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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R20212060】评价CBP-201治疗中重度合并2型炎症的持续性哮喘的II期研究

基本信息
登记号

CTR20212060

试验状态

已完成

药物名称

CBP-201注射液

药物类型

治疗用生物制品

规范名称

CBP-201注射液

首次公示信息日的期

2021-08-18

临床申请受理号

企业选择不公示

靶点
适应症

中重度合并2型炎症的持续性哮喘

试验通俗题目

评价CBP-201治疗中重度合并2型炎症的持续性哮喘的II期研究

试验专业题目

一项多中心、随机、双盲、平行组、安慰剂对照,评价CBP-201在中重度合并2型炎症的持续性哮喘患者中的有效性和安全性的临床研究

申办单位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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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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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邮编

215400

联系人通讯地址
临床试验信息
试验目的

1.主要研究目的 通过肺功能改善来评估CBP-201与安慰剂相比在中重度合并2型炎症的持续性哮喘患者中的有效性 2.次要目的 a.评价CBP-201对哮喘急性加重发生率和至首次急性加重时间的影响 b.评价CBP-201相对于安慰剂对日监测肺功能指标的影响 c.评价CBP-201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3.探索性目的 a.评价CBP-201对改善患者报告结局,包括症状、健康相关的生活质量和医疗资源利用情况 b.表征CBP-201在多次给药后的药效学(PD)标志物特征 c.表征CBP-201在多次给药患者中的药代动力学(PK)特征。

试验分类
试验类型

平行分组

试验分期

Ⅱ期

随机化

随机化

盲法

双盲

试验项目经费来源

/

试验范围

国际多中心试验

目标入组人数

国内: 70 ; 国际: 306 ;

实际入组人数

国内: 39  ; 国际: 322 ;

第一例入组时间

2022-01-14;2021-05-11

试验终止时间

2023-09-26;2023-09-28

是否属于一致性

入选标准

1.根据GINA 2020指南,年龄为18-75岁的成年男性或女性患者被医生诊断为哮喘至少12个月。;2.患者在筛选访视前正在接受中高剂量ICS吸入性糖皮质类激素(ICS)联合至少一种额外的缓解药物/控制药物治疗至少90天,且在筛选访视前接受稳定剂量治疗至少28天。 注: a.接受相当于每日≥226μg且每日最大剂量为2000μg的丙酸氟替卡松(每日两次)或等效药物,联合第二种缓解药物/控制药物(例如,长效β-受体激动剂【LABA】、白三烯受体拮抗剂【LTRA】、长效毒蕈碱拮抗剂【LAMA】、茶碱)的患者。 b.接受糠酸氟替卡松/维兰特罗联合吸入剂,糠酸氟替卡松≥200μg每日一次治疗的患者。 c.接受布地奈德/福莫特罗联合吸入剂,布地奈德≥640μg/天治疗的患者。 d.需要第三种缓解药物/控制药物治疗哮喘的患者。 e.除了ICS之外,需要接受≤10mg/天稳定剂量的泼尼松或等效的口服糖皮质激素(OCS)维持治疗的患者;OCS每日总剂量必须在筛选前至少28天达到稳定。;3.在筛选和基线给药前,使用支气管扩张剂前(谷值)FEV1必须为正常预计值的40-85%。注:如果首次尝试失败并记录了理由(例如,技术问题、怀疑需要更长时间的支气管扩张剂洗脱的原因),患者可在不同日重复肺功能检测。;4.筛选时患者在接受支气管舒张剂(如最多4揿albuterol/沙丁胺醇)后15-30分钟内,FEV1必须有≥12%的改善(且绝对值增加≥200mL)。 注:如果首次尝试失败并记录了理由(例如,技术问题、怀疑需要更长时间的支气管扩张剂洗脱的原因),患者可在不同日重复可逆性检测。;5.筛选时血嗜酸粒细胞计数≥300个细胞/μL。注:根据先前版本方案提供知情同意的患者不会因为筛选或基线时或病史中的嗜酸粒细胞计数低于300个细胞/μL而被视为不合格。此外,根据先前版本方案提供知情同意的接受OCS维持治疗的患者,无论嗜酸粒细胞计数如何,不会被视为不合格。注:如果筛选时患者的嗜酸粒细胞低于300个细胞/μL,可在28天筛选期内重复实验室检查一次,否则视为筛选失败。;6.筛选和基线时,哮喘控制问卷(ACQ)评分≥1.5。;7.患者在过去12个月中至少发生过一次哮喘急性加重,定义为: a.使用医生处方的全身性糖皮质激素【口服或胃肠外给药】,或 b.ICS使用剂量较原剂量增加4倍以控制病情,或 c.因哮喘导致的住院治疗或紧急医疗护理。 注:如果患者口服维持剂量的糖皮质激素治疗,认为哮喘急性加重的定义为口服激素剂量至少增加二倍。如果医生不确定患者是否符合方案中定义的急性加重标准,应联系医学监查员进行咨询。;8.在筛选期内,基于研究者判断,患者展示出了可接受的吸入器、峰流仪和肺功能测定技术。;9.在导入期内,基于给药前7天的患者日记,患者使用常规哮喘控制剂的依从性至少为70%。;10.在给药前7天的导入期内,完成患者报告结局(PRO)日记中症状评分记录以及手持式肺功能设备肺功能采集的依从性至少为70%。;11.患者能理解并同意签署知情同意书(ICF)。;12.研究者认为患者愿意并能够遵守临床访视计划和研究相关程序。;13.从首次给药至研究药物末次给药后8周,未绝育的男性患者及其有生育能力的女性伴侣同意在整个研究期间采取充分有效的避孕措施。;14.从首次给药至研究药物末次给药后8周,与未绝育男性伴侣有性生活的有生育能力的女性患者同意采取充分有效的避孕措施。;

