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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R20241693】一项在接受鼻内皮质类固醇治疗的慢性鼻窦炎伴鼻息肉成人受试者中评估 Lebrikizumab 的有效性和安全性的研究

基本信息
登记号

CTR20241693

试验状态

进行中(尚未招募)

药物名称

Lebrikizumab注射液

药物类型

治疗用生物制品

规范名称

Lebrikizumab注射液

首次公示信息日的期

2024-05-13

临床申请受理号

企业选择不公示

靶点
适应症

慢性鼻窦炎伴鼻息肉

试验通俗题目

一项在接受鼻内皮质类固醇治疗的慢性鼻窦炎伴鼻息肉成人受试者中评估 Lebrikizumab 的有效性和安全性的研究

试验专业题目

一项在接受鼻内皮质类固醇背景治疗的慢性鼻窦炎伴鼻息肉成人受试者中评估 Lebrikizumab/LY3650150 的有效性和安全性的 III 期、多中心、随机、双盲、安慰剂对照、平行组研究

申办单位信息
申请人联系人
申请人名称
联系人邮箱
联系人邮编

200041

联系人通讯地址
临床试验信息
试验目的

主要目的: 评估 Lebrikizumab 250 mg Q2W 与 安慰剂(PBO )相比在降低接受鼻内皮质类固醇(INCS )背景治疗的受试者第 24 周时的鼻塞严重程度和内镜鼻息肉评分(NPS )方面的有效性 关键次要目的:评估 Lebrikizumab 在减轻受试者体征和症状方面的有效性

试验分类
试验类型

平行分组

试验分期

Ⅲ期

随机化

随机化

盲法

双盲

试验项目经费来源

/

试验范围

国际多中心试验

目标入组人数

国内: 51 ; 国际: 510 ;

实际入组人数

国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国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第一例入组时间

/

试验终止时间

/

是否属于一致性

入选标准

1.受试者在签署知情同意书 (ICF) 时应当为年龄 ≥18 岁的成人。法定年龄可能因各个国家/地区的法规而异,具体规定请遵循所在国家/地区的标准。;2.经医生诊断为 CRS 伴双侧 NP。;3.过去 2 年内接受过 SCS 治疗(或者对 SCS 有医学禁忌症或不耐受),或既往接受过 NP 手术,或两者兼而有之。;4.筛选时(访视 1)和基线时(访视 3)进行的双侧内镜 NPS 至少为 5 分(总分为 8 分),且每个鼻腔的评分至少为 2 分。;5.在入组研究(筛选时 [访视 1])前有持续至少 8 周的症状,包括: a. 鼻塞,筛选时(访视 1)(访视 1 当天)的症状严重程度为中度或重度(评分为 2 分或 3 分)并且随机分组时的周平均严重程度评分至少为 1 分(范围为 0 到 3 分)(访视 3 [基线] 前 2 周的周平均值),以及 b. 至少一种其他症状,例如嗅觉部分丧失(嗅觉减退)、嗅觉完全丧失(嗅觉丧失)或者前鼻漏或后鼻漏。;6.合并哮喘的受试者必须通过接受允许的常规哮喘治疗而在筛选前 3 个月内病情稳定。;7.受试者必须在随机分组访视(访视 3 [基线])前 2 周的每周 7 天中填写电子日记 4 天。;8.有生育能力的女性 (WOCBP) 应按照当地法规关于临床研究受试者避孕方法的要求,采取高效避孕措施。WOCBP 和无生育能力的女性 (WNOCBP) 可以参加本研究。有关与避孕相关的定义和其他要求,请参见方案附录 15.1。;9.受试者必须了解本研究的试验性质,且在签署一份经机构伦理委员会 (IEC)/机构审查委员会 (IRB) 批准的知情同意书后才能接受任何研究相关程序。;10.愿意并能够依从所有门诊访视、研究相关程序和问卷调查,重要事项包括接受必需的背景治疗和填写每日电子日记 (eDiary)。;

