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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R20241692】一项在常年性过敏性鼻炎成人受试者中评估Lebrikizumab 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的研究

基本信息
登记号

CTR20241692

试验状态

进行中(尚未招募)

药物名称

Lebrikizumab注射液

药物类型

治疗用生物制品

规范名称

Lebrikizumab注射液

首次公示信息日的期

2024-05-13

临床申请受理号

企业选择不公示

靶点
适应症

常年性过敏性鼻炎

试验通俗题目

一项在常年性过敏性鼻炎成人受试者中评估Lebrikizumab 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的研究

试验专业题目

一项在常年性过敏性鼻炎成人受试者中评估Lebrikizumab/LY3650150 的有效性和安全性的III期、多中心、随机、双盲、安慰剂对照、平行组研究

申办单位信息
申请人联系人
申请人名称
联系人邮箱
联系人邮编

200041

联系人通讯地址
临床试验信息
试验目的

主要目的: 评估Lebrikizumab 250mg Q2W治疗至第16周时与PBO相比在鼻部症状总评分方面的有效性 关键次要目的:评估 Lebrikizumab 250mg Q2W治疗至第16周时与PBO相比的有效性;评估Lebrikizumab 在 250 mg Q2W治疗至第16周后按照250 mg Q4W和Q8W的给药方案治疗至第56周时与PBO相比的长期有效性

试验分类
试验类型

平行分组

试验分期

Ⅲ期

随机化

随机化

盲法

双盲

试验项目经费来源

/

试验范围

国际多中心试验

目标入组人数

国内: 46 ; 国际: 450 ;

实际入组人数

国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国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第一例入组时间

/

试验终止时间

/

是否属于一致性

入选标准

1.受试者在签署知情同意书 (ICF) 时应当为年龄 ≥18 岁的成人。法定年龄可能因各个国家/地区的法规而异,具体规定请遵循所在国家/地区的标准。;2.经医生诊断为 PAR 且在至少连续 2 年内,每年有 12 周以上需要在大部分天数中接受治疗以控制持续性症状。 注:受试者必须既往在定期或稳定接受 INCS 联合或不联合背景药物治疗时疗效不佳,即有中度或重度鼻部症状,TNSS 评分在筛选时(访视 1)和随机分组时(访视 3;随机分组 [访视 3] 前 2 周的平均值,每周至少评估 4 天)均 ≥8 分。;3.筛选时,室内过敏原 SPT 呈阳性(风团平均直径至少比阴性对照大 5 mm)和/或由中心实验室使用经验证的检测法检测的室内过敏原(例如宠物、霉菌、尘螨、蟑螂、马)的抗原特异性血清 IgE 呈阳性(≥0.70 kU/L),此外,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a. 受试者必须对至少一种尘螨过敏,或 b. 受试者必须在研究期间暴露于至少一种导致 SPT 阳性和/或抗原特异性血清 IgE 阳性的其他(非尘螨)常年性过敏原(注:仅霉菌检测呈阳性的受试者不符合资格。),或 c. 受试者必须存在与 SPT 检测呈阳性的常年性过敏原或血清抗原特异性 IgE 检测阳性相关的临床症状。;4.如果已知受试者有皮肤划痕症病史或在 SPT 期间发现皮肤划痕症,则只要其血清 IgE 检测呈阳性,就可以参加本研究。;5.合并哮喘的受试者必须通过接受允许的常规哮喘治疗而在筛选前 3 个月内病情稳定。;6.有生育能力的女性 (WOCBP) 应按照当地法规关于临床研究受试者避孕方法的要求,采取高效避孕措施。WOCBP 和无生育能力的女性 (WNOCBP) 可以参加本研究。有关避孕指导和适用定义,请参见方案附录 15.1。;7.受试者必须了解本研究的试验性质,且在签署一份经机构审查委员会 (IRB)/独立伦理委员会 (IEC) 批准的知情同意书后才能接受任何研究相关程序。;8.愿意并能够依从所有门诊访视、研究相关程序和问卷调查,重要事项包括接受必需的背景药物和填写每日电子日记 (eDiary)。;9.受试者必须在随机分组访视(访视 3 [基线])前 2 周的每周 7 天中填写电子日记 4 天。;