排除标准

1.患者目前被诊断为除哮喘以外的呼吸系统疾病(例如,活动性肺部感染、慢性阻塞性肺疾病【COPD】、支气管扩张、肺纤维化、囊性纤维化)或与外周嗜酸粒细胞计数升高相关的其他疾病(例如,过敏性支气管肺曲霉病/霉菌病、Churg-Strauss综合征、嗜酸粒细胞增多综合征)。;2.患者在签署知情同意书之前30天内或筛选/导入期内,需要接受抗生素或抗病毒药物治疗的急性上呼吸道或下呼吸道感染。注:患者必须在至少30天内无症状。;3.从筛选访视之前1个月直至基线访视(包括基线访视期间)的任何时间,患者发生哮喘急性加重,定义为: a.使用医生处方的全身性糖皮质激素【口服或胃肠外给药】,或 b.ICS使用剂量较原剂量增加4倍以控制哮喘病情,或 c.因哮喘导致的住院治疗或紧急医疗护理。 注:如果患者口服维持剂量的糖皮质激素治疗,认为哮喘急性加重的定义为口服激素剂量至少增加二倍。如果医生不确定患者是否符合方案中定义的急性加重标准,应联系医学监查员进行咨询。 注:要求患者在过去一年内至少发生一次急性加重,但在基线访视时病情应处于稳定状态。因此,应在末次记录的哮喘急性加重至少28天后对患者进行筛选。;4.现吸烟者或吸烟史>10 包-年的戒烟者。注:包括烟草、大麻和电子烟产品。;5.患者正在接受或计划在研究期间接受任何需要全身麻醉的择期手术。;6.在随机化之前16周内或5个半衰期内(以较长者为准),患者接受任何上市的生物制剂(例如,奥马珠单抗、贝那利珠单抗、美泊利单抗、瑞利珠单抗、度普利尤单抗)或研究用生物制剂治疗哮喘或其他疾病。;7.在随机化之前30天内或5个半衰期内(以较长者为准),患者接受过任何研究用非生物制剂。;8.患者对既往度普利尤单抗治疗应答不佳(如治疗失败或发生了治疗相关的不良反应)。;9.随机化前3个月内,患者接受过特异性免疫治疗。注:若患者接受了免疫治疗,则在末次免疫治疗后需要3个月的洗脱期。;10.患者正在使用方案中禁止的合并用药或治疗。;11.患者已知或怀疑有免疫抑制病史,包括侵袭性机会感染病史,如曲霉病、球孢子菌病、组织胞浆菌病、HIV、李斯特菌病、肺孢子虫病、肺非结核分歧杆菌或结核病,无论感染是否消退;或异常频繁的、复发性或持续性感染。注:若监管机构或伦理委员会(EC)要求,则在各个国家/地区根据当地指南进行结核病检测。;12.筛选时,患者乙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阳性,乙型肝炎核心抗体(HBcAb)阳性,或丙型肝炎抗体(HCVAb)阳性伴HCV RNA聚合酶链反应阳性;或筛选时HIV抗体血清学阳性。注:对于HBcAb呈阳性,而HBsAg呈阴性并且随后确认HBsAb为阳性的患者,提示自然感染并已消退(需经HBV-DNA检测阴性确认),可以参加本研究。