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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苯丙酮尿症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10-20

发文字号

鄂人社函[2017]686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湖北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8-01-01

颁发部门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正文内容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苯丙酮尿症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鄂人社函[2017]686号

2017年10月20日

各市、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7]9号)精神,为保障苯丙酮尿症患者的医疗需求,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保障范围和待遇水平
  (一)将苯丙酮尿症下列检测治疗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大病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1.治疗苯丙酮尿症必需的特殊食品(不含有苯丙氨酸成分的米、面、奶粉、蛋白粉等)费用;
  2.用于治疗四氢生物蝶呤缺乏症(BH4D)的专用药品(盐酸沙丙蝶呤片、L-多巴、5-羟色胺等)费用;
  3.血苯丙氨酸检测费用。
  (二)上述费用参照基本医疗保险甲类药品和诊疗项目管理。
  (三)通过开展门诊特殊慢性病管理或实行单病种付费等方式,实行定额或限额管理,确保参保患者保障待遇不降低。

  二、管理服务
  苯丙酮尿症继续由原新农合苯丙酮尿症诊断治疗机构定点救治,各地要及时做好经办服务和费用结算工作。

  三、政策衔接
  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期间,继续分别执行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有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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