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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80413049
CTR20201962
已完成
BI-1015550片
化药
BI-1015550片
2020-10-19
企业选择不公示
特发性肺纤维化(IPF)
一项在特发性肺纤维化(IPF)人群中评估BI 1015550给药12周对肺功能影响的研究
一项在特发性肺纤维化患者中开展的旨在评价BI 1015550口服给药12周的有效性、安全性和耐受性的随机、双盲、安慰剂对照的平行组研究
200040
主要目的:(1)基于用力肺活量(FVC)自基线的改变,评估BI 1015550相比安慰剂的有效性。(2)评估BI 1015550在总体试验人群中的安全性与耐受性。其他目的:(1)基于QoL问卷和附加肺功能评估结果进一步评估有效性。(2)在接受BI 1015550伴或不伴抗纤维化药物治疗的IPF患者中评估BI 1015550的PK。(3)分别评估来自全血或血浆的探索性IPF生物标志物以及特异性血液蛋白标志物(包括新表位)和非特异性mRNA、miRNA和代谢物标志物。
平行分组
Ⅱ期
随机化
双盲
/
国际多中心试验
国内: 5 ; 国际: 150 ;
国内: 6 ; 国际: 147 ;
2021-02-26;2020-10-12
2021-11-19;2021-11-19
否
1.患者签署知情同意时年龄≥40岁。;2.诊断:详细说明标准另请见附录10.5)a. 根据2018年 ATS/ERS/JRS/ALAT的指南的原则[R18-2794],研究者基于访视1之前12个月内的胸部HRCT扫描影像确认IPF诊断。如果存在外科肺活组织检查,则应支持该诊断。并且 b. 访视2之前经中心审查确认HRCT类型为符合IPF临床诊断的UIP型或可能UIP型。*如果HRCT类型为不确定UIP型,则可通过局部(历史)活检结果确认IPF诊断。;3.在访视1之前病情稳定至少8周。患者必须符合以下两者之一:a. 访视1之前至少8周期间未接受尼达尼布或吡非尼酮治疗(不接受尼达尼布加吡非尼酮联合治疗),或b. 访视1之前至少8周期间接受稳定*方案的尼达尼布或吡非尼酮治疗,并且计划在随机化后继续稳定接受这一背景治疗。[*稳定治疗的定义为患者个体能基本耐受吡非尼酮或尼达尼布治疗];4.访视1时用力肺活量(FVC)占正常预计值的百分比≥45%。;5.访视1时DLCO(经血红蛋白 [Hb,访视1] 校正 )占正常预计值的百分比≥ 25%且<80%。;6.入组参与试验前,根据ICH-GCP和当地法规签署书面的知情同意书并注明日期。;
登录查看1.访视1时存在有临床意义的气道阻塞(使用支气管舒张剂前FEV1/FVC < 0.7)。;2.研究者认为存在其他具有临床意义的肺部异常。;3.筛选前4个月以内和/或筛选期间出现经研究者定义的IPF急性加重。;4.访视1之前4周以内和/或筛选期间出现下呼吸道感染并需要抗生素治疗。;5.根据研究者的评估,访视1之前3个月以内进行过或计划在临床试验期间过程中行进行大手术(根据研究者评估为大手术)。(但允许患者出现在移植候选人名单中。);6.访视1前5年内记录到的任何活动性或疑似的恶性疾病记录,或访视1之前5年内的恶性疾病史,不包括经适当治疗的皮肤基底细胞癌、‘处于监测下’的前列腺癌、或子宫颈原位癌。;7.访视1或访视2时基于临床检查或实验室检查结果认为存在急性或慢性的活动性感染证据(见表5.2.3:1)。;8.过去2年以内有过任何自杀行为(即,实际尝试、中断尝试、放弃尝试、或准备动作行动或态度)。;9.在过去3个月以内或访视1时所进行的C-SSRS调查显示有过4或5型自杀意念(即,有方法和意图但无具体计划的主动的自杀想法;或有方法、意图和计划的主动的自杀想法)。;10.基线时患有血管炎或有过血管炎病史。;11.访视1时AST或ALT> 1.5×ULN或总胆红素> 1.5×ULN。;12.访视1时eGFR(慢性肾脏病流行病学协作组织[CKD-EPI]公式,日本患者则根据CKD-EPI日本版本计算)≤45 ml/min/1.73 m2。;13.患有基础慢性肝病(Child Pugh A、B或C级肝功能损害)。;14.以下任何心血管疾病:a. 访视1之前3个月内发生重度高血压(多次治疗后仍未控制,测血压≥160/100 mmHg)。b. 访视1之前6个月内发生心肌梗死。c. 访视1之前6个月内发生不稳定型心绞痛;15.访视1之前6个月内有过血栓事件病史(包括卒中和短暂性脑缺血发作)。;16.可能干扰试验药物药代动力学(PK)的胃肠道手术(阑尾切除术或单纯疝修补术除外)。;17.患者必须或希望继续摄入限制使用的药物(见 第4.2.2.1节与附录10.8),例如强效CYP3A4抑制剂、泼尼松>15 mg/天或可能干扰试验安全实施的任何药物。;18.预计不能依从方案要求或预计不能按计划完成试验的患者。;19.既往曾在本试验中接受过随机化。;20.目前已入组另一项研究性试验用器械或药物的试验,或自另一项研究性试验用器械或药物试验结束的时间不到30天,或正在接受其他研究性试验性治疗。;21.研究者认为存在活动性酒精或药物滥用。;22.试验期间无法戒烟。;23.不同意从首次给药日至研究完成后3个月期间将女性伴侣妊娠的风险降至最低的男性患者。可接受的避孕方法包括屏障避孕法和女性伴侣医学上接受的避孕方法(含杀精剂的宫内节育器、至少2个月前使用的激素避孕药)、真正的禁欲(如果符合患者的首选和惯常生活方式),或手术绝育,包括输精管结扎术。;24.未接受手术绝育或未绝经的女性,定义为自发性闭经至少1年(在可疑病例中,同时需要血样确认促卵泡激素(FSH)水平高于40 U/L和雌二醇水平低于30 ng/L)。;25.对在研药物的类别有过敏或超敏反应史或禁忌症,包括已知对药物或其辅料过敏。;26.患有除IPF以外的重大性疾病或异常,根据研究者的意见,可能因为参加研究而使患者面临风险,干扰研究程序,或研究者担心干扰患者参加研究的能力,或研究者担心可能导致预期寿命<12个月的任何临床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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