HCVAb呈阳性但病毒载量确认为阴性的患者可以参与研究。;13.患者在签署知情同意书之前24周内被诊断为蠕虫寄生虫感染,且未接受过标准治疗或对标准治疗无效的患者。;14.患者在筛选前28天内需要使用抗菌素、抗病毒药物、抗真菌药物、抗寄生虫药物或抗原虫药物进行治疗的急性或慢性感染;在筛选前28天内患可能未接受抗病毒药物治疗的严重病毒感染(例如,对于流感,仅接受对症治疗)。;15.患者在筛选前7天内接种(减毒)活疫苗或计划在研究期间接种(减毒)活疫苗。;16.研究者认为患者存在不稳定且可能影响患者在整个研究期间的安全性;影响研究结果或其解释;或妨碍患者完成整个研究的能力的任何疾病,包括但不限于心血管、胃肠道、肝脏、肾脏、神经系统、肌肉骨骼、感染性、内分泌、代谢、血液学、精神病或重大肢体功能障碍。;17.患者在筛选/导入期内体格检查、生命体征、安全性实验室检查有任何具有临床意义的异常结果,或有任何重大病史,经研究者考虑,认为可能因患者参加研究而使其处于风险中,或可能会影响研究结果,或影响患者完成整个研究的能力。;18.患者正在使用免疫抑制或生物制剂治疗自身免疫性疾病(例如,类风湿关节炎、炎症性肠病、原发性胆汁性肝硬化、系统性红斑狼疮和多发性硬化)。注:如果患者既往接受过针对自身免疫性疾病的治疗,则洗脱期应至少为16周。;19.患者校正QT(QTc)间期延长(男性>450毫秒,女性>470毫秒)或快速型心律失常。;20.患者筛选时出现下列实验室检查异常: a.嗜酸粒细胞>1500个细胞/mm3 或1.5×109/L b.血小板<100000个细胞/mm3 或100×109/L c.磷酸肌酸激酶(CPK)>10倍正常值上限(ULN) d.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2.5倍ULN e.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2.5倍ULN f.胆红素≥2倍ULN。;21.患者在筛选12个月内有酒精或药物滥用史。;22.患者对L-组氨酸、海藻糖、或吐温(聚山梨酯)80过敏,或对任何生物制剂有全身性超敏反应史(除局部注射部位反应外)。;23.患者在基线访视前5年内有恶性肿瘤病史,但以下情况除外:完全治愈的宫颈原位癌和非转移性皮肤鳞癌或基底细胞癌病史。;24.女性患者已怀孕、计划怀孕或正在哺乳。;

研究者信息
研究负责人姓名
试验机构

中日友好医院

研究负责人电话
研究负责人邮箱
研究负责人邮编

100029

联系人通讯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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