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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CTR2300077565
尚未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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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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胰腺癌
评估 IBI389 联合治疗晚期胰腺癌受试者的安全性、耐受性和初步疗效的开放性 II 期研究
评估 IBI389 联合治疗晚期胰腺癌受试者的安全性、耐受性和初步疗效的开放性 II 期研究
评估 IBI389 联合治疗晚期胰腺癌受试者的疗效和安全性。
单臂
Ⅱ期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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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达生物制药(苏州)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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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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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20
2025-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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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而且能够遵守方案规定的访视及相关程序。 b. 年龄≥18岁且≤75岁。 c. 组织病理学检查确诊的不可根治性切除的、局部晚期复发性或转移性胰腺 导管腺癌。 d. 对于既往接受(新)辅助化疗/辅助(放)化疗/根治性放化疗的患者,末次 治疗至疾病复发时间>6 个月。 e. 针对局部晚期或转移性疾病未接受过任何系统性治疗(包括化疗,靶向治疗, 肿瘤免疫治疗等)。 f. 既往对白蛋白紫杉醇和吉西他滨无过敏史。 g. 预期生存时间≥12周。 h. 根据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体力状态评分(ECOG PS)为 0 或 1 分。 i. 肿瘤病理组织检测确认为 CLDN18.2 阳性,定义为免疫组化检测的肿瘤组 织中 CLDN18.2 的膜染色强度为 2+与 3+的肿瘤细胞比例之和≥1%(接受入 组前 2 年内的既往检测结果或研究中心检测结果)。 j. 根据实体瘤疗效评价标准1.1版本(RECISTV1.1),有至少1个可测量病灶 (既往未接受过放疗)。基线时经计算机断层扫描(CT)或磁共振成像(MRI) (首选静脉注射造影剂)准确测量显示其长直径≥10 mm(淋巴结除外,淋 巴结的短轴必须≥15 mm),靶病灶直径≥2 倍影像层厚且病灶适合反复准确测量。如果位于既往接受过照射区域的病灶明确证明出现符合 RECIST V1.1标准的进展,则该病灶可作为可测量病灶。 k. 具有充分的器官和骨髓功能,定义如下: l. 血常规: 中性粒细胞计数≥1.5×109/L;白细胞计数≤20.0×109/L;血小板计数 ≥90×109/L;血红蛋白含量≥9.0 g/dL;淋巴细胞计数≥0.5×109/L。备注: 受试 者在采集血样之前 7 天内不得接受过血液制品(如红细胞悬液、单采血小 板、冷沉淀等)、促红细胞生成素或集落刺激因子等治疗。 m. 