排除标准

1.接受过 Lebrikizumab 给药。;2.目前已入组任何其他涉及试验用药的临床研究,或已入组被判定为在科学或医学上与本研究不相容的任何其他类型医学研究。;3.在随机分组前 8 周或 5 个半衰期(如已知)内(以时间较长者为准)接受过试验用药治疗。;4.已知对 Lebrikizumab 的任何成分或其辅料过敏。;5.对糠酸莫米松或将在研究期间使用的任何背景药物有禁忌症或不耐受。;6.目前正在接受过敏原免疫治疗(皮下或舌下免疫治疗 [SCIT/SLIT])。然而,随机分组前已停用 SCIT/SLIT ≥3 年且未接受 AIT 维持方案的受试者符合入选资格。;7.在筛选期和导入期内,接受过任何补救药物治疗(参考方案第 6.10.3 节)。;8.在基线(访视 3;随机分组)之前接受过任何生物制剂或全身性免疫抑制剂治疗炎症性疾病或自身免疫性疾病(例如类风湿关节炎、炎症性肠病、原发性胆汁性肝硬化、系统性红斑狼疮、多发性硬化),具体要求如下: 1)6 个月内使用过包括利妥昔单抗在内的 B 细胞耗竭生物制剂。 2)在 5 个半衰期(如已知)或 8 周内(以时间较长者为准)使用过其他生物制剂。 3) 基线(访视 3)前 4 周内使用过全身性免疫抑制剂。;9.对于有 AR 季节性加重病史的受试者,如果预计在 4 周导入期、随机分组后的初始 16 周(诱导期)或维持期的最后 4 周(第 52 周至第 56 周)会发生季节性恶化,则应将其排除。;10.预计受试者的日常环境暴露会在第 16 周前 2 周内或第 56 周前 4 周内,有连续 >2 周的时间出现显著变化。;11.已知具有复发性急性或慢性鼻窦炎病史,定义为在筛选前 3 个月内需要接受全身性抗生素治疗,或在筛选前 2 年内出现过大于 4 次复发。;12.过去一年已知有 ≥2 次重度哮喘急性加重史,其中重度哮喘急性加重定义为需要全身性皮质类固醇治疗至少 3 天和/或需要住院治疗的任何哮喘恶化。因哮喘恶化而单次胃肠外给予皮质类固醇也视为重度急性加重。;13.有鼻息肉病史或筛选时(访视 1)存在鼻息肉。;14.存在中度至重度鼻中隔偏曲。;15.在筛选(访视 1)前 12 个月内接受过任何鼻窦/鼻腔手术,或计划在研究期间接受手术。;16.已知有继发于其他原因的鼻炎病史(例如药物性鼻炎、血管舒缩性鼻炎)。;17.基线(访视 3)前 4 周内接种过任何活疫苗或减毒活疫苗(包括卡介苗免疫接种或治疗),或打算在研究期间或试验用药品 (IP) 末次给药后 4 周内接种活疫苗或减毒活疫苗(或接受卡介苗治疗)。注:下列疫苗不属于活疫苗:信使核糖核酸 (RNA) 疫苗、含灭活病毒成分的疫苗和/或非复制型病毒载体疫苗。;18.有人类免疫缺陷病毒 (HIV) 感染史或 HIV 血清学检测呈阳性。;19.当前感染或慢性感染乙型肝炎病毒 (HBV)(即乙型肝炎表面抗原 [HBsAg] 呈阳性和/或聚合酶链式反应检测呈阳性)。参见方案第 8.3.7.5节。;20.当前感染丙型肝炎病毒 (HCV)(HCV RNA 阳性)。参见方案第 8.3.7.5节。;21.已知患有任何病因的肝硬化和/或慢性肝炎。;22.被诊断为患有活动性体内寄生虫感染或发生这类感染的风险高。;23.有已知或疑似免疫抑制病史,包括侵袭性机会性感染史(例如组织胞浆菌病、李斯特菌病、球孢子菌病、肺孢子虫病、曲霉病),尽管感染已消退;或研究者认为存在异常频繁、反复或长期感染。;24.注(中国特定研究方案):可纳入有活动性 TB 或潜伏性 TB 病史并接受过适当治疗的受试者。 通过以下 TB 评估筛选的受试者,如果满足以下标准,则可入组: 有活动性 TB 或潜伏性 TB 病史,且有经过适当治疗的书面证据, 自上次完成治疗以来无再暴露史,并且胸部 X 线检查筛选显示无活动性 TB 证据。 