排除标准

1.接受过 Lebrikizumab 给药。;2.目前已入组任何其他涉及试验用药的临床研究,或已入组被判定为在科学或医学上与本研究不相容的任何其他类型医学研究。;3.在随机分组前 8 周或 5 个半衰期(如已知)内(以时间较长者为准)接受过试验用药治疗。;4.已知对 Lebrikizumab 的任何成分或其辅料过敏。;5.对糠酸莫米松有禁忌症或不耐受。;6.筛选(访视 1)前 4 周内使用过白三烯受体拮抗剂。;7.在筛选期和/或导入期内,接受过任何补救药物治疗和/或需要 NP 手术(方案第 6.10.3 节)。;8.筛选前 6 个月内开始接受过敏原免疫治疗(皮下免疫治疗 [SCIT]/舌下免疫治疗 [SLIT]),剂量不稳定(筛选 [访视 1] 前 3 个月),或者可能需要在研究期间改变剂量。;9.既往或目前正接受针对 CRSwNP 和/或哮喘的生物制剂治疗,包括但不限于奥马珠单抗、度普利尤单抗、美泊利珠单抗、Reslizumab 和benralizumab。;10.在基线访视(访视 3;随机分组)前接受过任何生物制剂或全身性免疫抑制剂治疗炎症性疾病或自身免疫性疾病(例如类风湿关节炎、炎症性肠病、原发性胆汁性肝硬化、系统性红斑狼疮、多发性硬化)。 a. 6 个月内使用过包括利妥昔单抗在内的 B 细胞耗竭生物制剂。 b. 在 5 个半衰期(如已知)或 8 周内(以时间较长者为准)使用过其他生物制剂。 c. 基线(访视 3)前 4 周内使用过全身性免疫抑制剂。;11.筛选(访视 1)前 6 个月内接受过任何鼻窦鼻内手术(包括鼻息肉切除术)。;12.既往接受过改变了鼻侧壁结构的鼻窦-鼻腔手术或鼻窦手术,导致难以评估内镜 NPS。;13.过去一年有重度哮喘急性发作史,并有记录证实在过去 12 个月内使用过 SCS 治疗哮喘。;14.筛选时(访视 1)或基线时(访视 3)存在以下任何可能影响终点评估的病症: a. 鼻中隔偏曲并阻塞至少一个鼻孔。 b. 上颌窦后鼻孔息肉。 c. 急性鼻窦炎、急性鼻感染或急性上呼吸道感染。 d. 持续中的药物性鼻炎。 e. 存在与 NP 有关的其他诊断(例如嗜酸性肉芽肿性多血管炎、肉芽肿性多血管炎、杨氏综合征、原发性纤毛运动障碍、囊性纤维化)。 f. 鼻腔肿瘤(恶性或良性)。 g. 有真菌性鼻窦炎证据。;15.基线(访视 3)前 4 周内接种过任何活疫苗或减毒活疫苗(包括卡介苗免疫接种或治疗),打算在研究期间或 IP 末次给药后 4 周内接种减毒活疫苗(或接受卡介苗治疗)。注:下列疫苗不属于活疫苗:信使核糖核酸 (RNA) 疫苗、含灭活病毒成分的疫苗和/或非复制型病毒载体疫苗。;16.有人类免疫缺陷病毒 (HIV) 感染史或 HIV 血清学检测呈阳性。;17.当前感染乙型肝炎病毒 (HBV)或慢性HBV感染(即乙型肝炎表面抗原 [HBsAg] 呈阳性和/或聚合酶链式反应检测呈阳性)(方案第 8.3.7.6 节)。;18.当前感染丙型肝炎病毒 (HCV)(HCV RNA 阳性;请参阅方案第 8.3.7.6 节)。;19.已知患有任何病因的肝硬化和/或慢性肝炎。;20.被诊断为患有活动性体内寄生虫感染或发生这类感染的风险高。;21.有已知或疑似免疫抑制病史,包括侵袭性机会性感染史(例如组织胞浆菌病、李斯特菌病、球孢子菌病、肺孢子虫病、曲霉病),尽管感染已消退;或研究者认为异常的频繁、反复或长期感染。 注(中国特定研究方案):可纳入有活动性 TB 或潜伏性 TB 病史并接受过适当治疗的受试者。 通过以下 TB 评估筛选的受试者,如果满足以下标准,则可入组: 有活动性 TB 或潜伏性 TB 病史,且有经过适当治疗的书面证据, 自上次完成治疗以来无再暴露史,并且胸部 X 线检查筛选显示无活动性 TB 证据。 