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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R20131087】贝伐联合卡培他滨在HER2阴性转移性乳腺癌的Ⅲ期试验

基本信息
登记号

CTR20131087

试验状态

已完成

药物名称

贝伐珠单抗注射液

药物类型

治疗用生物制品

规范名称

贝伐珠单抗注射液

首次公示信息日的期

2014-11-19

临床申请受理号

JXSL0900052

靶点
适应症

转移性乳腺癌

试验通俗题目

贝伐联合卡培他滨在HER2阴性转移性乳腺癌的Ⅲ期试验

试验专业题目

贝伐联合卡培他滨与贝伐单药相比作为HER2阴性在多西他赛联合贝伐后未进展的转移性乳腺癌维持治疗的Ⅲ期试验

申办单位信息
申请人联系人
申请人名称
联系人邮箱
联系人邮编

201203

联系人通讯地址
临床试验信息
试验目的

评价在一线应用多西他赛联合贝伐珠单抗初始治疗后出现客观疗效或疾病稳定的患者中,贝伐珠单抗联合卡培他滨与贝伐珠单抗单药相比较是否能进一步提高无进展生存期(PFS)

试验分类
试验类型

平行分组

试验分期

Ⅲ期

随机化

随机化

盲法

开放

试验项目经费来源

/

试验范围

国际多中心试验

目标入组人数

国内: 100 ; 国际: 360 ;

实际入组人数

国内: 25  ; 国际: 287 ;

第一例入组时间

/

试验终止时间

2013-10-04;2013-10-04

是否属于一致性

入选标准

1.具有经组织学确认且有书面文件证明的HER-2 阴性的转移性乳腺癌、在研究入组时根据RECIST标准有至少一处可测量的病灶而适用以紫杉烷类为基础的化学治疗的患者;2.具有经组织学确认且有书面文件证明的HER-2 阴性的转移性乳腺癌、在研究入组时根据RECIST标准有至少一处可测量的病灶而适用以紫杉烷类为基础的化学治疗的患者;3.具有ER/PR受体状态的书面证据;4.具有ER/PR受体状态的书面证据;5.年龄≥18岁的女性患者;6.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一般状态评分 0或1分;7.期望寿命≥12周;8.期望寿命≥12周;9.在开始任何与临床研究有关的程序与治疗之前获得患者签署的知情同意书,作为患者了解并愿意遵守临床研究所规定要求的依据;10.在开始任何与临床研究有关的程序与治疗之前获得患者签署的知情同意书,作为患者了解并愿意遵守临床研究所规定要求的依据;11.年龄≥18岁的女性患者;12.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一般状态评分 0或1分;