有关其他的中国特定 TB 评估指南,请参阅方案第 8.3.7.11 节。;25.筛选期前 3 个月内发生过以下任何类型的感染,或者在筛选期或导入期内出现任何此类感染: a. 严重感染(需要住院治疗和/或静脉注射或等效口服抗生素治疗)。 b. 机会性感染(定义见 Winthrop et al [2015],方案附录 9)。 注(中国特定研究方案):有潜伏性 TB 病史并接受过适当治疗的受试者可被视为符合参加本研究的资格。有关其他的中国特定 TB 评估指南,请参阅方案第 8.3.7.11 节。 c. 筛选时尚未消退的有症状带状疱疹感染。 注:在所有水疱均干燥结痂之前,带状疱疹视为活动性和持续中。 d. 慢性感染(症状、体征和/或治疗持续 6 周或更长时间)。 复发性感染(包括但不限于复发性蜂窝织炎、慢性骨髓炎)。根据医学监查员的酌情决定,可能允许仅存在复发性、轻度且无并发症的口唇疱疹和/或生殖器疱疹的受试者入选本研究。;26.有活动性或急性感染,并需要在基线(访视 3)前 2 周内使用全身性抗生素、抗病毒药、抗寄生虫药、抗原虫药或抗真菌药进行治疗。注:受试者可在感染消退后重新接受筛选(方案第 5.4 节)。对于患有阴道念珠菌感染或口腔念珠菌感染且仅接受对症治疗、无需使用全身性抗感染药物的受试者,如果符合其他研究入选资格标准,可考虑让其入组。对于有其他无并发症局部感染的受试者,应与申办方指定的医学监查员讨论其入组。;27.已知筛选(访视 1)前 5 年内有恶性肿瘤病史(例外情况包括经过充分治疗的皮肤基底细胞癌或鳞状细胞癌、宫颈原位癌)。;28.存在任何其他医学或心理病症,研究者认为这种病症可能提示一种新的和/或尚未充分了解的疾病,参加本临床研究可能给研究受试者带来不合理的风险,可能使受试者无法稳定参加研究,或可能干扰研究评估。;29.研究者认为受试者患有会对其参加本研究产生不利影响的重度合并疾病。;30.筛选时(访视 1)或基线时(访视 3)存在研究者认为具有临床意义的实验室血生化或血液学检查结果异常。;31.女性受试者处于妊娠期、哺乳期,或者计划在研究期间怀孕或哺乳。;32.筛选时(访视 1),受试者近期接受过鼻穿孔,且尚未完全愈合,可能引起鼻部症状,或者受试者计划在参加研究期间接受新的鼻穿孔。;33.是礼来公司员工、礼来公司员工的家属,或者是参与本研究且要求其员工不得参加研究的任何第三方的员工。;34.是直接隶属于本研究的研究者所在研究中心工作人员和/或其直系亲属,其中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或兄弟姐妹(无论是亲生还是合法收养的)。;35.受试者或看护者无法或不愿意抽空参与研究,或者不愿意遵守研究限制性要求和研究程序(包括皮下注射研究药物)。;36.筛选前 2 年内有长期酗酒史、静脉药物滥用史或其他违禁药滥用史。;37.研究者认为受试者在其他方面不适合入选本研究。;38.中国特定研究方案:在基线前 4 周内(访视 3)因任何原因接受过口服中草药疗法/药物治疗。;

研究者信息
研究负责人姓名
试验机构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同仁医院

研究负责人电话
研究负责人邮箱
研究负责人邮编

100730

联系人通讯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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