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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社区服刑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09-18

发文字号

京人社农合发[2018]199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北京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8-09-18

颁发部门

市司法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正文内容
关于社区服刑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人社农合发[2018]199号

2018年9月18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司法局:

  根据《司法部、中央综治办、教育部、民政部、财政部、人社部关于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司发[2014]14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17]29号)精神,为解决社区服刑人员医疗保障问题,现就社区服刑人员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市户籍的社区服刑人员(包括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人员)无其它基本医疗保障的,可以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二、符合参保条件的社区服刑人员,持本人户口簿、电子照片、社区矫正告知书(社区矫正宣告书)或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等材料到街道(乡镇)社保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三、社区服刑人员自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作出判决、裁定、决定生效之日起90日内,办理本市城乡居民医保参保手续,且按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当年医疗保险费的,自参保缴费的当月起按规定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享受待遇时间至当年的12月31日。

  四、参保人员于每年9月1日至11月30日办理参保手续,按缴费标准缴纳次年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五、未在规定参保期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社区服刑人员,按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当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在3个月等待期满后可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享受待遇时间至当年的12月31日。

  六、上年度参保人员在本年度连续参保缴费的可享受门(急)诊医疗保险待遇,未连续参保缴费的不享受门(急)诊医疗保险待遇。当年假释或暂予监外执行且参保缴费的,视为连续缴费。

  七、对于本通知印发以前已经在社区服刑的本市户籍人员,于2018年11月30日前按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当年医疗保险费的,自参保缴费的当月起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享受待遇时间至2018年12月31日。

  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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