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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CTR2500096055
尚未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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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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颅外动静脉畸形
一项多中心、开放、单臂 II 期研究:评价FCN-159 在颅外动静脉畸形青少年和成人患者中的疗效和安全性
一项多中心、开放、单臂 II 期研究:评价FCN-159 在颅外动静脉畸形青少年和成人患者中的疗效和安全性
主要目的: 基于核磁共振成像(MRI)评估,评价 FCN-159 治疗颅外动静脉畸形患者的有效性。 次要目的: 基于数字减影血管造影(DSA)评估,评价FCN-159 治疗颅外动静脉畸形患者的有效性; 评价FCN-159 治疗颅外动静脉畸形患者的临床结局的改善情况,包括最大流速,阻抗,临床体征和症状(疼痛,出血,溃疡等); 评价FCN-159 治疗颅外动静脉畸形患者的安全性。 探索性目的: 评估相关生物标志物与疗效的相关性; 评价 FCN-159 的群体药代动力学特征; 评价FCN-159 治疗颅外动静脉畸形患者的生活质量改善情况。
单臂
Ⅱ期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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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复星医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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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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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31
2027-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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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年龄>=12 岁,<=70 岁的患者。 2. 经临床或影像学(包括 CTA、MRI、MRA、DSA、彩色多普勒超声等)诊断为颅外散发型动静脉畸形(Sporadic Arteriovenous Malformation, AVM)或毛细血管畸形-动静脉畸形(CM-AVM)。 3. Schobinger 临床分期为II-IV期。 4.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入组: 经研究者判断为无法手术或者介入治疗; 经过手术或介入治疗后复发、病灶残留。 5. 至少伴有一种并发症(包括出血、慢性疼痛、溃疡/坏死/坏疽、脏器或骨骼受累、畸形、功能性障碍等)。 6. 能提供组织标本和外周血(若无组织标本则仅需提供外周血即可)用于以下生物标志物的中心实验室检测:包括但不限于 BRAF、KRAS、NRAS、MEK(MAP2K1和MAP2K2)及其他 MEK 上下游基因、RASA1、EPHB4和PTEN、SMAD4等 HHT 相关基因。 7. 患者(>16岁):Karnofsky 体能评分>=50%;患者(<=16岁):Lansky体能评分>=50%。 8. 患者有足够的器官和骨髓功能:(筛选期检查前 7天内不允许输血或使用辅助升白细胞、血小板、血红蛋白的药物,如细胞因子类或促红素等药物) 中性粒细胞绝对值>=1.0×10^9/L; 血红蛋白>=90g/L; 血小板>=100×10^9/L; 血 清 总 胆 红<=1.5×正 常 值 上 限 (Upper Limit Normal,ULN), 具有 Gilbert 综合征的患者为 <=3.0×ULN; 天冬氨酸转氨酶 (Aspartate Aminotransferase, AST)、丙氨酸转氨酶(Alanine Aminotransferase, ALT)<=2.5×ULN; 白蛋白>=3g/dL; 肌酐 <1.5×ULN 或肌酐清除率>=50ml/min; 尿蛋白<2+;如果尿蛋白>=2+,则24小时尿蛋白定量必须 <=1g。 