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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口计生委关于促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一盘棋”格局的意见

发布日期

2007-11-14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福建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7-11-14

颁发部门

福建省其他机构

正文内容

福建省人口计生委关于促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一盘棋”格局的意见


各市、县(区)人口计生委(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以下简称《决定》)和《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以下简称5号文件)以及国家和本省有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法律法规,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统一管理、优质服务新体制,根据我省实际,现就促进全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一盘棋”格局的形成,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形成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一盘棋”格局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已成为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重要环节,促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一盘棋”格局是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统一管理、优质服务新体制的必然要求,有利于维护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的权益。各地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无论是流入地还是流出地都要站在有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全局的高度,相互理解和相互支持,树立大局意识,积极推进全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一盘棋”格局的形成。
  目前,由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统筹协调和保障措施还不够健全,部门资源不能有效共享;流入地、流出地责任不够落实,两地的协作配合不够有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滞后、地区之间的工作发展不平衡;基层基础工作薄弱,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自治组织的管理和服务作用发挥不够,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尚未形成有效机制。这些问题不妥善解决,全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一盘棋”的格局就无法形成。

  二、全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一盘棋”的基本原则  按照《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坚持以流入地为主、流出地和流入地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按照统一管理、优质服务的要求,推动形成党政领导统筹协调、各部门密切配合、流入地和流出地互动互补的“一盘棋”格局;坚持规范管理、优质服务、依法维权,寓管理于服务之中。流出地要从源头上做好外出人员的宣传、教育、培训。流入地要按照“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的要求落实服务与管理责任。

  三、保障措施  (一)健全机构队伍。各级人口计生委(局)要落实流动人口管理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认真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行政管理职能;街道(乡、镇)人口计生办应配备流动人口计生管理专(兼)职工作人员,流入育龄妇女在1500人以上的街道(乡、镇)计生办应设专职流动人口计生管理人员;社区(村)应根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任务需要配备协管员,不断完善与工作要求相适应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机构和服务网络。同时要加强对专(兼)职人员的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管理服务能力。
  (二)落实经费保障。各地要认真按照中央《决定》和《5号文件》的要求,将流入人口纳入现居住地户籍人口同服务、同管理、同投入,按照常住人口的标准,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支出范围,实行专款专用。要在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费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流动人口计生服务和管理,保证流动人口工作的正常开展。建立有利于流入地开展工作的利益导向机制,省人口计生委建立跨省、跨设区市流入已婚育龄妇女节育手术费补助制度,设区市人口计生委也要结合本地实际,建立本市跨县(市、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经费统一结算或经费补助制度。
  (三)改革考核评估。各地要改革创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双向考核评估办法,将流入人口出生政策符合率、避孕节育情况检查和节育措施的落实等作为考核评估的重点。要做好目标管理责任制的分线考核工作,促进相关部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的落实,完善综合治理的工作制度,推动和加强地区之间的协调与配合,建立长效机制,促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的体制创新,确保以流入地管理为主的要求落到实处。