有关其他的中国特定 TB 评估指南,请参阅方案第 ?8.3.7.1 节。;22.筛选前 3 个月内发生过以下任何类型的感染,或者在筛选期或导入期内发生任何此类感染: a. 严重感染(需要住院治疗和/或静脉注射或等效口服抗生素治疗)。 b. 机会性感染(定义见 Winthrop et al 2015,附录 9)。 注(中国特定研究方案):有潜伏性 TB 病史并接受过适当治疗的受试者可被视为符合参加本研究的资格。有关其他的中国特定 TB 评估指南,请参阅方案第 ?8.3.7.1 节。 c. 筛选时尚未消退的有症状性带状疱疹感染。(注:在所有水疱均干燥结痂之前,带状疱疹视为活动性且持续中)。 d. 慢性感染(症状、体征和/或治疗持续 6 周或更长时间)。 e. 复发性感染(包括但不限于复发性蜂窝织炎、慢性骨髓炎)。注:医学监查员可酌情决定,允许仅存在复发性、轻度且无并发症的口唇疱疹和/或生殖器疱疹的受试者入选本研究。;23.有活动性或急性感染,并需要在基线(访视 3)前 2 周内使用全身性抗生素、抗病毒药、抗寄生虫药、抗原虫药或抗真菌药进行治疗。注:受试者可在感染消退后重新接受筛选(方案第 ?5.3 节)。对于患有阴道念珠菌感染或口腔念珠菌感染且仅接受对症治疗、无需使用全身性抗感染药物的受试者,如果符合其他研究入选资格标准,可考虑让其入组。对于有其他无并发症局部感染的受试者,应与申办方指定的医学监查员讨论其入组。;24.筛选前 5 年内有恶性肿瘤病史(例外情况包括经过充分治疗的皮肤基底细胞癌或鳞状细胞癌、宫颈原位癌)。;25.存在任何其他医学或心理病症,研究者认为这种病症可能提示一种新的和/或尚未充分了解的疾病,参加本临床研究可能给研究受试者带来不合理的风险,可能使受试者无法稳定参加研究,或可能干扰研究评估。;26.研究者认为受试者患有会对其参加本研究产生不利影响的重度合并疾病。;27.因 COVID 或 除CRSwNP以外的任何其他原因导致嗅觉丧失。;28.筛选时(访视 1),受试者近期接受过鼻穿孔,且尚未完全愈合,可能引起鼻部症状,或者受试者计划在参加研究期间接受新的鼻穿孔。;29.筛选时(访视 1),受试者的第一秒用力呼气量 (FEV1) 为(预计正常值)的 50% 或更低。;30.筛选时(访视 1)或基线时(访视 3)存在研究者认为具有临床意义的实验室检查结果异常。;31.女性受试者处于妊娠期、哺乳期,或者计划在研究期间怀孕或哺乳。;32.是礼来公司员工、礼来公司员工的家属,或者是参与本研究且要求其员工不得参加研究的任何第三方的员工。;33.是直接隶属于本研究的研究者所在研究中心工作人员和/或其直系亲属,其中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或兄弟姐妹(无论是亲生还是合法收养的)。;34.受试者或看护者无法或不愿意抽空参与研究,或者不愿意遵守研究限制性要求和研究程序(包括皮下注射研究药物)。;35.筛选前 2 年内有长期酗酒史、静脉药物滥用史或其他违禁药滥用史。;36.研究者认为受试者在其他方面不适合入选本研究。;37.中国特定研究方案:在基线前 4 周内(访视 3)因任何原因接受过口服中草药疗法/药物治疗。;

研究者信息
研究负责人姓名
试验机构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同仁医院

研究负责人电话
研究负责人邮箱
研究负责人邮编

100730

联系人通讯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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