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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CTR2400089578
尚未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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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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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发性肾小球疾病,IgA肾病
评价HSK39297片治疗原发性IgA肾病的有效性和安全性的随机、双盲、安慰剂平行对照的Ⅱ期临床试验
评价HSK39297片治疗原发性IgA肾病的有效性和安全性的随机、双盲、安慰剂平行对照的Ⅱ期临床试验
主要目的 评价HSK39297片治疗原发性IgA肾病患者的有效性。 次要目的 1.评价HSK39297片对原发性IgA肾病患者肾功能指标的影响; 2.评价HSK39297片治疗原发性IgA肾病患者的安全性; 3.评价HSK39297片治疗原发性IgA肾病患者的药代动力学(PK)和药效动力学(PD)特征。
随机平行对照
Ⅱ期
本研究采用分层区组随机化方法,研究者采用中央随机化系统(IWRS)对受试者进行随机化分组,符合随机标准的受试者按照筛选号由小到大的顺序在随机化后获得相应的随机编号和药物编号,并按1:1:1:1的比例根据随机前研究中心的24h-UPE水平(分层标准24小时UPE≥2g/24h或<2g/24h)分层随机分配至HSK39297 50mg BID组、100mg BID组、200mg QD或安慰剂组,进入为期12周的核心治疗期。随机统计师采用SAS软件(9.4或以上版本)完成随机分配表与药物编号表的生成,使用中央随机化系统对符合随机标准的受试者进行随机分组,并根据分组结果给予受试者相应的药物治疗。
双盲
评价HSK39297片治疗原发性IgA肾病的有效性和安全性的随机、双盲、安慰剂平行对照的Ⅱ期临床试验/四川海思科制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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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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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02
2026-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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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任何与研究相关的活动前,能够理解本研究的性质、目的、程序和要求,可能存在的风险;自愿参加本试验,并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 2.年龄≥18周岁(以签署知情同意书时为准),男女不限; 3.体重≥35kg,BMI(计算公式见附录4)<35kg/m2; 4.筛选前5年内经肾脏病理活检确诊为原发性IgA肾病,且无已知的继发性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过敏性紫癜、系统性红斑狼疮等); 5.筛选时24h-UPE≥0.75g/24h,或FMV UPCR≥0.8g/g; 6.筛选时eGFR≥30ml/min/1.73m2(根据CKD-EPI2021公式计算); 7.筛选时实验室检查符合下列标准:①AST和ALT≤3.0×ULN;总胆红素≤2.0×ULN;②血红蛋白≥90g/L;③血小板≥80×109/L; 8.女性受试者必须满足:①不具有生育能力,即经外科手术绝育(至少在筛选前 6 周进行了子宫切除术、双侧输卵管切除术、双侧卵巢切除术)或已绝经(已绝经定义为已 12 个月无月经,无其他医学原因),或②如果为育龄女性,则必须在筛选时妊娠试验呈阴性。