肝功能:血清总胆红素(total bilirubin, TBIL)≤1.5×正常上限(upper limit of normal value,ULN),已证实患有 Gilbert 综合征患者要求 TBIL≤3×ULN。无 肝转移的患者要求 ALT 和 AST≤2.5×ULN,有肝转移的患者要求 ALT 和 AST≤5×ULN;白蛋白≥28 g/L。 n. 肾功能:血清肌酐≤1.5×ULN或肌酐清除率≥50ml/min(采用Cockcroft-Gault 公式或标准24小时留尿法计算的肌酐清除率);尿蛋白<2+或24 h尿蛋白 定量<1 g。 o. 凝血功能: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1.5×ULN和国际标准化比率≤1.5。 p. 育龄期女性受试者或伴侣为育龄期妇女的男性受试者,需在整个治疗期及 治疗期后 180 天内采取有效的避孕措施。;
登录查看1. 正在参与另一项干预性临床研究,除外观察性(非干预性)临床研究或处于干 预性研究的生存期随访阶段。 2. 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之前4周之内接受过其它抗肿瘤治疗,包括系统性化疗、 靶向治疗、免疫治疗、腹腔灌注化疗、肿瘤栓塞术或介入化疗等。对于以抗肿 瘤为目的的口服化疗药物、小分子靶向药物、内分泌治疗和中草药,洗脱期为 2 周或 5 个半衰期,以较长的洗脱期为准。 3. 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之前4周之内使用过免疫抑制药物,不包括: d. 鼻内吸入性局部类固醇治疗或局部类固醇注射(如关节腔内注射)。 e. 未超过 10 mg/天泼尼松或其等效生理剂量的全身皮质类固醇治疗。 f. 皮质类固醇作为过敏反应的预防用药(如CT前用药)。 4. 需要长期系统性激素或任何其它免疫抑制的药物治疗,不包括吸入性激素治疗。 5. 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之前4周之内或计划在研究期间接受减毒活疫苗。 6. 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之前 4 周存在既往抗肿瘤治疗引起的未恢复至 NCI CTCAE v5.0 中 0 级或 1 级的毒性(不包括脱发、乏力或 2 级外周感觉神经障 碍)。 7. 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之前4周之内接受过重大的外科手术(开颅、开胸或开腹 手术或其它由研究者定义)或者存在未愈合的伤口、溃疡或骨折;注:以姑息 治疗为目的,对于孤立病灶的局部手术治疗是可以接受的。 8. 既往接受过全骨盆放疗。 9. 预计在试验治疗期间接受其它抗肿瘤治疗(允许姑息性放疗)。 10. 首剂研究治疗前 2 周内,存在反复性呕吐(如 24 小时内呕吐≥2 次,或需要补 液等医学干预)。 11. 已知有中枢神经系统(CNS)转移和/或脊髓压迫和/或癌性脑膜炎,有软脑脊膜 癌病史。对于无症状脑转移(即,无神经系统症状,不需要皮质类固醇治疗, 和脑转移病灶均≤1.5 厘米)或脑转移病灶经过治疗后症状稳定的患者,同时符 合下列所有标准,可参与本项研究:无中脑、脑桥、小脑、脑膜、延髓或脊髓 转移;临床上稳定至少 4 周,临床证据确切证实无新发或扩大的脑转移病灶, 并在研究治疗之前停止了皮质类固醇和抗惊厥药物治疗至少 14 天;但需要将 脑部作为疾病的部位定期检查;注:中枢神经系统不作为可测量病灶。 12. 有脊髓压迫和截瘫风险的骨转移,或骨盆、下肢等承重骨有骨折风险的骨转移 患者; 13. 既往和目前有需要治疗的肺炎或间质性肺病:如肺纤维化、尘肺、药物相关肺 炎、器质性肺炎(如闭塞性毛细支气管炎)、肺功能严重受损等肺部疾病。 14.患有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或炎性疾病 【包括炎症性肠病(如溃疡性结肠炎、 克罗恩病等)、乳糜泻、系统性红斑狼疮、Sarcoidosis 综合征或 Wegener 综合征 (肉芽肿伴多血管炎)、Graves 氏病、类风湿性关节炎、垂体炎、葡萄膜炎等】, 或既往 2 年内有该病病史。