  四、规范管理  (一)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对象界定
  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或以生育为目的异地居住的18-49周岁的人口,不论在现居住地居住时间长短,都应作为现居住地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的对象。同一城市内跨区(厦门全市)和县(市)内跨乡镇流动的人口,不作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对象,其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的归属由市、县(区)自行规定。流入已婚育龄妇女是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的重点,要做好孕前管理和技术服务;对未婚育龄女性和男性人口要做好政策咨询、相关宣传教育和信息服务。
  (二)流入人口出生统计
  不论流入人口在现居住地居住时间长短,流入人口统计年度在现居住地发生的生育行为,都应作为流入人口出生统计。流入人口出生与常住人口出生分别计算,并制定不同的出生政策符合率责任目标要求。流入人口出生政策符合率的判定:二孩出生以户籍地发放的生育服务证为判定依据,一孩出生以结婚证、生育服务证或有效婚育证明为判定依据。流入人口出生统计不做补漏报。
  下列三种出生情形不追究现居住地管理责任:怀孕七个月以上流入;符合再生育规定,个人已依法提出再生育申请,因女方户籍地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拒绝或拖延办理生育服务证;政策外怀孕已与户籍地办理落实补救措施交接手续,又回到现居住地生育。
  (三)信息化管理和信息采集登记
  各地要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配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所需计算机和微机管理人员,依托育龄妇女信息系统(WIS)、国家信息交换平台和省流动人口育龄妇女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省级信息平台),及时准确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的录入、变动、提交、反馈和报表上传等工作,提高流动育龄妇女计划生育信息动态监测和管理水平。要充分利用政府及相关部门信息网络,依托社区和行业信息管理载体,建立和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信息系统,逐步实现信息互联共享。省、市两级人口计生委对信息交换平台运行情况分别建立半年和季度通报制度。
  社区(村)委员会计生工作人员要加强日常巡检并采集流入育龄妇女婚育信息,对出租(借)房主和用工单位通报的流入人口信息,应及时上门审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以下简称《婚育证明》)和采集信息,并按时将信息上报乡(镇、街道)计生办,计生办应及时将信息录入微机管理。流入育龄妇女《婚育证明》每半年至少审验1次。
  乡(镇、街道)计生办为流出育龄妇女办理《婚育证明》后,应及时将流出对象信息录入微机管理;对未办理《婚育证明》流出的育龄妇女,村(居)计生管理员应在每月乡(镇、街道)计生例会上通报相关信息,并及时录入微机管理。
  (四)生育服务证办理制度
  流动育龄夫妻生育服务证原则上在女方户籍地办理,对符合国家人口计生委《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有关要求,拟在现居住地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在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服务证》。
  流动人口申请再生育的,依照女方户籍所在地的有关规定办理。对符合再生育规定的,女方户籍所在地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审批,不得拒绝或拖延,否则应承担相应责任。
  (五)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制度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实行计划生育的流动人口夫妻提供计划生育基本项目技术服务,应用技术管理服务信息系统,按时提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信息,并建立健全以下工作制度。
  1、避孕节育情况检查制度。现居住地应定期开展避孕节育情况检查(以下简称“双查”),按规定出具全省统一格式的《避孕节育情况检查报告单》(以下简称《报告单》),并及时将服务结果通过信息交换平台通报给户籍地。省内流动人口“双查”情况可借助省级信息平台进行通报,逐步减少纸质《报告单》的使用,降低管理成本。
  户籍地应定期督促流出人口中的“双查”对象按时寄回《报告单》,收到《报告单》应及时通过信息交换平台或电话进行核实,以防止出现假证。对回户籍地参加“双查”的,应在《婚育证明》上载明检查结果,以便流入地掌握该育龄妇女的“双查”情况。
  2、流动人口长效避孕节育和补救措施落实制度。现居住地要为需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和补救措施的流入已婚育龄夫妻提供技术服务。需要户籍地配合的,两地应加强信息沟通与配合,共同做好工作,确系工作难度较大的,户籍地要派人前往配合,带回户籍地落实的应办理交接手续,决不允许相互推诿、放任自流。对现居住地未采取措施造成政策外生育后果的,追究现居住地的责任;对户籍地不配合造成政策外生育后果的,主要责任由户籍地承担。
  (六)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制度:建立流动人口征收社会抚养费备案制度,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发现流动人口违法生育后,应当将其征收社会抚养费立案情况向上一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流动人口违法生育行为发现地不是其户籍地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作出征收决定之前,应向户籍地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有关情况,协商征收事宜,未经协商作出的征收决定无效。
  (七)行政执法制度:两地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因流动人口办理生育服务证或征收社会抚养费或其它事项发生纠纷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其共同上一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裁定。裁定后双方应按共同上级裁定结果履行各自职责,不得推卸责任或拖延办理。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地人口计生部门要积极推动党委和政府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体系,形成政府主导、统筹协调、部门联动、综合治理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格局。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要定期召开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会议,研究分析工作,掌握实际情况,解决具体问题,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统筹安排和综合协调各业务机构共同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二)便民维权,提供市民化服务。流动人口依法享受国家相关规定的计划生育基本项目免费技术服务。流入地要畅通免费提供避孕药具的渠道,建立流入育龄妇女现居住地“定点服务”制度。人口计生部门要与相关部门配合,整合政府资源和社会资源,积极推动“一站式”或“一证式”服务和管理方式,构建以城市社区为依托的社区基层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平台。要严厉查处各种强令流动已婚育龄妇女返乡“双查”、跨省、跨县(市)设立管理站开展“双查”和乱收费等侵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法权益的违法行政行为。同时,要采取多种形式,帮助计划生育留守家庭及子女解决实际困难。
  (三)督查考评、总结提高。省人口计生委将对各地组织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和考核,各地要及时总结经验和成功的管理模式,推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水平的不断提高。依据省人口计生委对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责任目标考核评估标准,紧密结合本地工作实际,采取有效措施,扎实推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一盘棋”格局的形成。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十四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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