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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黑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中医类别医师从事精神障碍疾病诊断与治疗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05-26

发文字号

黑中医发[2015]8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黑龙江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5-05-26

颁发部门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中医药管理局

正文内容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黑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中医类别医师从事精神障碍疾病诊断与治疗有关问题的通知

黑中医发[2015]8号

2015年5月26日

各市(行署)卫生计生委(卫生局),绥芬河市、抚远县卫生局,省农垦、森工总局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精神卫生法》,规范中医类别医师从事精神障碍疾病诊断与治疗的执业管理,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下发了《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中医类别医师从事精神障碍疾病诊断与治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医政发[2015]9号),现将该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对符合条件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应分别报省卫生计生委医政医管处和省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处备案。

  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确定黑龙江省神经精神病医院(黑龙江省第三医院)、哈尔滨市第一专科医院为我省的业务考核机构。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要积极关注、认真分析辖区内中医师执业管理遇到的实际问题,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和反馈,更好地促进中医师队伍的稳定与发展。

  黑龙江省神经精神病医院联系人:科教科胡春梅;联系电话:04566429015
  哈尔滨市第一专科医院联系人:医务科李明;联系电话:
  045182426150

  附件: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中医类别医师从事精神障碍疾病诊断与治疗有关问题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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