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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CTR2300077917
正在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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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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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GFR基因异常的实体瘤;PD-L1阳性的晚期实体瘤患者
评价FH-2001胶囊治疗晚期实体瘤患者的安全性、有效性、药代/药效动力学特征的开放、多中心、I期临床研究
评价FH-2001胶囊治疗晚期实体瘤患者的安全性、有效性、药代/药效动力学特征的开放、多中心、I期临床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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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要目的: (1)评价FH-2001胶囊在晚期实体瘤患者中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2)确定FH-2001胶囊的最大耐受剂量(MTD)或II期推荐剂量(RP2D)。 2.次要目的: (1)描述FH-2001胶囊单次、多次口服给药后的药代动力学特征; (2)评价FH-2001胶囊在晚期实体瘤患者中的抗肿瘤活性及临床有效性。 3.探索性目的: (1)探索肿瘤生物标志物; (2)分析循环代谢物; (3)评估口服FH-2001后的Concentration-QTc(C-QTc)、暴露量(剂量)-效应(ER)关系。
单臂
Ⅰ期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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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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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26;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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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15
2025-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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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愿参加临床试验,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2.年龄18周岁以上(含),75岁以下(含); 3.Part 1A:经组织学和/或细胞学确诊的局部晚期/转移性实体瘤患者,无标准治疗方案或无法耐受标准治疗; Part 2A:经组织学和/或细胞学确诊的局部晚期/转移性实体瘤患者(主要包括:胃癌、结肠癌、卵巢癌、胆管癌、尿路上皮细胞癌、前列腺癌、肝细胞癌等),无标准治疗方案或无法耐受标准治疗。既往使用过免疫检查点抑制剂后疾病进展。且肿瘤组织或穿刺标本经FDA或者中国已经批准的伴随诊断确定为PD-L1阳性; Part 1B/2B:经组织学和/或细胞学确诊的局部晚期/转移性实体瘤患者(主要包括:胃癌、结肠癌、卵巢癌、胆管癌、尿路上皮细胞癌、前列腺癌、肝细胞癌等),无标准治疗方案或无法耐受标准治疗。肿瘤组织或穿刺标本检测确认FGFR基因异常。(具体定义详见附录); 4.至少有一个可测量病灶(基于RECIST 1.1)(限Part1B、Part 2); 5.ECOG评分0~1; 6.预期生存时间≥3个月; 7.主要器官功能基本正常,筛选期实验室检查值符合下列标准: (1)血液学: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 >1.5×10^9/L;血小板 >75×10^9/L;血红蛋白 >90g/L或>5.6 mmol/L,要求过去1周内没有输注浓缩红细胞(pRBC),可允许稳定剂量的促红细胞生成素(≥3个月)治疗; (2)肾脏:血清肌酐<1.5×ULN 或肌酐清除率(CrCl)或肾小球滤过率(GFR) (Cockcroft-Gault) >60 mL/min(对于肌酐水平≥ 1.5×ULN的患者); (3)肝脏:总胆红素(血清) <1.5×ULN除非已知有Gilbert综合症或≥1.5×ULN,但Child-Pugh评分≤7分(仅适用于肝脏肿瘤患者或者肝转移肿瘤患者);AST及ALT <2.5×ULN或≤5×ULN(对于肝脏肿瘤患者或者肝转移肿瘤患者); (4)凝血:国际标准化比值(INR)或凝血酶原时间(PT) <1.5×ULN,除非患者接受抗凝治疗; 8.筛选期育龄期女性患者的给药前7天内血清妊娠试验检查结果呈阴性; 9.患者同意自签署知情同意书至最后末次给药后90天内使用可靠的避孕方法。包括但不限于:禁欲、男性接受输精管切除术、女性绝育手术、有效的宫内节育器、有效的避孕药物。 注:非育龄期女性包括永久绝育(子宫切除术、双侧卵巢切除术或双侧输卵管切除术)和已绝经。对于≥50岁女性,如果在计划随机入组日期前12个月已停经且无其他医学病因,则认为该名女性已绝经。对于<50岁的女性,如果停止外源性激素治疗后已停经12个月或以上、且促卵泡生成激素(FSH)水平在绝经后范围内,则认为该名女性已绝经。;
