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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R20201461
已完成
Ipatasertib片
化药
Ipatasertib片
2020-09-10
企业选择不公示
局部晚期或转移性实体瘤
评价IPATASERTIB 在局部晚期或转移性实体瘤中国患者中的药代动力学研究
一项 IPATASERTIB 在局部晚期或转移性实体瘤中国患者中的药 代动力学和安全性的 I 期研究
201203
本研究的药代动力学(PK)目的为确证 ipatasertib 在中国患者中单次及多次每日一次(QD)给药后 的 PK 性质。 安全性目的为,在局部晚期或转移性实体瘤中国患者中评价在 28 天周期的 28 天内 ipatasertib 每日一次给药持续 21 天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探索性目的 为确定 所有入组患者的最佳总体缓解、客观缓解持续时间和无进展生存期(PFS)。
单臂试验
Ⅰ期
非随机化
开放
/
国内试验
国内: 20 ;
国内: 14 ;
2020-11-03
2023-04-06
否
1.签署知情同意书;2.年龄≥18 岁;3.患有经组织学证实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实体瘤,该实体瘤在至少一种既往方案治疗后出现进展或无应答;4.不是可提供已知临床获益方案的候选者;5.患有根据 RECIST, v1.1 的可评价或可测量疾病 和 / 或符合以下各项: a. 疾病不可测量的转移性去势抵抗性前列腺癌患者(例如仅骨骼疾病)如果在开始研究药物治疗之 前存在符合前列腺特异性抗原(PSA)工作组 3 标准的 PSA 水平升高,且其他方面不适合已知可 提供临床获益的方案治疗,则符合入选资格。 b. 疾病不可测量的转移性卵巢癌患者(例如腹膜凸出物)如果基于血清癌症抗原(CA125)水平出 现符合妇科肿瘤协作组根据 CA125 制定的疾病进展或复发评价标准的,且其他方面不适合已知 可提供临床获益的方案治疗,则符合入选资格。;6.筛选时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体能状态评分为 0 或 1 分;7.预期寿命≥12 周;8.在开始研究治疗前 14 天内具有下述检查结果定义的充足血液学和器官功能: a.粒细胞计数≥ 1500/μL b.血红蛋白≥9 g/dL c.血小板计数≥ 100,000/μL;9.空腹血糖≤ 150 mg/dL ( 或 ≤ 8.3 mmol/L ); HbA1C≤ 7.5%;10.总胆红素≤1.5 ?正常值上限(ULN) 血清胆红素水平≤3 x ULN 的已知 Gilbert 病患者可入选。;11.血清白蛋白≥ 3.0 g/dL;12.AST、ALT 和 ALP ≤1.5 x ULN,下列情况除外: a.对于存在有记录的肝转移的患者,AST 和/或 ALT 可能≤ 5.0 x ULN。 b.对于存在有记录的肝转移或骨转移的患者,ALP 可能≤ 5 x ULN;13.血清肌酐≤1.5 x ULN 或肌酐清除率≥50 mL/min,采用 Cockcroft-Gault 肾小球滤过率估算公式计算;14.国际标准化比值(INR)< 1.5 x ULN 及活化部分凝血激酶时间(aPTT)1.5 x ULN。对于需要华法林抗凝治疗的患者,需要在 2 至 3 之间的稳定 INR。如果由于人工心脏瓣膜而需要 抗凝治疗,则 INR 应在 2.5 至 3.5 之间。;15.对于有生育能力妇女:同意禁欲(避免异性性交)或实施避孕,并同意避免卵子捐献, 规定如下:治疗期间和研究治疗末次给药后 28 天,女性必须保持禁欲或采用年失败率< 1% 的非激素避孕法, 女性患者在此期间禁止卵子捐献。;16.对于男性患者:同意禁欲(避免异性性交)或使用避孕套,并同意避免捐精, 规定如下:对于有生育潜力的女性伴侣 ,在治疗期间和最后一次研究治疗后的 28天内,采用 年失败率 <1% 的避孕方式, 禁欲或使用避孕套加上额外的避孕方法,以避免暴露胚胎。 对于女性伴侣已怀孕的男性,必须在治疗期 间和最后一次 给药后 28 天内保持禁欲或使用避孕套,以避免暴露胚胎。;17.要入选本研究,必须居住在中国;
