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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R20240593
进行中(尚未招募)
SCT650C注射液
治疗用生物制品
SCT-650C注射液
2024-02-22
企业选择不公示
中重度斑块状银屑病
SCT650C注射液在中重度斑块型银屑病中的Ib/II期临床试验
评价皮下注射SCT650C在中重度斑块状银屑病患者中的安全性、药代动力学特征、免疫原性及初步疗效的随机、双盲、安慰剂对照的Ib/II期临床试验
100176
Ib期:评价SCT650C在中重度斑块状银屑病患者中的安全性和药代动力学(PK)特征、有效性、药效学(PD)特征和免疫原性。II期:评价SCT650C治疗中重度斑块状银屑病患者的初步有效性、安全性、PK特征和免疫原性。
平行分组
Ⅱ期
随机化
双盲
/
国内试验
国内: 184 ;
国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
/
否
1.在第一次访视(筛选期)时,年龄为18岁至65岁(包括18周岁和65周岁)的男性或女性受试者。;2.伴或不伴有银屑病关节炎的中重度斑块状银屑病受试者,基线前银屑病病史≥6个月,筛选和基线时PASI评分≥12,且BSA≥10%,且PGA≥3。;3.根据研究者判断,经常规治疗(包括外用药和/或光疗、光化学治疗和/或既往系统性治疗)但效果不佳的银屑病受试者。;4.体重指数(BMI)18-32 kg/m2,并且筛选时,男受试者体重≥50 kg,女受试者体重≥45 kg。;5.能够遵守试验方案和访视时间表,并且自愿签署知情同意书的受试者。;6.育龄期受试者在筛选期至末次给药后12个月期间采取有效避孕措施。;
登录查看1.受试者对生物疗法有已知的过敏或超敏反应,如果参与本研究,将对受试者构成不可接受的风险。;2.近期使用过以下生物制剂的受试者:在基线前,依那西普<28天;英夫利西单抗、阿达木单抗或阿法西普<60天;戈利木单抗<90天;乌司奴单抗<8个月;利妥昔单抗<12个月;或其他<5个消除半衰期的生物制剂。;3.受试者接受过任何直接靶向IL-17或IL-17受体的生物制剂。;4.基线前3个月内曾接种过活疫苗(包括减毒活疫苗);或计划在试验期间或计划在最后一次试验用药品给药后6个月内接种活疫苗(包括减毒活疫苗);或计划在最后一次试验用药品给药后12个月内接种带状疱疹活疫苗。;5.基线前接受过以下任一治疗:a.基线前4周内接受过银屑病系统性治疗(系统性非生物类银屑病药物和/或任何系统性免疫抑制剂治疗,包括但不限于甲氨蝶呤、硫唑嘌呤、糖皮质激素、维A酸类、PDE-4抑制剂、JAK抑制剂、TYK2抑制剂等);b.基线前2周内接受局部银屑病治疗;c.基线前2周内服用过治疗银屑病的中药及中成药;d.基线前4周内进行物理治疗(包括光化学疗法、紫外线疗法、日光浴床自我治疗等)。;6.符合下列任一条件:a.正在参加其它临床试验;b.在基线前30天内或试验药物的5个消除半衰期内(以时间较长者为准)参加过临床试验的受试者。;7.筛选期或基线时为脓疱性银屑病、红皮病性银屑病和/或点滴性银屑病,或其他可能会影响疗效评估的皮肤病变。;8.基线时有药物性银屑病。;9.符合下列任一与活动性或潜伏性结核病(TB)感染相关的标准。a.当前或既往患有活动性结核病。b.在筛选期间,根据病史和/或体检发现存在提示活动性结核的体征或症状。c.筛选时干扰素-γ释放检测(IGRA)结果呈阳性(如QuantiFERON-TB阳性,或结核菌感染T细胞斑点试验[T-SPOT]阳性,或结核分枝杆菌特异性细胞免疫反应检测[I-SPOT.TB]阳性)。如果患者初始IGRA检测结果不确定,则可以复测一次。如果复测结果再次为不确定(或呈阳性),则将该受试者排除本研究。;10.五年内有淋巴细胞增生性疾病病史;目前有恶性肿瘤病史或五年内既往有恶性肿瘤病史(经彻底治疗且无复发迹象的皮肤原位鳞癌、基底细胞癌、原位宫颈癌,或者入组前五年经过治疗且无任何复发迹象的皮肤鳞癌除外)。;11.既往或目前患有其他自身免疫性疾病(例如类风湿性关节炎、系统性红斑狼疮、炎性肠病、硬皮病、炎性肌病、混合性结缔组织病、重叠综合征等)。;12.有活动性感染或感染史的受试者符合以下任一情况:a.基线前4周内接受口服抗感染治疗;b.基线前8周内发生住院或静脉抗感染治疗的严重感染;c.研究者认为会增加受试者复发性、慢性或其他活动性感染的风险。;13.筛选时丙型肝炎病毒(HCV)抗体阳性,或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抗体阳性,或梅毒螺旋体抗体(Anti-TP)阳性。有乙型肝炎病毒(HBV)阳性证据或符合以下任一检测结果:a.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HBsAg+);b.抗乙型肝炎核心抗体阳性(HBcAb+),且HBV脱氧核糖核酸(DNA)阳性。;14.有抑郁病史和/或自杀想法或行为,研究者认为这类受试者不适合参与临床研究。;15.受试者筛选期时实验室检查值符合以下任一标准:(1)血红蛋白<90g/L(2)白细胞计数(WBC)<3.0×10的9次方/L(3)中性粒细胞计数<1.5×10的9次方/L(4)血小板计数<100×10的9次方/L(5)血清丙氨酸转氨酶(ALT)、天冬氨酸转氨酶(AST)≥2.5倍正常值上限(ULN)(6)血清肌酐>1.5倍ULN。;16.筛选/基线时正在哺乳、怀孕或计划怀孕的女性受试者,以及研究期间计划与伴侣怀孕的男性受试者。;17.受试者患有任何其他疾病,包括医学或精神疾病,在研究者的判断下,不适合纳入研究的受试者。;18.受试者在基线前8周内接受了重大手术,或将被要求在研究期间接受此类手术。根据研究者的意见并与申办方或其指定人员协商,这些操作可能会对受试者造成不可接受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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