生物、中草药治 疗); 31. 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2周内使用过可能影响银屑病或IGA评价的局部药物/治 疗(包括但不限于皮质类固醇、地蒽酚、卡泊三烯、局部维生素D衍生物、维 甲酸、他扎罗汀、甲氧沙林、三甲基补骨脂素、吡美莫司和他克莫司,或中药 局部治疗); 32. 目前正在接受锂、抗疟药或肌内(IM)注射金,或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4周 内接受过锂、抗疟药或IM注射金; 33. 在计划的研究干预药物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接受过实验性抗体或生物制剂治 疗,或在研究药物给药前30天或5个半衰期(以时间较长者为准)内接受过任 何其他实验性治疗或新的试验用药物,或目前正在参加另一项使用试验用药物 或治疗的研究; 合并治疗或既往用药史 24. 既往接受过古塞奇尤单抗; 25. 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3个月或5个半衰期内(以时间较长者为准)接受过任何 抗TNFα生物制剂治疗(包括但不限于依那西普、阿达木单抗、英夫利西单 抗)或聚乙二醇化抗TNFα(赛妥珠单抗)治疗; 26. 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接受过直接靶向IL-12、IL-17或IL-23的任何治疗 药物(包括但不限于乌司奴单抗、替达珠单抗[MK3222]、司库奇尤单抗 [AIN457]、依奇珠单抗[LY2439821]或布罗利尤单抗[AMG827/KHK4827]); 27. 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4周或5个半衰期内(以时间较长者为准)接受;PDE4抑 制剂(阿普斯特)治疗; 28. 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12个月内接受过那他珠单抗或调节B细胞或T细胞的药物 (例如利妥昔单抗、阿仑单抗、阿巴西普或Visilizumab); 29. 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受过任何系统性免疫抑制剂(如甲氨蝶呤 [MTX]、硫唑嘌呤、环孢霉素、6-硫鸟嘌呤、巯基嘌呤、霉酚酸酯、羟基脲、 他克莫司或阿那白滞素); 30. 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受过光疗或任何可能影响银屑病或IGA评价的系 统性药物/治疗(包括但不限于口服或注射皮质类固醇、维甲酸、1,25-二羟基维 生素D3和类似物、补骨脂素、柳氮磺吡啶、羟基脲或富马酸衍生物、中草药治 疗); 31. 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2周内使用过可能影响银屑病或IGA评价的局部药物/治 疗(包括但不限于皮质类固醇、地蒽酚、卡泊三烯、局部维生素D衍生物、维 甲酸、他扎罗汀、甲氧沙林、三甲基补骨脂素、吡美莫司和他克莫司,或中药 局部治疗); 32. 目前正在接受锂、抗疟药或肌内(IM)注射金,或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4周 内接受过锂、抗疟药或IM注射金; 33. 在计划的研究干预药物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接受过实验性抗体或生物制剂治 疗,或在研究药物给药前30天或5个半衰期(以时间较长者为准)内接受过任 何其他实验性治疗或新的试验用药物,或目前正在参加另一项使用试验用药物 或治疗的研究; 合并治疗或既往用药史 24. 既往接受过古塞奇尤单抗; 25. 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3个月或5个半衰期内(以时间较长者为准)接受过任何 抗TNFα生物制剂治疗(包括但不限于依那西普、阿达木单抗、英夫利西单 抗)或聚乙二醇化抗TNFα(赛妥珠单抗)治疗; 26. 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接受过直接靶向IL-12、IL-17或IL-23的任何治疗 药物(包括但不限于乌司奴单抗、替达珠单抗[MK3222]、司库奇尤单抗 [AIN457]、依奇珠单抗[LY2439821]或布罗利尤单抗[AMG827/KHK4827]); 27. 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4周或5个半衰期内(以时间较长者为准)接受过PDE4抑 制剂(阿普斯特)治疗; 28. 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12个月内接受过那他珠单抗或调节B细胞或T细胞的药物 (例如利妥昔单抗、阿仑单抗、阿巴西普或Visilizumab); 29. 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受过任何系统性免疫抑制剂(如甲氨蝶呤 [MTX]、硫唑嘌呤、环孢霉素、6-硫鸟嘌呤、巯基嘌呤、霉酚酸酯、羟基脲、 他克莫司或阿那白滞素); 30. 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受过光疗或任何可能影响银屑病或IGA评价的系 统性药物/治疗(包括但不限于口服或注射皮质类固醇、维甲酸、1,25-二羟基维 生素D3和类似物、补骨脂素、柳氮磺吡啶、羟基脲或富马酸衍生物、中草药治 疗); 31. 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2周内使用过可能影响银屑病或IGA评价的局部药物/治 疗(包括但不限于皮质类固醇、地蒽酚、卡泊三烯、局部维生素D衍生物、维 甲酸、他扎罗汀、甲氧沙林、三甲基补骨脂素、吡美莫司和他克莫司,或中药 局部治疗); 32. 目前正在接受锂、抗疟药或肌内(IM)注射金,或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4周 内接受过锂、抗疟药或IM注射金; 33. 在计划的研究干预药物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接受过实验性抗体或生物制剂治 疗,或在研究药物给药前30天或5个半衰期(以时间较长者为准)内接受过任 何其他实验性治疗或新的试验用药物,或目前正在参加另一项使用试验用药物 或治疗的研究; 合并治疗或既往用药史 34. 既往接受过古塞奇尤单抗; 35. 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3个月或5个半衰期内(以时间较长者为准)接受过任何 抗TNFα生物制剂治疗(包括但不限于依那西普、阿达木单抗、英夫利西单 抗)或聚乙二醇化抗TNFα(赛妥珠单抗)治疗; 36. 