登录查看1. 入组前28天内接受过抗肿瘤生物药物治疗、抗肿瘤免疫治疗或其它临床研究药物治疗;入组前14天内或5个半衰期内接受过化疗其它靶向药物治疗(以短者为准); 2. 符合以下情况的中枢神经系统转移患者:需要接受局部治疗(手术、放疗或其他)(脑转移无症状或者有症状但研究者认为不需要局部治疗可以接受);入组前正在服用类固醇类>10 mg泼尼松/天(或等效药物);需要持续使用抗癫痫药物; 3. 影像学(CT或者MRI)显示肿瘤侵犯大血管或存在出血风险(如主动脉,肺动、静脉,腔静脉等)的患者; 4. 有严重的心血管疾病史,包括但不限于下述情况:需要临床干预的严重的心脏节律或传导异常,如室性心律失常、Ⅱ-Ⅲ度房室传导阻滞等;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发生急性冠脉综合征、充血性心力衰竭、脑卒中或其他3级及以上心血管事件;美国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心功能分级≥II 级或左室射血分数(LVEF)<50%;任何增加QTc延长风险或心律失常风险的因素,如心衰、低钾血症、先天性长QT综合症、长QT综合症家族史或一级亲属中有小于40岁发生无法解释的猝死、使用任何已知可延长QT间期的合并药物;静息状态下,3次心电图平均QTcF 男>450 ms 或 女>470 ms;筛选时存在血钾、血镁或血钙超出正常值范围; 5. 需要系统性静脉抗感染治疗的活动性感染,除外预防性使用抗生素; 6. 患有吞咽困难或者影响药物吸收的胃肠道疾病,且处于急性发作期(比如克罗恩病,溃疡性结肠炎,或短肠综合征)或其他吸收不良情况; 7. 已知的肺间质疾病、肺间质纤维化或既往有酪氨酸激酶抑制剂导致的肺炎病史,放疗所引起的肺炎除外; 8. 既往或者当前有影响钙磷代谢的内分泌疾病;钙磷乘积>50 mg2/dL2 (钙:1 mg/dl=0.25 mmol/L,即1 mmol/L=4 mg/dl;磷:1 mg/dl=0.3229 mmol/L,即1 mmol/L=3.1 mg/dl );既往已知有器官软组织异位钙化(包括并不限于软组织,肾脏,肠道,肺脏等,但心血管、韧带、淋巴结等可除外)。既往存在有临床意义的甲状腺功能异常,且在药物治疗的情况下,甲状腺功能仍不能维持在正常范围内; 9. 既往有视网膜静脉阻塞(RVO)和中心浆液性视网膜病变(CSR),视网膜色素上皮剥离(RPED)病史,或存在RVO, CSR或RPED易感因素的患者(如无法控制的青光眼或眼压高,无法控制的高血压、糖尿病、血清胆固醇升高或高甘油三酯血症,高粘血症/高凝综合症,视神经盘凹陷,眼内压>21 mmHg等); 10. 既往有角膜相关病变,筛选期眼科检查确认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病变:大疱性/带状角膜病,角膜结膜炎,角膜擦伤/炎症/溃疡等; 11. 既往存在有临床意义的甲状腺功能异常,且在药物治疗的情况下,甲状腺功能仍不能维持在正常范围内; 12. 首次给药前,尚未从任何既往治疗引起的不良事件和/或并发症中恢复至正常或≤1级。脱发、色素沉着(任何级别)、外周感觉神经病变(≤2级)的患者可以入组; 13. 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受过除诊断、活检、引流术外的其他治疗性手术,或预期将在研究期间接受重大手术的患者。对于给药前4周内进行过引流术(如胸腔、胆道等)和/或放置引流管的患者,要求相关症状/体征已基本缓解,无需预防性/治疗性使用抗生素。研究期间允许患者进行非靶病灶的姑息性手术治疗; 14. 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受过放疗的患者(针对非靶病灶的姑息性放疗除外)。姑息性放疗(≤10次分割放疗)需在首次给药前至少48小时完成。研究期间允许患者进行非靶病灶的姑息性放疗; 15. 首次给药前4周内作为患者参加其它临床试验(筛选失败除外); 16. 既往接受过FGFR抑制剂治疗者应予以排除。具体药物定义可由主要研究者与申办者共同商议确定(常见FGFR类药物详见附录); 17. 既往有严重过敏史者,或对研究药物的任何活性或非活性成分过敏者; 18. 活动性乙型肝炎(乙型肝炎病毒滴度>1000 拷贝/ml 或 200 IU/ml),允许除干扰素以外的预防性抗病毒治疗;丙型肝炎病毒感染或梅毒感染,或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 19. 妊娠期或哺乳期患者; 20. 患者在首剂量前14天或5个药物半衰期内(时间短者为准)使用过CYP3A强抑制剂或强诱导剂(相关药物可参考附录12.2,局部用药不受限制); 21. 研究者认为患者存在任何临床或实验室检查异常或其他原因而不适合参加本临床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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