登录查看1.软脑膜疾病是当前肿瘤的唯一表现;2.研究入组时需要胰岛素治疗的 1 型或 2 型糖尿病。患者如果在开始研究治疗前已经接受≥4 周的稳定剂量口服降糖药,则允许入组。;3.不能或不愿吞咽药片;4.存在吸收不良综合征或其他可能干扰肠吸收的状况;5.存在已知且未治疗或活动性中枢神经系统转移(疾病进展或需要抗惊厥药控制症状) 已接受过治疗的中枢神经系统转移癌病史患者,只要符合下列所有标准,即可参 与本项研究: 根据 RECIST v1.1,存在可评估或可测量的疾病 在中枢神经系统定向治疗结束后至筛选期影像学检查之间无中期进展证据 筛选时无活动性颅内出血或脊髓出血证据 完成放疗至第 1 周期第 1 天之间至少 14 天,且已从显著(? 3 级)急性毒性 中恢复到 1 级或以下,目前不需要? 10 mg/日泼尼松或等效剂量的其他皮质 类固醇治疗;6.先天性长 QT 综合征或 QTc > 480 ms;7.活动性充血性心力衰竭或需要药物治疗的室性心律失常;8.开始 ipatasertib 治疗前连续 3 周需要每周接受穿刺术的未得到控制的胸腔积液、心包积液或腹水;9.筛选前 4周内发生重度感染,包括但不限于需住院治疗的感染并发症,菌血症,或重症肺炎;10.需要任何每日辅助供氧;11.炎性肠病(例如克罗恩病或溃疡性结肠炎)史;12.活动性肠道炎症(例如憩室炎);13.需要持续双磷酸盐治疗或地诺单抗治疗的症状性高钙血症。允许因其他原因(例如骨转移或骨质疏松症)使用二磷酸盐治疗或地诺单抗。;14.具有临床意义的肝病史,包括病毒性疾病或肝炎、目前酗酒或存在肝硬化;15.已知 HIV 感染;16.筛选时患者检出活动性(慢性或急性)丙型肝炎病毒( HCV )。HCV 抗体呈阳性的患者中, 仅聚合酶链反 应 ( PCR ) 显示 HCV RNA 呈阴性的患者可参与本项 研究。 接受 HCV 抗病毒治 疗的患者不合格;17.乙型肝炎病毒( HBV ) 感染 ( 慢性或 急性 ), 即 筛选时乙肝表面抗原( HBsAg ) 检测 或定量 HBV DNA 检 测呈阳性。如果患者的 HBsAg 检测结果呈阴性,但乙肝核心总 抗体检测结果呈阳性, 则应实 施定量 HBV DNA 检测 。接受 HBV 抗病毒治疗的患者不合格;18.任何其他疾病、活动性或未得到控制的肺功能障碍、代谢障碍、体格检查发现或临床实验室检查发现 合理提示存在试验药物使用禁忌或可能影响研究结果的解释或使患者具有发生治疗并发症高风险的疾 病或状况;19.在开始 ipatasertib 治疗前 3 周内发生显著的创伤性损伤;20.在开始 ipatasertib 治疗前 4 周内接受大型手术;21.在开始 ipatasertib 治疗前 3 周内接受化疗、免疫疗法或生物治疗作为癌症治疗;22.在开始 ipatasertib 治疗前 4 周内使用强效 CYP3A4 抑制剂,包括但不限于酮康唑、伊曲康唑、克拉霉 素、泰利霉素、利托那韦、泊沙康唑和伏立康唑;23.在开始 ipatasertib 治疗前 2 周内接受口服内分泌治疗(例如他莫昔芬、来曲唑、阿那曲唑或依西美坦) a.对于由国家监管机构批准的激酶抑制剂,如果任何药物相关的毒性反应已完全消退且在使用前已 获得了医学监查员的批准,则允许在启动 ipatasertib 治疗前的 2 周内使用。 b.使用促性腺激素释放激素[GnRH]激动剂或拮抗剂治疗前列腺癌可接受,且应在整个研究治疗期间 持续(这些药物应记录为伴随用药);24.既往接受过 PI3 激酶抑制剂治疗,且治疗中患者发生了≥3 级药物相关不良事件,或者出现其他 PI3K 相关毒性的风险会增加;25.在开始 ipatasertib 治疗前 2 周内接受过用于骨转移的姑息性放疗;26.在开始 ipatasertib 治疗前 4 周内接受过放疗(用于骨转移的姑息性放疗除外)作为癌症治疗;27.在开始 ipatasertib 治疗前 4 周内接受过试验用药治疗;28.存在既往治疗导致的未消退的毒性反应,但不包括脱发和 1 级周围神经病变;29.处于妊娠期或哺乳期。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包括曾进行过输卵管结扎的女性)在开始 ipatasertib 治疗前 14 天内必须 存在有记录的阴性妊娠检查结果。;30.不能遵守研究和随访程序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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