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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R20130853】BKM120口服治疗晚期中国成人实体肿瘤I期研究

基本信息
登记号

CTR20130853

试验状态

已完成

药物名称

buparlisib片

药物类型

化药

规范名称

buparlisib片

首次公示信息日的期

2014-07-04

临床申请受理号

企业选择不公示

靶点
适应症

晚期实体肿瘤

试验通俗题目

BKM120口服治疗晚期中国成人实体肿瘤I期研究

试验专业题目

在中国成人晚期实体瘤患者中进行BKM120口服给药的I期研究

申办单位信息
申请人联系人
申请人名称
联系人邮箱
联系人邮编

100004

联系人通讯地址
临床试验信息
试验目的

确定BKM120作为一种单药口服给药治疗中国成人晚期实体瘤患者的RP2D/MTD

试验分类
试验类型

单臂试验

试验分期

Ⅰ期

随机化

非随机化

盲法

开放

试验项目经费来源

/

试验范围

国内试验

目标入组人数

国内: 30 ;

实际入组人数

国内: 32  ;

第一例入组时间

2012-07-18

试验终止时间

2014-04-04

是否属于一致性

入选标准

1.患者能够吞咽和含服口服药物;2.患者在所有筛查程序实施以前已经签署一般知情同意书;3.患者经组织学确认的晚期不可切除的乳腺癌或晚期鳞状细胞癌(包括NSCLC、SCCHN、食道癌),这些患者或者接受标准治疗(或不耐受)后疾病出现了进展,或者没有可选择的标准抗肿瘤治疗;4.根据以下实验室数值可以确定患者骨髓及器官功能健全: ANC≥ 1.0 x 109/L;PLT≥ 100 x 109/L;Hgb≥ 9.0 g/dL;INR ≤ 1.5;钾和钙(经血清白蛋白校正)在机构规定的正常范围内;血清肌酐≤1.5 x ULN且Ccr> 45 mL/min;总血清胆红素在正常范围内[或肝脏转移,则≤1.5 ×正常值上限,对于直接胆红素在正常值范围内,但患有Gilbert Syndrome,则总胆红素≤3.0 ×正常值上限];AST和 ALT ≤ ULN 或存在肝转移时≤ 3.0 x ULN;FPG≤ 120 mg/dL 或 ≤ 6.7 mmol/L ;HbA1c ≤ 8 %;5.患者有用于实体瘤的RECIST 版本1.1指南定义的可测量或不可测量的疾病;6.患者在签署知情同意书当天年龄≥18岁的成年患者(男性或女性);7.患者的东部肿瘤协作组体力状态评分(ECOG PS)≤2分;8.患者有可以运送到诺华指定实验室的已存的肿瘤组织标本,或新鲜的肿瘤活检。注:需要一块或≥ 15 未染色切片来确定PI3K活化状态。如果可能,最好可以提供≥ 20 未染色切片。;

