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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CTR2400093553】HMPL-415S1治疗晚期恶性实体瘤的I期临床研究

基本信息
登记号

ChiCTR2400093553

试验状态

正在进行

药物名称

/

药物类型

/

规范名称

/

首次公示信息日的期

2024-12-06

临床申请受理号

/

靶点

/

适应症

晚期恶性实体瘤

试验通俗题目

HMPL-415S1治疗晚期恶性实体瘤的I期临床研究

试验专业题目

评价HMPL-415S1治疗晚期恶性实体瘤患者的安全性、耐受性、药代动力学和初步疗效的多中心、开放性I期临床研究

申办单位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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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试验信息
试验目的

主要目的 • 评价 HMPL-415S1 单药口服在晚期恶性实体瘤患者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 确定 HMPL-415S1 单药口服在晚期恶性实体瘤患者中的最大耐受剂量(MTD)和/或II期推荐剂量(RP2D)。 次要目的: • 评价 HMPL-415S1 单药口服在晚期恶性实体瘤患者中的药代动力学(PK)特征 • 初步评价 HMPL-415S1 单药口服治疗晚期恶性实体瘤患者的疗效

试验分类
试验类型

单臂

试验分期

Ⅰ期

随机化

NA

盲法

开放标签

试验项目经费来源

和记黄埔医药(上海)有限公司

试验范围

/

目标入组人数

66

实际入组人数

/

第一例入组时间

2023-06-01

试验终止时间

2026-05-31

是否属于一致性

/

入选标准

1. 对本研究已充分了解并自愿签署ICF; 2. 年龄18~75岁(含); 3. 剂量递增阶段接受间断给药治疗的患者和所有剂量扩展阶段的患者:愿意并可以供组织标本用于生物标志物的检测; 4. 剂量递增阶段:经病理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标准治疗失败或不能耐受标准治疗的、或因各种原因无法获得标准治疗、或无标准治疗的晚期恶性实体瘤患者; 剂量扩展阶段:经病理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标准治疗失败或不能耐受标准治疗的、或因各种原因无法获得标准治疗、或无标准治疗的携带KRAS通路异常活化突变,包括G12C、G12V、BRAF第三类突变(RAS依赖的低激酶活性或失激酶活性的BRAF突变)、NF1LoF基因突变,以及RTK (如EGFR,MET,HER2,FGFR等)突变、扩增或重排的实体肿瘤,瘤种包括但不限于晚期NSCLC、HNSCC、ESCC、晚期CRC,以及在剂量递 增阶段或者同靶点药物提示出现临床获益的其他瘤种。 5. 患者至少存在一处可测量病灶(RECIST 1.1标准);注:之前接受过放疗的病灶不可以视为靶病灶,除非放疗后有影像学证据证明病灶发生明确进展; 6. 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体力状况评分≤1分; 7. 经研究者判断,患者预期寿命≥12周; 8. 具有足够的骨髓、肝肾器官功能(采血前2周内未输全血、成分输血、血制品、未使用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或其它造血刺激因子或药物纠正): • 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1.5×109 /L; • 血红蛋白≥90 g/L; • 血小板计数≥100×109 /L; • 血清总胆红素(TBIL)≤1.5×正常值上限(ULN) • 无肝转移者血清丙氨酸氨基转氨酶(ALT)和/或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 酶(AST)≤2.5×ULN;有肝转移者AST和ALT均≤5×ULN; • 肌酐清除率≥60 mL/min(根据Cockroft-Gault公式计算); • 国际标准化比值(INR)≤1.5,且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 ≤1.5×ULN。 9. 有生育能力的男性及其育龄异性伴侣必须同意从签署知情至末次用药后 30天内使用有效的避孕方法;任何有妊娠可能(包括进行过输卵管结扎) 的女性在研究首次给药前7天内进行血清或尿妊娠试验并且结果为阴性; 并且必须同意从签署知情至末次研究用药后30天内使用有效的避孕方 法,例如双重屏障式避孕方法、宫内节育器等。绝经后女性(在缺少其他 生物或生理原因情况下,50岁以上并且停经1年及以上)和行不可逆绝育 手术(包括子宫切除术、双侧卵巢切除、或双侧输卵管切除,但不包括输 卵管结扎)等被视作无生育能力的女性不受此条件限制。;

