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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80413049
CTR20220092
主动终止(研究数据的主要分析表明,在第24周,与安慰剂(addon标准治疗)相比,satralizumab治疗组患者的MG-ADL总分(AChR-IgG+人群)较基线的平均变化出现具有统计学意义的显著改善。在各终点和亚组人群中均观察到一致的效应。但结果并未达到罗氏对临床获益程度的预期。观察到的临床获益水平不会为患者提供额外有价值的治疗选择。终止本研究的决定完全基于观察到的疗效,并非由于任何不良安全性结果。satralizumab在gMG中的安全性数据与NMOSD中的已确立数据一致,未出现新的安全性信号。)
萨特利珠单抗注射液
治疗用生物制品
萨特利珠单抗注射液
2022-01-26
企业选择不公示
全身型重症肌无力
评价萨特利珠单抗对比安慰剂在全身型重症肌无力治疗的有效性、安全性、药代动力学和药效学的III 期、随机、双盲、 安慰剂对照、多中心研究
一项在全身型重症肌无力患者中评价萨特利珠单抗的有效性、安全性、药代动力学和药效学的 III 期、随机、双盲、 安慰剂对照、多中心研究
201210
本研究将在接受稳定背景治疗的 gMG 患者中评价萨特利珠单抗对比安慰剂的有效性、安全性、药代动力学和药效学。此外,本研究将在开放性扩展(OLE)期评估萨特利珠单抗的长期安全性和有效性。
平行分组
Ⅲ期
随机化
双盲
/
国际多中心试验
国内: 30 ; 国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国内: 28 ; 国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2022-07-25
/
否
1.签署知情同意书;2.签署知情同意书时年龄≥12 岁;3.对于青少年患者:根据当地要求,由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签署参加研究的知情同意书, 并获得患者同意;4.能够遵守研究方案;5.符合以下标准的确诊 gMG: - 记录有肌无力病史 –筛选时美国重症肌无力基金会(MGFA)分级为 II、III 或 IV 级 - 必须记录确诊结果,并得到筛选时三种抗体类型(抗 AChR、抗 MuSK 或抗 LRP4)之一的血清学试验阳性结果的支持(所有抗体类型的抗体状态均必须由 研究中心实验室确认)。;6.在筛选和基线时重症肌无力日常生活活动(MG-ADL)总评分≥5 分,该评分中大于50%归因于非眼部条目;7.正在进行稳定剂量的 gMG 治疗,其定义如下: - 对于接受硫唑嘌呤治疗的患者,在筛选前治疗至少 6 个月,并且剂量保持稳定至少 2 个月 - 对于接受其他 IST(即,吗替麦考酚酯、环孢素、他克莫司)的患者,筛选前治疗至少 3 个月,且剂量已稳定至少 4 周 - 对于接受 OCS 的患者,筛选前治疗至少 3 个月,且剂量稳定至少 4 周 - 对于接受 AChEI 治疗的患者,在筛选前治疗剂量保持稳定至少 2 周;8.对至少一种补救治疗无禁忌症:IVIg、PE 或大剂量糖皮质激素;9.中国扩展入组阶段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可的研究中心入组的患者:有中国血统,现居中国大陆、中国香港或中国台湾的居民;10.对于有生育能力的女性患者:同意在治疗期间和萨特利珠单抗末次给药后至少 3 个 月内保持禁欲(避免异性性交)或使用充分的避孕措施。 若女性患者处于初潮后,尚未达到绝经状态(连续无月经时间≥12 个月,且除绝经之外无其他确定原因,经促卵泡激素水平>40 mIU/mL 证实,除非患者正在接受绝经后 激素治疗)、且未接受过永久绝育手术(即,摘除卵巢、输卵管和/或子宫)或研究者确定的其他原因(如米勒管发育不全),则认为该患者有生育能力。可调整具有生育能力的定义,以符合当地指导原则或法规。 以下是充分避孕措施的示例:双侧输卵管结扎;男性绝育;激素类避孕药;释放激素的宫内节育器;带铜宫内节育器;带或不带杀精剂的男性或女性避孕套;含杀精剂的 避孕帽、隔膜或海绵。 禁欲的可靠性应根据临床试验的持续时间和患者通常首选的生活方式来评估。定期 节欲(例如,日历日、排卵期、基础体温或排卵后避孕法)和体外射精均为不适当的避 孕方法。如果当地指南或法规有要求,将在当地知情同意书中说明当地认可的适当避孕 方法和有关禁欲可靠性的信息。 上文规定的避孕要求仅与萨特利珠单抗有关,是研究期间避孕的最低要求。一些允许的背景治疗有额外的避孕要求,包括对参与研究的男性伴侣的措施。 关于妊娠相关风险的更多详细信息,请参见背景治疗的当地处方信息。如果患者正 在接受具有特定避孕要求的背景治疗,则应遵循当地处方信息中所述的额外避孕措施;
