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月 19 日,国家药监局发布了 《药品试验数据保护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药品试验数据保护工作程序(征求意见稿)》 ,旨在促进药品创新和仿制药发展,完善药品试验数据保护制度。 实施办法中明确,数据保护是指含有新型化学成份的药品以及符合条件的其他药品获批上市时,药监局对申请人提交的 自行取得且未披露的试验数据和其他数据 实施保护,给予最长不超过 6 年的数据保护期。 具体来说,对于不同类型的药物,根据注册分类,给予不同期限的数据保护期,最高 6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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