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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R20213223】评估IBI110联合信迪利单抗对比信迪利单抗新辅助治疗头颈鳞癌

基本信息
登记号

CTR20213223

试验状态

主动终止(公司开发策略调整)

药物名称

IBI-110

药物类型

治疗用生物制品

规范名称

IBI-110

首次公示信息日的期

2021-12-20

临床申请受理号

企业选择不公示

靶点
适应症

头颈鳞癌

试验通俗题目

评估IBI110联合信迪利单抗对比信迪利单抗新辅助治疗头颈鳞癌

试验专业题目

评估IBI110联合信迪利单抗对比信迪利单抗新辅助治疗可切除的局部进展期头颈部鳞癌的有效性和安全性的Ib期研究

申办单位信息
申请人联系人
申请人名称
联系人邮箱
联系人邮编

215123

联系人通讯地址
临床试验信息
试验目的

主要目的:根据肿瘤病理缓解(pathological tumor response, pTR)率评估IBI110联合信迪利单抗对比信迪利单抗在可切除的局部进展期头颈部鳞癌受试者中的疗效、安全性和耐受性。 次要目的:评估IBI110在可切除的局部进展期头颈部鳞癌受试者中的其他疗效指标,药代动力学(pharmacokinetics, PK)特征、免疫原性; 探索性目的:探索肿瘤组织中潜在预测IBI110 联合信迪利单抗疗效的生物标志物,探索IBI110剂量与疗效的相关性。

试验分类
试验类型

平行分组

试验分期

Ⅰ期

随机化

随机化

盲法

开放

试验项目经费来源

/

试验范围

国内试验

目标入组人数

国内: 60 ;

实际入组人数

国内: 2  ;

第一例入组时间

2022-04-28

试验终止时间

/

是否属于一致性

入选标准

1.年龄≥18周岁,组织学证实为初诊的HPV(p-16)阴性的头颈部鳞状细胞癌(包括口腔、下咽、口咽和喉),根据AJCC 第八版临床分期为III-IVA 期。;2.根据RECIST v1.1评估标准,至少有1个可评估的病灶。;3.经参与本研究的外科医生诊断,病变在经新辅助治疗前是可切除的。;4.具有充分的器官和骨髓功能: 血常规:中性粒细胞计数(Absolute Neutrophil Count, ANC)≥1.5×109/L;血小板(Platelet, PLT)≥90×109/L;血红蛋白(Hemoglobin, HGB)≥9.0 g/dL。 肝功能:血清总胆红素(Total Bilirubin, TBIL)≤1.5×正常上限(Upper Limit of Normal value, ULN);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anine transaminase, ALT)和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partate amino transferase, AST)≤2.5×ULN。血浆白蛋白(Serum albumi, ALB)≥30 g/L。 肾功能:血清肌酐≤1.5×ULN或肌酐清除率≥50 ml/min(采用Cockcroft-Gault公式(见附录 3)或标准24小时留尿法计算的肌酐清除率);尿试纸检测结果显示尿蛋白<2+;对基线时尿试纸检测显示尿蛋白≥2+的受试者,应进行24h尿液采集且24h内尿液中的蛋白含量<1 g。 凝血功能:国际标准化比率(International Normalized Ratio, INR)≤1.5,且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ctivated partial thromboplastin time, APTT)≤1.5×ULN。若受试者正在接受抗凝治疗,只要PT在抗凝药物拟定的范围内即可。部分抗凝药物(如抗血小板聚集药物、维生素K拮抗剂等)需在手术前7~14天停用,并使用其它药物(如低分子肝素)替代。;5.育龄期女性受试者或伴侣为育龄期妇女的男性受试者,需在整个治疗期及治疗期后6个月采取有效的避孕措施。;6.年龄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活动状态评分(Eastern Cooperative Oncology Group performance status, ECOG PS)为0~1分;7.无严重危及受试者生存(导致受试者预期生存时间<5年)的伴随性疾病。;8.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而且能够遵守方案规定的访视及相关程序。;9.能提供存档或新鲜肿瘤组织样本以评估生物标志物。;

排除标准

1.既往接受过针对研究疾病的任何抗肿瘤治疗,包括手术、放疗、化疗、靶向治疗、免疫治疗等。;2.既往接受过任何LAG-3、PD-1、PD-L1、PD-L2、CD137、CTLA-4等以T细胞共刺激或检查点途径为靶点的药物治疗。;3.首次给药前2周内接受过免疫调节作用的药物(包括胸腺肽、干扰素、白介素等);在首剂研究治疗之前4周之内接受过重大的外科手术(如开颅、开胸或开腹手术);在首剂研究治疗之前4周之内接受过重大的外科手术(如开颅、开胸或开腹手术)。;4.已知存在活动性或可疑的自身免疫性疾病或既往2年内存在自身免疫性疾病病史(在近2年之内不需系统治疗的湿疹、白癜风、银屑病、脱发或格雷夫氏病,仅需要甲状腺激素替代治疗的甲状腺功能减退或自身免疫性甲状腺功能减退病史,以及仅需要胰岛素替代治疗的I型糖尿病受试者可以入组)。;5.已知原发性免疫缺陷病史、已知患有活动性结核病史、已知异体器官移植史和异体造血干细胞移植史。;6.在首剂研究治疗之前7天之内使用过免疫抑制药物。不包括喷鼻、吸入性或其他途径的局部糖皮质激素或生理剂量的系统性糖皮质激素(即不超过10 mg/天泼尼松或等效剂量的其他糖皮质激素)。允许使用预防性的皮质类固醇以避免过敏反应(例如,静脉造影剂或化疗药物给药前预处理)。;7.在首剂研究治疗之前1周之内有输血史,或使用过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Granulocyte-colony stimulating factor, G-CSF)、粒细胞-巨噬细胞集落刺激因子(Granulocyte-Macrophage-colony stimulating factor, GM-CSF)、血小板生成素(thrombopoietin, TPO)或IL-11的治疗。;8.预计短期内需要临床干预的腹水和胸水、有临床症状或需要引流的心包积液。;9.显著的营养不良(距知情同意书签署1个月内体重下降5%或3个月内体重下降15%、或1周内进食量减少1/2及以上),或需要静脉营养支持的患者。但是首剂研究药物给药前营养不良纠正4周以上除外。;10.存在可能妨碍药物管理或影响毒性分析的酒精、药物或毒品使用。;11.已知对于IBI110、信迪利单抗制剂成分过敏。;

研究者信息
研究负责人姓名
试验机构

浙江省人民医院

研究负责人电话
研究负责人邮箱
研究负责人邮编

310014

联系人通讯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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