排除标准

1.既往针对转移性乳腺癌曾接受化疗。但既往针对转移性疾病所进行的内分泌治疗是允许的;2.既往针对转移性乳腺癌曾接受化疗。但既往针对转移性疾病所进行的内分泌治疗是允许的;3.具有其他可能干扰治疗计划、影响患者依从性或将患者置于治疗相关并发症高风险的医学疾病(如精神疾病)、体格检查或实验室检查异常。;4.既往曾接受辅助/新辅助化疗并与首次临床研究治疗给药间隔在6个月以内;5.既往辅助/新辅助治疗以蒽环类药物为基础的患者,则治疗的最大累积剂量多柔比星不得超过360mg/m2,表柔比星不得超过720mg/m2;6.既往辅助/新辅助治疗以蒽环类药物为基础的患者,则治疗的最大累积剂量多柔比星不得超过360mg/m2,表柔比星不得超过720mg/m2;7.既往针对转移性病灶进行过放疗。在进入临床研究之前实施的为缓解转移性骨痛的放疗是允许的,但受照射的含骨髓骨量不得超过总量的30%;8.既往针对转移性病灶进行过放疗。在进入临床研究之前实施的为缓解转移性骨痛的放疗是允许的,但受照射的含骨髓骨量不得超过总量的30%;9.每日阿司匹林(>325mg/天)或氯吡格雷(>75mg/天)长期治疗;10.每日阿司匹林(>325mg/天)或氯吡格雷(>75mg/天)长期治疗;11.有同时应用抗病毒药物索立夫定或相关化学结构类似物溴夫定的要求;12.有同时应用抗病毒药物索立夫定或相关化学结构类似物溴夫定的要求;13.长期每日应用皮质类固醇(甲基强的松龙或等效剂量≥10mg/天),但吸入性糖皮质激素除外;14.长期每日应用皮质类固醇(甲基强的松龙或等效剂量≥10mg/天),但吸入性糖皮质激素除外;15.目前或最近(距离首次临床研究给药30天以内)应用其他临床研究药物治疗或参加其他临床研究;16.目前或最近(距离首次临床研究给药30天以内)应用其他临床研究药物治疗或参加其他临床研究;17.骨髓功能不良: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ANC)<1.5 × 109/L,或血小板计数<100×109/L或血红蛋白<8 g/dL;18.骨髓功能不良: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ANC)<1.5 × 109/L,或血小板计数<100×109/L或血红蛋白<8 g/dL;19.肝功能不全,定义为:血清(总)胆红素>2×ULN;? 血清谷草转氨酶(AST/SGOT)或谷丙转氨酶(ALT/SGPT)>2.5 ×ULN(肝转移患者>5×ULN);? 碱性磷酸酶水平在基线时>2.5 ×ULN(肝转移患者>5×ULN,骨转移患者>10×ULN);20.肝功能不全,定义为:血清(总)胆红素>2×ULN;? 血清谷草转氨酶(AST/SGOT)或谷丙转氨酶(ALT/SGPT)>2.5 ×ULN(肝转移患者>5×ULN);? 碱性磷酸酶水平在基线时>2.5 ×ULN(肝转移患者>5×ULN,骨转移患者>10×ULN);21.肾功能不全,定义为:?血清肌酐>1.5 ×ULN; ?肌酐清除率<50 ml/min; ?尿试纸检测尿蛋白>2+。;22.肾功能不全,定义为:?血清肌酐>1.5 ×ULN; ?肌酐清除率<50 ml/min; ?尿试纸检测尿蛋白>2+。;23.未曾接受抗凝治疗的患者国际标化比(INR)>1.5或活化的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在首次临床研究给药前7天内>1.5 ×ULN;24.未曾接受抗凝治疗的患者国际标化比(INR)>1.5或活化的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在首次临床研究给药前7天内>1.5 ×ULN;25.有脊髓压迫或脑转移的证据。如果怀疑这些部位存在转移,在首次临床研究给药前4周内必须进行脑部的CT或MRI扫描;26.有脊髓压迫或脑转移的证据。如果怀疑这些部位存在转移,在首次临床研究给药前4周内必须进行脑部的CT或MRI扫描;27.最近5年以内伴有其他恶性肿瘤,但经过充分治疗的宫颈原位癌或皮肤鳞癌,或已基本控制的皮肤基底细胞癌除外;28.最近5年以内伴有其他恶性肿瘤,但经过充分治疗的宫颈原位癌或皮肤鳞癌,或已基本控制的皮肤基底细胞癌除外;29.妊娠或哺乳期女性。