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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80413049
CTR20200327
主动终止(全球末例患者末次访视(LPLV)已完成,研究提前终止。)
TNO-155胶囊
化药
TNO-155胶囊
2020-03-09
企业选择不公示
非小细胞肺癌、头颈部鳞状细胞癌、食管鳞状细胞癌、胃肠道间质瘤、结直肠癌
TNO155与LEE011或PDR001在实体肿瘤患者中安全性和有效性的1期研究
一项探索TNO155与LEE011或TNO155与PDR001在特定实体瘤患者中的安全性、耐受性和初步有效性的Ib期、开放性、多中心研究
100004
本研究的目的是评估TNO155与LEE011联合治疗以及TNO155与PDR001联合治疗的安全性、耐受性和初步有效性,并确定每种联合用药方案的最大耐受剂量和/或推荐剂量以及给药方案。
平行分组
Ⅰ期
非随机化
开放
/
国际多中心试验
国内: 20 ; 国际: 126 ;
国内: 5 ; 国际: 122 ;
2020-05-27;2019-08-05
/
否
1.患者在参与研究前必须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2.签署ICF时年龄≥18岁。 仅限日本:必须获得患者本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如果患者未满20岁)的书面同意。;3.剂量递增部分:患有晚期实体瘤并存在可评估的疾病(根据1.1版RECIST),同时符合如下其中一组的患者: a. 对于TNO155与PDR001联合治疗: i 患有晚期EGFR WT、ALK WT NSCLC,接受含铂联合化疗出现进展或不耐受的情况后以及抗PD-1或抗PD-L1治疗出现进展后的患者。 ii 患有晚期HNSCC或食管SCC,接受含铂联合化疗出现进展或不耐受的情况的患者。 iii 患有晚期CRC,接受标准疗法(SOC)治疗出现进展或出现不耐受的情况的患者。;4.剂量递增部分:患有晚期实体瘤并存在可评估的疾病(根据1.1版RECIST),同时符合如下其中一组的患者对于TNO155与LEE011联合治疗:患有晚期恶性实体瘤(CRC除外),接受所有SOC治疗后出现进展或不耐受情况的患者(根据当地指导原则)。CRC的排除标准仅适用于方案修订4。;5.剂量扩展部分:患有晚期实体瘤并至少存在一处可测量病变(根据1.1版RECIST),同时符合如下其中一组的患者: a. 对于TNO155与PDR001联合治疗: i 患有晚期EGFR WT、ALK WT、KRAS G12C NSCLC且肿瘤PD-L1≥1%,接受含铂联合化疗出现进展或不耐受的情况后以及抗PD-1或抗PD-L1治疗出现进展的患者。 ii 患有晚期EGFR WT、ALK WT、KRAS WT NSCLC且肿瘤PD-L1≥1%,接受含铂联合化疗出现进展或不耐受的情况后以及抗PD-1或抗PD-L1治疗出现进展的患者。 iii 患有晚期HNSCC,接受含铂联合化疗出现进展或不耐受的情况的患者。该组必须有大约10名患者未接受过肿瘤免疫治疗。;6.剂量扩展部分:患有晚期实体瘤并至少存在一处可测量病变(根据1.1版RECIST),同时符合如下其中一组的患者: b. 对于TNO155与LEE011联合治疗: i 患有晚期EGFR WT、ALK WT、KRAS WT NSCLC,接受含铂化疗以及抗PD-1或抗PD-L1治疗(此类疗法可供使用并视为SOC)出现进展或不耐受的情况的患者。 ii 接受SOC出现进展或出现不耐受的情况的晚期HNSCC患者(根据当地指导原则)。;7.患者必须存在适于进行活检的疾病部位,并必须为可以接受肿瘤活检的候选者(根据治疗机构的指导原则)。;8.对于患有NSCLC且可获得当地批准的基因组异常相应SOC靶向疗法的患者(例如,ROS重排、BRAF V600突变、EGFR突变、ALK重排)必须在SOC靶向治疗(一种或多种)时或治疗后出现进展或对治疗不耐受。;
登录查看1.在任何时间接受过SHP2抑制剂治疗。;2.筛选期存在具有临床意义的心脏疾病或风险因素;3.使用任何已知可延长QT间期的药物,除非在研究期间可永久停药。;4.既往或目前存在视网膜静脉阻塞(RVO)或目前存在RVO风险因素证据。;5.炎症性肠病(例如:溃疡性结肠炎、克罗恩病)或胃肠道(GI)功能损伤或可显著改变研究药物吸收作用的GI疾病(例如:溃疡性疾病、不受控制的恶心、呕吐、腹泻、吸收不良综合征、小肠切除术);6.筛选时骨髓功能不足:a. 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ANC)<1.5×109/L。b. 血红蛋白<9.0 g/dL。c.血小板<75×109/L(对于TNO155与PDR001联合治疗);血小板<100×l09/L(对于TNO155与LEE011联合治疗)。;7.筛选时肝功能或肾功能不足:a.血清总胆红素>正常值上限(ULN),或者当基线时存在肝转移,则血清总胆红素>1.5×ULN(仅对于TNO155与PDR001联合治疗)。两种联合治疗的例外情况为:对于吉尔伯特综合征患者,如果总胆红素>3.0×ULN或直接胆红素>1.5×ULN,则排除受试者b.天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或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3×ULN(对于TNO155与PDR001联合治疗),或者AST或ALT>2.5×ULN(对于TNO155与LEE011联合治疗),或者AST或ALT>5×ULN(对于两种联合治疗存在肝转移的情况)。c. 肌酐清除率<60 mL/min(使用Cockcroft-Gault方程计算)。;8.原发性中枢神经系统(CNS)肿瘤或不受控制的CNS转移。;9.妊娠期或哺乳(授乳)期女性受试者;10.对于TNO155与PDR001联合治疗的其他排除标准;11.对其他mAbs存在重度超敏反应病史;12.目前存在已知或疑似自身免疫性疾病;13.既往存在或目前存在间质性肺病或≥2级肺炎;14.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除非患者接受了抗病毒治疗且无法检测病毒载量;15.活动性乙型肝炎病毒(HBV)或丙型肝炎病毒(HCV)感染。;16.接受全身慢性类固醇治疗。;17.由于抗PD-1相关毒性而停止既往抗PD-1治疗的患者;18.对于TNO155与PDR001联合治疗的其他排除标准;19.收缩压(SBP)<90mmHg;20.国际标准化比值(INR)>1.5(除非患者正在接受抗凝血剂且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7天内INR介于该抗凝血剂预期用途的治疗范围内).;21.存在HIV感染史(该检测并非强制性).;22.目前正在接受以下任何物质且在第1周期第1天前7天内无法停药: 伴随使用为CYP3A4/5强效诱导剂或抑制剂的药物或草药补充剂; 治疗时间窗较窄且主要通过CYP3A4/5代谢的药物。;23.既往接受过CDK4/6抑制剂治疗.;24.患者目前正在接受或在研究药物治疗开始前≤2周内已接受全身用皮质类固醇,或尚未完全从这一治疗副作用中恢复的患者.注:一种例外是使用短期(<5天)的全身用皮质类固醇。也允许皮质类固醇的如下使用:任何时长的外用(例如:用于皮疹)、吸入喷雾剂(例如:用于阻塞性气道疾病)、滴眼剂或局部注射剂(例如:关节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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