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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医保药品支付与招标采购衔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05-11

发文字号

津人社局发[2016]45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天津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6-05-11

颁发部门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正文内容

关于做好医保药品支付与招标采购衔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6]45号

2016年5月11日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医疗保险服务机构及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满足临床用药需求,做好医疗保险支付与药品招标采购的衔接工作,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负担,根据《市卫生计生委关于执行新一轮药品集中采购结果的通知》(津卫药[2016]142号)和《市卫生计生委关于通报招标采购最新结果(截至4月29日)的函》(津卫药函[2016]145号),结合医保药品管理实际,现将做好医保药品支付与招标采购衔接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纳入异名支付条件
  中标药品纳入药品目录异名支付范围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属于《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2年版)》同时符合《凡例》规定;
  (二)中标药品的生产企业应通过《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资质认证,且从未有过生产假劣药品记录、重大不良反应事件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确定最高支付标准
  按照基金可持续、保障不降低的原则,在充分考虑价格合理性的基础上,科学制定医保最高支付标准,具体确定原则如下(同品种,不同剂型、不同规格、不同包装量的药品,存在差比价关系的,按照差比价原则进行换算):
  (一)原异名支付范围内涨价的药品,按照最高支付标准上浮不超过30%确定。
  (二)原异名支付范围内,纳入招标采购目录但未中(投)标的药品,医保最高支付标准原则上应不高于同类药品最高中标价;最高中标价高于原医保最高支付标准的,维持原标准不变。
  (三)原异名支付范围外的药品,按不高于原异名支付范围内同类药品最高支付标准的130%确定。
  (四)原异名支付范围外的药品,相同给药途径下的不同剂型,以药品日均费用比较,按不高于原异名支付范围内药品最高支付标准的130%确定。
  (五)临床必须、紧缺和急抢救药品,经专家论证,可适当提高医保最高支付标准。
  (六)非临床治疗必需药品,经专家论证,不应提高医保最高支付标准。
  (七)其他药品按照中标价确定医保最高支付标准。

  三、工作要求
  (一)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医保药品支付与招标采购衔接工作实行综合评议机制;市监察局驻人力社保局纪检监察室负责全程监督;异名支付信息维护的结果主动向社会公示。
  (二)建立专家评议机制。招标采购中标药品涨价的,需由企业提供药物经济学评价报告,经专家论证,确定医保最高支付标准。
  (三)联动全国最低价。医保最高支付标准实行动态管理。医保最高支付标准应不高于全国最低价。纳入我市药品目录异名支付范围的药品,当药品价格下降,且低于医保最高支付标准时,企业应在30日内主动报市人力社保部门,并承诺同意调整全国最低价。企业未按时申报的,纳入企业征信管理。
  (四)加强药品市场信息采集。市人力社保部门不定期向定点医药服务机构了解、采集药品市场信息,对公立医疗机构与民营医疗机构、零售药店通过正规渠道采购药品存在价差的,以药品市场最低价调整医保最高支付标准;经核实,存在回扣或商业贿赂行为的,药品生产企业所有药品不得纳入药品目录异名支付范围。
  (五)实行“互联网+”药品信息采集。生产企业应通过“天津市社会保险药品分类与代码管理系统”录入药品信息。经市人力社保部门确认后,将符合条件的药品纳入药品目录异名支付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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