排除标准

1.经过多门电路探测(MUGA)扫描或超声心电图(ECHO)确定,患者的左心室射血分数(LVEF)< 50%;2.患者在研究期间和末次研究用药后的下列时段未采用高效避孕方法;3.心电图(ECG)筛选时,患者的QTcF>480 ms(采用QTcF校正);4.患者目前正在接受已知有延长QT间期或诱发扭转型室速的风险的治疗,且在研究药物开始给药前,既不能停止该治疗也不能够换用另一种药物。;5.既往接受过PI3K抑制剂治疗;6.有症状的CNS转移的患者:无症状的中枢神经系统转移的患者可参加该研究。患者必须在开始接受研究治疗前完成所有针对中枢神经系统转移的局部治疗(包括放疗和/或手术)≥14天,如果患者正在接受类固醇治疗,则必须满足以下标准:a.患者必须正在接受稳定剂量或正在减量的治疗(地塞米松≤4mg/天或具有同样抗炎功效的其他类固醇类药物);b.在研究治疗开始前,类固醇类药物的剂量未出现递增至少14天;7.有并发恶性肿瘤或在研究入选5年内有过恶性肿瘤的患者(不包括接受过充分治疗的基底或鳞状细胞癌、非黑素瘤皮肤癌或根治性切除的宫颈癌);8.开始研究给药前2周内接受任何造血细胞集落刺激生长因子(例如G – CSF、GM - CSF)。红细胞生成素或促红血球生成素治疗如在入选前即开始使用,可维持治疗。;9.在开始研究药物治疗前3周内接受过化疗、靶向治疗或免疫治疗(亚硝基脲或丝裂霉素- C或单克隆抗体为6周;用于胸膜粘连术的OK-432为2周),或尚未从上述治疗相关不良反应中恢复到1级或更佳状态的患者(不包括脱发,骨髓及器官功能)。;10.在研究用药开始之前≤5个半衰期的研究药物(不包括单克隆抗体)的患者,或从上述治疗的相关不良反应中尚未恢复到1级或更佳状态的患者(不包括脱发,骨髓及器官功能)。;11.在研究药物给药前≤ 4周接受过广范的区域放疗或在≤2周接受过局限范围姑息放疗的患者,或尚未从上述治疗相关不良反应中恢复到1级或更佳状态的患者(不包括脱发,骨髓及器官功能)。;12.患者在PHQ-9问卷中的评分≥ 12;13.患者在PHQ-9问卷中对关于潜在自杀想法或意图的问题9选择了“1、2、3”答案(独立于PHQ-9的总体评分);14.患者在GAD-7 情绪量表中的评分≥ 15;15.医疗记录中记载有严重或活动性抑郁发作、双相情感障碍(I或II)、强迫症、精神分裂症、有自杀意念或企图或杀人意念(对自己或他人可造成伤害的危险)病史。;16.患者患有≥ CTCAE3级焦虑;17.患者患有包括以下任一项的活动性心脏疾病或有心功能障碍病史:开始研究给药前6个月内出现不稳定型心绞痛;参加研究前6个月内有心肌梗塞记录;有充血性心力衰竭病史记录(纽约心脏病协会心功能III-IV);症状性心包炎;记录有心肌病;18.患者患有可显著改变BKM120吸收的胃肠道(GI)功能损伤或胃肠道疾病(例如,溃疡性疾病,无法控制的恶心,呕吐,腹泻,吸收不良综合征或小肠切除);19.正在逐渐增加剂量或长期接受类固醇治疗或其他免疫抑制剂的患者。(地塞米松>4mg/天或具有同样抗炎效果的的其他类固醇类药物)或其他免疫抑制剂.(允许表皮应用(如皮疹)、使用吸入型喷雾剂(如呼吸道阻塞疾病)、滴眼液或局部注射(如关节内注射)。根据排除标准2,既往接受过针对脑转移的治疗或出现无症状脑转移的患者可以接受类固醇治疗。(允许局部表皮应用(如皮疹)、使用吸入型喷雾剂(如呼吸道阻塞疾病)、滴眼液或局部注射(如关节内注射)。根据排除标准2,既往接受过针对脑转移的治疗或出现无症状脑转移的患者可以接受类固醇治疗。);20.目前正在接受华法林或任何其他香豆素衍生物治疗的患者;21.患者目前正在接受药物治疗,且已知该药物为中效或强效同功酶CYP3A的抑制剂或诱导剂。该患者必须已经中断使用强效诱导剂一周以上且必须在开始治疗前中断使用强效抑制剂。在研究治疗开始前,可以转为其他药物治疗;22.在研究药物给药前≤14天内接受过重大手术的患者,或尚未从该手术的严重副作用中恢复的患者;23.患者患有任何其它伴随的严重和/或无法控制的疾病(如慢性胰腺炎、慢性活动性肝炎等),根据研究者判断,不适合参与临床研究。;24.患者有既往不依从治疗方案的情况及没有能力签署给予知情同意书。;25.已知患者有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史(非强制性检验);26.患者患有任何伴随功能损害的周围感觉神经病变(≥CTCAE 2级神经病变,不考虑因果关系)。;27.患者出现≥CTCAE 2级且尚未得到控制的腹泻;28.妊娠或哺乳妇女,其中妊娠的定义为女性受孕至妊娠结束期间,且经hCG实验室检测确认为阳性(> 5 mIU/mL);29.患者患有以下任一项心脏传导异常:a.室性心律失常,良性室性早搏除外;b.室上性和结节性心律失常,需要心脏起搏器或药物无法控制;c.心脏传导异常,需要心脏起搏器;d.其他药物无法控制的心律失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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