其必须同意从签署知情同意书至研究药物最后一次给药后至少 30 天内不得尝试怀孕、不得捐赠卵子、且必须使用有效的避孕方法(详见附录5); 9.男性受试者,如果未经外科手术绝育,则必须同意从签署知情同意书至研究药物最后一次给药后至少 90 天内不得捐献精子,如果与可能怀孕的女性伴侣发生性行为,除让女性伴侣使用有效的避孕方法(详见附录5)外,还必须自愿使用避孕套; 10.随机前接受优化的RAS阻滞剂(ACEI或ARB)治疗≥12周,且达到最大推荐剂量或最大耐受剂量后剂量稳定≥4周;经研究者判断RAS阻滞剂不耐受的受试者可以入组; 11.接受SGLT2抑制剂、内皮素受体拮抗剂或羟氯喹的受试者需在随机前稳定治疗≥12周,且预计在研究期间保持处方稳定; 12.随机前24h-UPE≥0.75g/24h; 13.随机前eGFR≥30ml/min/1.73m2(根据CKD-EPI2021公式计算) ; 14.在HSK39297片首次给药前至少2周内接种脑膜炎奈瑟菌和肺炎链球菌疫苗;如果HSK39297片治疗必须在接种疫苗后不满2周之前开始,则必须开始预防性抗生素治疗至疫苗接种后至少2周(疫苗接种要求详见附录2);;
登录查看1.筛选前3个月内参加过任何药物或医疗器械的临床试验且预期有试验治疗的遗留效应者(由研究者判断),或筛选前仍在某项临床试验的随访期内或试验药物的5个半衰期内(以较长者为准); 2.已知或疑似(由研究者判断)的免疫缺陷疾病或患有遗传性补体缺乏; 3.经研究者评估,筛选时血压无法控制(如收缩压≥160mmHg或舒张压≥100mmHg); 4.经研究者评估,筛选时血糖无法控制(如空腹血糖≥11.1mmol/L); 5.快速进展的肾小球肾炎(3个月内eGFR下降超过50%,或不足50%但经研究者评估肾功能有快速下降风险者);肾脏病理提示50%以上的肾小球有新月体(指大新月体,即新月体的体积占肾小囊 50% 以上)形成;小管萎缩-间质纤维化超过50%; 6.有骨髓/造血干细胞或实体器官移植史; 7.既往5年内诊断为恶性肿瘤(根治性切除的皮肤基底细胞癌甲状腺乳头癌、皮肤鳞状细胞癌或原位宫颈癌除外); 8.既往有荚膜细菌(如脑膜炎奈瑟菌、肺炎链球菌、流感嗜血杆菌等)感染史; 9.曾经或当前诊断的活动性结核者、未治疗的潜伏期结核者; 10.筛选前6个月内有任何显著慢性活动性或复发性感染病史或体征,或筛选时有符合需要抗菌药、抗病毒药或抗真菌药治疗的显著慢性活动性或复发性感染的实验室证据; 11.人体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已知的HIV病史或HIV抗体筛查阳性)、活动性梅毒感染;活动性乙肝病毒感染(乙肝表面抗原阳性且HBV DNA≥1×ULN)、丙肝病毒感染(HCV抗体阳性且HCV RNA≥1×ULN); 12.给药前12周内曾接受系统性糖皮质激素治疗(泼尼松或等效药物,包括布地奈德肠溶胶囊)、免疫抑制剂/调节剂(如霉酚酸类、环孢霉素、钙调磷酸酶抑制剂类等)、具有免疫抑制作用的中成药(雷公藤类制剂、青藤类制剂等);或经研究者评估可能需要在研究期间使用上述治疗者; 13.给药前4周内曾接受醛固酮受体拮抗剂、肾素抑制剂、显著影响肌酐水平的药物(如尿毒清颗粒、肾衰宁、贝特类降脂药、药用炭片等);或经研究者评估可能需要在研究期间使用上述治疗者; 14.给药前6个月内曾接受生物制剂治疗,如CD20单抗、CD38单抗等,或细胞因子抑制剂,或本研究试验药物之外的其他补体通路抑制剂; 15.经研究者判断,合并重大疾病,包括但不限于晚期心脏疾病[如纽约心脏协会(NYHA,详见附录6)Ⅲ和IV级]、重度肺部疾病[如重度肺动脉高压(WHO,详见附录7)Ⅲ和IV级)、或重度肝脏疾病; 16.既往进行过可能显著影响药物吸收、分布、代谢和排泄的胃肠外科手术,或有严重胃肠道疾病史,或存在吞咽困难、反复呕吐症状导致进食、服药困难的受试者; 17.对试验用药品中任何成份过敏者; 18.筛选前12周内献血史或有严重的失血史(血量≥400mL),或在筛选前12周内接受过输血者; 19.筛选前12周内有严重外伤或重大手术史,或计划在试验期间接受重大手术者; 20.妊娠期或哺乳期的女性,或计划在研究和随访期间怀孕的女性; 21.任何经研究者判断可能影响患者参与研究的医疗状况、可能增加受试者安全性重要风险、依从性差,以及其他经研究者判断不适合参与研究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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