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接受过直接靶向IL-12、IL-17或IL-23的任何治疗 药物(包括但不限于乌司奴单抗、替达珠单抗[MK3222]、司库奇尤单抗 [AIN457]、依奇珠单抗[LY2439821]或布罗利尤单抗[AMG827/KHK4827])。 37. 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4周或5个半衰期内(以时间较长者为准)接受过PDE4抑 制剂(阿普斯特)治疗。 38. 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12个月内接受过那他珠单抗或调节B细胞或T细胞的药物 (例如利妥昔单抗、阿仑单抗、阿巴西普或Visilizumab)。 39. 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受过任何系统性免疫抑制剂(如甲氨蝶呤 [MTX]、硫唑嘌呤、环孢霉素、6-硫鸟嘌呤、巯基嘌呤、霉酚酸酯、羟基脲、 他克莫司或阿那白滞素)。 40. 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受过光疗或任何可能影响银屑病或IGA评价的系 统性药物/治疗(包括但不限于口服或注射皮质类固醇、维甲酸、1,25-二羟基维 生素D3和类似物、补骨脂素、柳氮磺吡啶、羟基脲或富马酸衍生物、中草药治 疗)。 41. 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2周内使用过可能影响银屑病或IGA评价的局部药物/治 疗(包括但不限于皮质类固醇、地蒽酚、卡泊三烯、局部维生素D衍生物、维 甲酸、他扎罗汀、甲氧沙林、三甲基补骨脂素、吡美莫司和他克莫司,或中药 局部治疗)。 42. 目前正在接受锂、抗疟药或肌内(IM)注射金,或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4周 内接受过锂、抗疟药或IM注射金。 43. 在计划的研究干预药物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接受过实验性抗体或生物制剂治 疗,或在研究药物给药前30天或5个半衰期(以时间较长者为准)内接受过任 何其他实验性治疗或新的试验用药物,或目前正在参加另一项使用试验用药物 或治疗的研究。合并治疗或既往用药史 44. 既往接受过古塞奇尤单抗。 45. 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3个月或5个半衰期内(以时间较长者为准)接受过任何 抗TNFα生物制剂治疗(包括但不限于依那西普、阿达木单抗、英夫利西单 抗)或聚乙二醇化抗TNFα(赛妥珠单抗)治疗。 46. 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接受过直接靶向IL-12、IL-17或IL-23的任何治疗 药物(包括但不限于乌司奴单抗、替达珠单抗[MK3222]、司库奇尤单抗 [AIN457]、依奇珠单抗[LY2439821]或布罗利尤单抗[AMG827/KHK4827])。 47. 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4周或5个半衰期内(以时间较长者为准)接受过PDE4抑 制剂(阿普斯特)治疗。 48. 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12个月内接受过那他珠单抗或调节B细胞或T细胞的药物 (例如利妥昔单抗、阿仑单抗、阿巴西普或Visilizumab)。 49. 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受过任何系统性免疫抑制剂(如甲氨蝶呤 [MTX]、硫唑嘌呤、环孢霉素、6-硫鸟嘌呤、巯基嘌呤、霉酚酸酯、羟基脲、 他克莫司或阿那白滞素)。 50. 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受过光疗或任何可能影响银屑病或IGA评价的系 统性药物/治疗(包括但不限于口服或注射皮质类固醇、维甲酸、1,25-二羟基维 生素D3和类似物、补骨脂素、柳氮磺吡啶、羟基脲或富马酸衍生物、中草药治 疗)。 51. 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2周内使用过可能影响银屑病或IGA评价的局部药物/治 疗(包括但不限于皮质类固醇、地蒽酚、卡泊三烯、局部维生素D衍生物、维 甲酸、他扎罗汀、甲氧沙林、三甲基补骨脂素、吡美莫司和他克莫司,或中药 局部治疗)。 52. 目前正在接受锂、抗疟药或肌内(IM)注射金,或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4周 内接受过锂、抗疟药或IM注射金。 53. 在计划的研究干预药物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接受过实验性抗体或生物制剂治 疗,或在研究药物给药前30天或5个半衰期(以时间较长者为准)内接受过任 何其他实验性治疗或新的试验用药物,或目前正在参加另一项使用试验用药物 或治疗的研究。34. 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3个月内接受过或计划接受任何活病毒或活菌疫苗接种。 对于BCG疫苗请参见排除标准33。 54. 筛选前12个月内接种过BCG。 其他 55. 因为耐受性较差或静脉条件较差,无法或不愿意接受多次静脉穿刺。 56. 依法庭或政府命令居住在特定机构的患者。 57. 存在研究者认为参加本研究并非其最佳选择(例如损害健康)或者影响、限制 或混淆研究方案评估的情况。 58. 是研究者或研究中心的雇员,能直接参与该研究者或研究中心负责的研究或其 他研究,以及是研究者或雇员的家属。;

研究者信息
研究负责人姓名
试验机构

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

研究负责人电话
研究负责人邮箱
研究负责人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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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通讯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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