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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药品经营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开展自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02-25

发文字号

晋药监函〔2021〕61号

信息分类

指导原则

有效地区

山西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

颁发部门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各市场监督管理局、综改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药品经营企业经营行为,防范流通环节质量安全风险隐患,督促全省药品经营企业进一步落实药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开展自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市局要落实属地监管责任,督促辖区内药品经营企业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合法合规经营,确保质量安全。企业法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等从事药品经营人员要严格遵守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严格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切实加强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诚实守信开展药品经营活动。

        二、各市局要监督药品经营企业按照《关于药品经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重点事项》(附件1)开展自查,梳理风险隐患,进行风险评估;对自查评估中发现的风险隐患,要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确保药品流通环节质量安全。

        三、全省药品经营企业于2021年3月15日前完成自查工作,形成自查报告(见附件2),报送相关药品监管部门。药品批发企业(含零售连锁总部)将电子版扫描件发送至省局邮箱:SXYJliutong@163.com;药品零售企业报送至属地市局。

四、各市局要加强监督检查频次,对未履行自查责任的企业,予以通报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对自查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企业,坚决予以曝光,依法进行查处。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1年2月25日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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