登录查看1.有胸腺囊肿、胸腺瘤、胸腺癌或其他胸腺肿瘤(根据 2015 年 WHO 胸腺肿瘤分类 定义)病史(Marx et al.2015 年),除非通过充分治疗认为已治愈且在筛选前≥5 年 内无复发证据。;2.筛选前 12 个月内有胸腺切除术史;3.眼肌型 MG(MGFA I 类);4.筛选前 3 个月内存在肌无力危象(MGFA V 级);5.可能干扰研究过程和实施的除 gMG 以外的已知疾病(如重度类风湿性关节炎或症状性[显性]甲状腺功能亢进或甲状腺功能减退);6.在随机分组(第 1 天)前 8 周内使用过 IVIg;7.在随机分组(第 1 天)前 8 周内使用过 PE;8.在任何时间接受白细胞介素-6(IL-6)抑制治疗(例如托珠单抗);9.在任何时间接受全身放疗或骨髓移植治疗;10.在任何时间接受 B 和/或 T 细胞消耗药物(抗 CD20 药物除外)治疗,包括但不限于 inebilizumab 和 alemtuzumab;11.对于既往暴露于抗 CD20 药物的患者,筛选时或自抗 CD20 药物末次治疗<6 个月内至筛选期间,中心实验室评估 CD19 计数低于正常范围;12.筛选前 6 个月内接受过依库珠单抗治疗;13.在任何时间接受新生儿 Fc 受体拮抗剂或抗 B 淋巴细胞刺激因子单克隆抗体(例如belimumab.)治疗;14.筛选前 6 个月内接受过环磷酰胺 IV 治疗;15.在任何时间口服环磷酰胺;16.筛选前 8 周内使用甲氨蝶呤治疗;17.在筛选前 24 周内或试验用药的 5 个半衰期内(以较长者为准)接受过任何试验用药物治疗;18.使用一种以上 IST(硫唑嘌呤、吗替麦考酚酯、环孢菌素 A、他克莫司)作为背景 治疗,但不包括 OCS 与另一种允许的 IST 药物联合治疗;19.基线前 4 周内接受过任何外科手术(小手术除外);20.计划在研究期间进行外科手术(小手术除外);21.有进行性多灶性脑白质病证据;22.存在可能妨碍患者参加研究、未得到控制的并发疾病证据,例如:其他神经系统疾病、心血管疾病、血液学/血细胞生成疾病、呼吸系统疾病、肌肉疾病、内分泌疾病(包括甲状腺疾病)、肾脏/泌尿系统疾病、消化系统疾病;23.先天性或获得性免疫缺陷,包括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24.活动性或存在复发性细菌、病毒、真菌、分枝杆菌感染或其他感染,不包括甲床真菌感染或龋齿;25.基线访视前 4 周内患有需要住院或接受 IV 抗感染药物治疗的感染,或基线访视前2 周内患有需要口服抗感染药物治疗的感染;26.乙型肝炎筛查试验阳性(通过阳性病毒 DNA PCR 确认乙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阳性和/或总乙型肝炎核心抗体[总 HBcAb]阳性);27.丙型肝炎筛查试验阳性(定义为丙型肝炎病毒[HCV]抗体阳性且可检测到 HCV RNA) HCV 治疗完成后 12 周 HCV 抗体阳性且检测不到 HCV RNA 的受试者有资格参加研究。;28.基线前 1 年内有药物或酒精滥用史;29.研究者认为可能导致并发症(如 GI 穿孔)风险增加的憩室炎或并发重度 GI 疾病(如症状性憩室病)病史;30.有潜伏性或活动性结核病的证据(TB;不包括接受潜伏性 TB 感染预防化疗的患者) 应根据当地指南进行 TB 试验(结核菌素皮肤试验和/或 γ-干扰素释放试验[例如,QuantiFERON-TB Gold In-Tube 试验、T-SPOT TB 试验])。如果患者为潜伏性 TB 阳性,则在开始研究治疗给药前,患者必须接受适当的抗分枝杆菌治疗至少 3 周。;31.基线前 6 周内接种过活疫苗或减毒活疫苗;32.筛选前 90 天内和第 1 天献血(≥1 个单位)、捐献血浆或捐献血小板;33.过去 5 年内有恶性肿瘤病史,包括实体瘤、恶性血液病和原位癌(皮肤基底细胞癌和鳞状细胞癌,或已完全切除并治愈的宫颈原位癌除外);34.对某种生物制剂有重度过敏反应史(如休克、速发过敏反应);35.筛选前 6 个月内有主动自杀意念,或筛选前 3 年内有自杀未遂史;36.根据研究者的判断,存在使患者不能安全参加并完成本研究的任何严重疾病或临床实验室检查结果异常;37.已怀孕或正在哺乳,或计划在研究期间或萨特利珠单抗末次给药后 3 个月内怀孕 有生育能力女性患者在开始研究药物给药前筛选时进行的血清妊娠试验结果必须呈阴性。;38.筛选时存在以下实验室异常。如果进行复检,随机化前的末次复检值必须符合以下标准。 WBC < 3.0×103/μ/L ANC < 2.0×103μ/L 淋巴细胞绝对计数< 0.5×103μ/L 血小板计数 < 10×104^L AST 或 ALT > 1.5×正常范围上限(ULN) TSH 水平1.1×ULN 且有甲状腺功能亢进或甲状腺功能减退相关症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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