在首次临床研究治疗前7天内必须进行血清妊娠试验,或在首次临床研究治疗前14天内进行的血清妊娠试验,同时伴有7天内确定性的尿妊娠试验结果;30.妊娠或哺乳期女性。在首次临床研究治疗前7天内必须进行血清妊娠试验,或在首次临床研究治疗前14天内进行的血清妊娠试验,同时伴有7天内确定性的尿妊娠试验结果;31.育龄期女性(定义为距末次月经时间<2年且并非手术性不育)未采用有效的、非激素方法避孕(宫内节育器,与杀精凝胶相结合的屏障避孕措施)。;32.育龄期女性(定义为距末次月经时间<2年且并非手术性不育)未采用有效的、非激素方法避孕(宫内节育器,与杀精凝胶相结合的屏障避孕措施)。;33.首次临床研究治疗前28天内进行较大的外科手术操作(包括开放性活检),或在临床研究治疗期间需要接受较大的外科手术。;34.首次临床研究治疗前28天内进行较大的外科手术操作(包括开放性活检),或在临床研究治疗期间需要接受较大的外科手术。;35.在首次临床研究治疗前24小时内接受较小的外科手术。;36.在首次临床研究治疗前24小时内接受较小的外科手术。;37.具有未控制的癫痫发作、中枢神经系统功能紊乱病史或经研究者判断,临床上存在明显无法签署知情同意书或干扰药物口服依从性的精神障碍的患者。;38.具有未控制的癫痫发作、中枢神经系统功能紊乱病史或经研究者判断,临床上存在明显无法签署知情同意书或干扰药物口服依从性的精神障碍的患者。;39.既往存在通用不良反应标准(CTC)2级以上周围神经病变的患者。;40.既往存在通用不良反应标准(CTC)2级以上周围神经病变的患者。;41.有遗传性出血素质或有出血风险的凝血疾病病史的患者。;42.有遗传性出血素质或有出血风险的凝血疾病病史的患者。;43.未控制的高血压(收缩压>150 mmHg和/或舒张压>100 mmHg)或临床上明显的(活动性)心血管疾病:距首次临床研究治疗≤6个月的脑血管意外(CVA)/脑卒中;距首次临床研究治疗≤6个月的心肌梗死;不稳定型心绞痛;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心功能分级标准中Ⅱ级或以上的充血性心力衰竭(CHF);严重的需要治疗的心律失常;44.未控制的高血压(收缩压>150 mmHg和/或舒张压>100 mmHg)或临床上明显的(活动性)心血管疾病:距首次临床研究治疗≤6个月的脑血管意外(CVA)/脑卒中;距首次临床研究治疗≤6个月的心肌梗死;不稳定型心绞痛;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心功能分级标准中Ⅱ级或以上的充血性心力衰竭(CHF);严重的需要治疗的心律失常;45.随机化分组前6个月内有腹腔瘘、4度肠梗阻、胃肠道穿孔或腹腔内脓肿病史。;46.随机化分组前6个月内有腹腔瘘、4度肠梗阻、胃肠道穿孔或腹腔内脓肿病史。;47.缺乏上消化道的生理完整性,临床上具有明显的吸收不良综合征,或无法口服药物治疗。;48.缺乏上消化道的生理完整性,临床上具有明显的吸收不良综合征,或无法口服药物治疗。;49.严重的非愈合性创伤、消化性溃疡或骨折。;50.严重的非愈合性创伤、消化性溃疡或骨折。;51.在入组期间发生需要抗生素静脉注射治疗的严重活动性感染。;52.在入组期间发生需要抗生素静脉注射治疗的严重活动性感染。;53.既往曾发生对氟尿嘧啶治疗无法预测的严重反应。;54.既往曾发生对氟尿嘧啶治疗无法预测的严重反应。;55.已知有二氢嘧啶脱氢酶的遗传缺陷。;56.已知有二氢嘧啶脱氢酶的遗传缺陷。;57.已知对任何临床研究药物或赋形剂的过敏。;58.已知对任何临床研究药物或赋形剂的过敏。;59.对中国仓鼠卵巢细胞产物或其他重组人或人源化抗体过敏。;60.对中国仓鼠卵巢细胞产物或其他重组人或人源化抗体过敏。;61.具有其他可能干扰治疗计划、影响患者依从性或将患者置于治疗相关并发症高风险的医学疾病(如精神疾病)、体格检查或实验室检查异常。;62.既往曾接受辅助/新辅助化疗并与首次临床研究治疗给药间隔在6个月以内;

研究者信息
研究负责人姓名
试验机构

中国人民解放军307医院

研究负责人电话
研究负责人邮箱
研究负责人邮编

100071

联系人通讯地址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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