在近 2 年之内不需系统治疗的白癜风、银屑病、脱 发或Graves氏病,仅需要甲状腺激素替代治疗的甲状腺功能减退以及仅需要胰 岛素替代治疗的 1 型糖尿病受试者可以入组。仅存在自身免疫抗体阳性的受试 者需根据研究者判断确认是否存在自身免疫性疾病。 15. 急性或者慢性活动性乙型肝炎,定义为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其它抗原抗体 结果不限)或仅乙型肝炎核心抗体阳性(乙型肝炎表面抗体阴性且乙型肝炎 e 抗体阴性),且乙型肝炎病毒 DNA 拷贝数≥1×104 拷贝数/ml 或≥2000 IU/ml)。 急性或慢性活动性丙型肝炎,定义为丙型肝炎病毒(hepatitis C virus, HCV)抗 体阳性且 HCV RNA 检测阳性。 16. 满足下列任何一种情况: a. 处于活动期或临床控制不佳的严重感染或首次给药前一周内使用过全身性 抗感染药物。 b. 人免疫缺陷病毒(human immunodeficiency virus, HIV)感染者(HIV 1/2 抗 体阳性)。 c. 症状性充血性心力衰竭(纽约心脏病协会分级 II~IV 级),症状性或控制不 佳的心律失常。 d. 即使给予规范治疗仍然未受控制的动脉高血压(收缩压≥160 mm Hg 或舒张 压≥100 mm Hg)。 e. 在入选治疗前6个月内发生过任何动脉血栓栓塞事件,包括心肌梗死、不稳 定型心绞痛、脑血管意外或一过性脑缺血发作。 f. 肿瘤侵犯周围重要脏器(如纵膈大血管、上腔静脉、气管、食管等)或存在 发生消化道/呼吸道瘘的风险。 g. 消化道【指自口腔至肛管的肌性管道,包括口腔、咽、食道、胃、小肠(十 二指肠、空肠、回肠)、大肠(盲肠、阑尾、结肠、直肠)和肛管等部位】 或气管腔内支架植入术后。 h. 有临床症状且需要引流干预的胸水、腹水、心包积液。停止引流(如拔除或 夹闭引流管)超过 7 天,复查积液无明显增加的受试者可以入组。 i. 需要立即干预的食管或胃静脉曲张(例如,绑扎或硬化治疗)或根据研究者 的意见或咨询胃肠病学专家或肝脏病学专家认为其出血风险较高,有门静脉 高压证据(包括影像学检查发现脾大)或既往有静脉曲张出血病史的受试者 在入组前 3 个月内必须接受内镜评估。 j. 在入选研究前 3 个月内发生任何出血事件导致危及生命,需要输血或侵入 性治疗(如内镜、介入或手术等)。 k. 在入组前3个月内发生深静脉血栓、肺栓塞,或原有深静脉血栓、肺栓塞加 重(浅表静脉血栓形成不被视为深静脉血栓)。对于植入式静脉输液港或其 它导管源性血栓,如果情况稳定(累及范围无明显变化)可入组。 l. 肝性脑病、肝肾综合征或 Child-Pugh B 级或更为严重肝硬化。 m. 存在未愈的消化道梗阻、穿孔或瘘管,或有消化道梗阻/穿孔/瘘管风险的受 试者(包括但不限于急性憩室炎、腹腔脓肿、腹腔癌病史)。或存在以下疾 病的病史:广泛肠切除(部分结肠切除或广泛小肠切除,并发慢性腹泻)或 慢性腹泻。 n. 首剂研究治疗前2周内,需要静脉、鼻饲或空肠营养管等方式进行额外营养支持。 o. 不受控制的代谢紊乱或其它非恶性肿瘤器官或全身性疾病或癌症继发反应,并可导致较高医学风险和/或生存期评价不确定性。 p. 可能会导致以下结果的其它急性或慢性疾病或实验室检测值异常:增加研究 参与或研究药物给药的相关风险,或者干扰研究结果的解读,而且根据研究 者的判断将受试者列为不符合参加本研究的资格。 q. 符合以下特征的神经,精神疾病/社会状况:影响研究要求的依从性,显著增 加不良事件风险,或影响受试者提供书面知情同意书的能力。 17. 其他原发性恶性肿瘤病史,除外: • 已根治的恶性肿瘤,在入选研究之前≥2 年无已知的活动性疾病并且复发的风险极低; • 经充分治疗且无疾病复发证据的非黑色素瘤皮肤癌或恶性雀斑样痣; • 经充分治疗且无疾病复发证据的原位癌。 18. 已知原发性免疫缺陷病史。 19. 已知活动性肺结核病史。 20. 已知异体器官移植史和异体造血干细胞移植史。 21. 已知受试者既往对其他单克隆抗体产生过严重过敏反应,或对任何 IBI389 制 剂成分过敏。 22. 妊娠或哺乳期的女性受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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