排除标准

1. 妊娠或哺乳期妇女; 2. 原发性肝癌或胰腺癌患者; 3. 既往抗肿瘤治疗符合下面任一条: a. 既往接受过SHP2抑制剂治疗者; b. 距首次用药前4周内接受已获批的系统性抗肿瘤治疗,包括:化疗、 靶向治疗、免疫治疗、生物治疗等(经激素治疗或有明确抗肿瘤适应 证的中药及中成药治疗的洗脱2周); c. 在首次用药前4周内处于其它干预性临床研究(包括小分子化药和大 分子抗体)的治疗期。如果参与的是非干预性临床试验(例如流行病 学研究),则可入选本研究;如果已处于干预性临床试验的生存随访 期,也可入组本研究。 d. 距首次用药前4周内接受过重大手术或根治性放疗(针对骨转移病灶 进行的姑息性放疗除外)。 4. 既往抗肿瘤治疗(包括手术、化疗、放疗、靶向治疗和免疫治疗等)相 关的毒性未恢复至≤ CTCAE 1级,除外脱发和外周神经病变。此前接受 过铂类治疗的患者,外周神经毒性需要恢复至≤ CTCAE 2级; 5. 中枢神经系统(CNS)恶性肿瘤或者已知有CNS转移的恶性实体瘤患者; 6. 合并其他恶性肿瘤或在研究筛选2年内有过其他恶性肿瘤病史的患者(不 包括接受过适当治疗的皮肤基底或鳞状细胞癌、非黑素瘤皮肤癌、甲状 腺乳头状癌、或根治性切除的宫颈原位癌和导管原位癌); 7. 已知有显著临床意义的肝病病史,包括病毒性或其它肝炎,除外以下患 者: • HBsAg阳性患者,若乙肝病毒(HBV)脱氧核糖核酸(DNA)的聚合 酶链式反应(PCR)检测结果为阴性则可入组。研究者可根据病人情 况和诊疗常规,在研究治疗期间给予预防性或治疗性抗病毒治疗; • 丙肝病毒(HCV)抗体阳性的患者,HCV RNA的PCR检测结果为阴性 则可入组。 8. 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的患者; 9. 既往明确临床诊断为间质性肺疾病患者; 10. 首次用药前1周内,存在需要系统性治疗的活动性细菌、真菌或病毒感染; 11. 研究治疗开始前2周内(贯叶连翘为3周)或5个半衰期内(以更长的时间为准)服用过CYP3A4的强诱导剂或强抑制剂; 12. 符合下列任1条心血管检查标准: • 遗传性长QT间期综合症或QTcF>450 msec或正在服用已知可延长 QT间期或尖端扭转型心律失常药物; • 需临床干预的严重心律失常或传导异常; • 心脏功能受损或临床显著的心脏疾病,包括但不限于入组前6个月内 的急性心肌梗死、不稳定性心绞痛、冠状动脉搭桥手术、纽约心功 能分级评估III/Ⅳ级充血性心衰、左心室射血分数(LVEF) 13. 具有影响口服药物吸收、分布、代谢或排泄的多种因素(比如无法吞咽药物、频繁呕吐、慢性腹泻等); 14. 入组前存在大疱性或剥脱性皮肤病变(已愈合者除外); 15. 患者目前已知或既往存在角膜上皮损伤的眼科异常,或视网膜病变; 16. 首次用药前 2 个月内,存在活动性消化道出血证据或病史(如呕血、不成形黑便、血便等),但痔疮出血控制后 2 周可入组本研究; 17. 任何其它疾病,代谢异常,体格检查异常或有显著临床意义的实验室检查异常,根据研究者判断,认为可影响患者的依从性,或者有理由怀疑患者具有不适合使用研究药物的某种疾病或状态,或者将会影响研究结果的解读,或者使患者处于高风险的情况。;

研究者信息
研究负责人姓名
试验机构

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

研究负责人电话
研究负责人邮箱
研究负责人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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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通讯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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