凝血功能:国际标准化比值(INR)及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1.5ULN。 9. 既往 AVM 治疗的毒性反应恢复至<=CTCAE 5.0 版 1 级水平(脱发等研究者评估不影响用药安全的毒性除外)。 10. 患者自愿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 11. 对于有生育能力的患者:患者应同意使用高效的避孕方法,即激素联合避孕,与排卵抑制相关的仅孕酮激素避孕,宫内节育器,宫内节育系统,两侧输卵管阻塞,伴侣输精管结扎或在治疗期间及研究治疗末次给药后至少 90 天内禁欲。男性患者应同意在最后一次给药后至少 90 天内避免捐献精子。;
登录查看符合下列任一条件的患者,不能进入本临床研究: 1.确诊为遗传性出血性毛细血管扩张症(Hereditary Hemorrhagic Telangiectasia,HHT)、PTEN 错构瘤肿瘤综合征(The PTEN Hamartoma Tumor Syndrome, PHTS )或丁香综合征(CLOVES 综合征)。 2.既往接受过如下治疗之一的患者: a.开始研究药物治疗前 4 周或<5 个半衰期(以较短者为准)内接受过针对 AVM 的药物治疗; b.开始研究药物治疗前 4 周内,接受过放射治疗、 手术治疗或介入治疗; c.开始研究药物治疗前 4 周内,参加过其他干预性临床试验的患者; d.既往使用过 MEK 1/2 抑制剂治疗。 3.病灶短期内扩张迅速,对患者造成严重功能障碍或威胁生命,需要手术或介入栓塞治疗。 4.除了根治的非黑色素瘤的皮肤基底细胞癌、乳腺原位癌或宫颈原位癌外,患者目前或在过去三年内患有恶性肿瘤。 5. 不能接受MRI检查和/或有MRI检查的禁忌症(例如,由于假体、矫正器等干扰MRI上靶病灶的体积分析)。 6.不能接受 DSA 检查和/或有 DSA 检查禁忌症(例如:造影剂过敏、凝血功能障碍等)。 7.未控制稳定的高血压:在现有抗高血压治疗下,重复测量提示收缩压>140mmHg 或舒张压>90 mmHg。 8.存在吞咽困难,活动性消化系统疾病,吸收不良综合症,或其他影响研究药物服用吸收的情况。 9.入组前6个月内发生过>=3级的口腔黏膜炎(重度疼痛:影响经口进食)或存在反复发作的>=2级口腔黏膜炎(中度疼痛或溃疡:不影响经口进食,需要调整饮食)。 10.既往或目前有视网膜静脉阻塞(RVO)、视网膜色素上皮剥离(RPED)、青光眼及其他有意义异常的眼科检查。 11.间质性肺炎,包括有临床意义的放射性肺炎。 12.心脏功能或合并疾病符合下述情况之一: a.筛选期在研究中心进行 3 次 12 导联心电图(Electrocardiogram,ECG)测量,根据采用仪器的 QTcF 公式计算三次平均值,QTcF>470 毫秒; 存在 QTcF 延长危险因素的患者,如无法纠正低钾血症、遗传性长 QT 综合征;或接受延长 QTcF 间期的药物( 主要是 Ia、Ic、III 类抗心律失常药物)。潜在延长 QTcF 间期的药物,见附录11; b.美 国 纽 约 心 脏 病 学 会 (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NYHA)分级>=3 级的充血性心力衰竭; c.具有临床意义的心律失常,包括但不限于完全性左束支传导异常; d.已知并发临床有意义冠心病、心肌病,严重瓣膜病; e.超声心动图检查显示, 左室射血分数 LVEF< 50%。 f.心率<50次/分心动过缓的患者。 13.家族中有50岁以前发生心脏猝死的直系亲属。直系亲属定义为相互之间有一脉相承的血缘关系的上下各代亲属,如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等、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等。 14.入组前6个月内有任何急性神经系统病史(即颅内或蛛网膜下腔出血、脑梗死、颅内创伤) 。 15.伴活动性细菌、真菌或病毒感染,包括活动性乙型肝炎(乙肝病毒表面抗原阳性且乙肝病毒 DNA 超过1000 IU/ml 或符合研究中心诊断活动性乙肝感染标准),丙型肝炎(丙肝病毒RNA 阳性),人免疫缺陷病毒感染(HIV 阳性)。 16.怀孕或哺乳期妇女。任何在试验过程中出现怀孕的患者需要退出研究。 17.已知对研究药物,其它 MEK1/2 抑制剂或其辅料过敏。 18.经研究者判断,受试者有其他可能导致其被迫中途终止研究的因素,如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含精神疾病) 需要合并治疗,实验室检查值严重异常,家庭或社会因素,可能影响到受试者安全或试验数据收集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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