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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药店将有11个变化

药店经理人
1102
3年前

医保

药店

最近,国家医保局接连回复了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代表的建议和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第三次会议委员的提案。梳理发现,以下11个方面涉及医保零售药店。

1、支持长处方医保报销
关于长处方医保报销,国家医保局回复:疫情期间,山东、海南、重庆、四川等省市积极落实,规定对于门诊慢特病患者,根据病情需要取药量放宽至3个月,其中北京市规定疫情期间所有门诊开药在遵医嘱、保安全的前提下,开药量放宽至3个月。目前,国家医疗保障局正在研究制定支持慢性病实施长处方管理的具体措施。
2、支持定点医药机构提供“不见面”就医购药服务
关于远程医疗医保报销政策,国家医保局回复:下一步,将会同相关部门,密切关注和指导“互联网+”医保服务工作,及时总结地方做法,在符合卫生健康部门规定、医疗服务价格相关规定的前期下,将更多符合条件的“互联网+”医疗服务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支持定点医药机构提供“不见面”就医购药服务,及时满足人民群众的就医需求。
3、会推进医保基金日常监管、飞行检查等工作
关于完善医保智能监控系统工作,国家医保局回复:下一步,将积极推动《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尽快出台,完善基金监管相关法律法规,并加快推进基金监管有关文书、程序规范和相关标准的制定。同时,进一步完善商业保险公司等第三方机构参与医保基金监管的工作机制,扎实推进医保基金日常监管、飞行检查等工作,并统筹推进智能监控、举报奖励、综合监管、信用管理、社会监督等监管长效机制建设,多措并举防止基金“跑冒滴漏”,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益。
4、执业药师和医疗机构药师,或统一管理
关于加快药师立法步伐,建立药师管理制度,国家医保局回复:长期以来,国家高度重视执业药师(药事)队伍建设及其立法工作。自2000年起,国家针对执业药师立法开展了多次调研,并对执业药师相关制度法规进行修订...2013年5月,《药师法》列入国务院三档立法计划...2017年,国家卫生健康委牵头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师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根据各方意见,今年6月完善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师法(草案第二次征求意见稿)》,进一步加强我国执业药师和医疗机构药师的统一管理,有关制度设计和具体内容正在进一步征求意见和论证中。
5、支持药师享有合理薪酬待遇
关于通过“药事服务费”补偿药学专业技术成本,国家医保局回复:下一步,将积极配合卫生健康委、药监局等相关部门共同做好医疗机构药事管理,统筹考虑药学服务的成本和价值,支持药学服务发展。一是指导地方统筹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总结推广地方体现药学服务价值的做法,积极推广有益经验。二是配合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支持药师享有合理薪酬待遇,保障药师合理的收入水平,增强药师职业吸引力。三是完善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政策。对具有独立服务产出、患者可以选择的药学服务活动,研究完善项目转化,合理制定调整价格。
6、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要来了
关于医保信息化建设,国家医保局回复:下一步将积极贯彻落实《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要求,指导各地依托全国统一的技术体系和架构,建设本地全新的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加快建成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
7、定点医药机构可接入医保移动支付
关于医保移动支付,国家医保局回复:为了给广大参保群众提供更加便捷、高效、安全的医保移动支付服务,国家医保局基于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开发了医保移动支付中心,为参保人提供医保支付、待遇报销等医保服务提供能力支撑。定点医药机构、官方授权的第三方渠道可接入医保移动支付中心。
8、医保电子凭证应用力度要加大
关于医保电子凭证推广应用,国家医保局回复:下一步,将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定点医药机构等渠道,进一步加大医保电子凭证推广应用力度。
9、要进一步优化“互联网+”医保服务模式
关于以电子凭证为支撑、推动“互联网+三医联动”健康产业发展,国家医保局回复:下一步,为适应互联网诊疗的发展要求,规范“互联网+”医疗医保支付,加强医保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进一步优化“互联网+”医保服务模式,提升医保公共服务水平,方便广大参保人员利用“互联网+”医疗复诊服务实现就医购药,我们将按照《关于开展医保电子凭证应用工作的通知》要求,进一步规范“互联网+”医疗医保服务流程,推动“互联网+”医保服务发展。
10、规范药品购销行为
关于加强对医疗机构、医药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药品购销行为,国家医保局回复:下一步,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药品购销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净化药品流通市场,共同营造公平规范、风清气正的流通秩序和交易环境,切实保障群众利益和医保基金安全。
11、完善零售药店中选药品加价比例
关于鼓励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参与集中采购,国家医保局回复:下一步,将继续完善零售药店中选药品加价比例等相关规定,并鼓励地方省份开展集中采购相关工作时将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纳入执行范围。

*声明:本文由入驻药融云的相关人员撰写或转载,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不代表药融云的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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