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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15年重庆市城市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05-11

发文字号

渝爱卫办[2015]15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重庆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5-05-11

颁发部门

重庆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正文内容

重庆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15年重庆市城市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方案的通知

渝爱卫办[2015]15号

2015年5月11日

各区县(自治县)爱卫办、万盛经开区爱卫办:

  现将《2015年重庆市城市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圆满完成监测工作任务。对实施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委。

  2015年重庆市城市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方案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下发的《全国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方案(2015年版)》(国卫办疾控函[2015]32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监测目的
  通过对监测点开展丰水期和枯水期水质卫生监测,系统地了解全市城市饮用水卫生基本状况和变化趋势,为加强饮用水安全管理工作提供依据和技术支持。

  二、监测任务
  (一)城市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
  1.监测范围
  38个区县(自治县)、万盛经开区。
  2.内容和方法
  (1)基本情况调查。监测区县城区基本信息、供水单位基本信息调查(见附件2)。
  (2)监测点设置。各区县设置的监测点应该涵盖全部市政供水外,还包括自建供水和二次供水。水样类型包括出厂水、末梢水和二次供水。各辖区在上述原则下,设置的监测点数不少于任务总量(见附件1)。
  (3)监测频次。各监测点于枯水期和丰水期各检测1次。
  (4)监测指标。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各区县对水质常规指标和氨氮指标进行监测(放射性指标暂不要求)。渝中、渝北、沙坪坝、南岸、九龙坡、江北、巴南、大渡口、北碚、万州、永川、涪陵、黔江、长寿、綦江、江津、南川、大足、合川、璧山、铜梁等21个区须对市政供水枯水期出厂水进行水质指标全分析(放射性指标和“两虫”指标暂不要求)。
  不具备检测能力的指标应委托其他有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
  (5)水质监测能力调查。市疾控中心及各区县疾控中心如实填报水质检测能力调查表(附件4)。
  (二)督促市政供水加强水质自检
  各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市政水厂的监督管理,督促市政供水单位落实《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重庆市卫生局关于贯彻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通知》(渝市政委[2007]248)有关规定,加强水质自检。水质自检报告应报送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末梢水每月报送1次,出厂水每年报送1次。各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收集整理辖区市政供水单位水质自检报告,填报市政水厂出厂水水质自检报表(附件5),其中:渝中区、南岸区、渝北区、江北区、巴南区、九龙坡区、沙坪坝区、大渡口区和北碚区填报辖区内所有市政水厂出厂水水质检测数据;其余区县选择政府所在地市政水厂1所,对其出厂水水质自检数据进行填报。各区县于12月20日前将附件5的电子版和纸质版报送至市疾控中心公卫所。

  三、结果报告
  (一)各区县疾控中心将饮用水水质监测信息通过“国家饮用水卫生监测信息系统”上报至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枯水期和丰水期网络直报时限分别为5月20日和10月20日,其它调查数据直报期限为10月20日,原始资料归档备查。
  (二)各地应当及时分析本辖区枯水期和丰水期饮用水水质卫生状况,并及时将监测信息报告地方政府,通报水利、建设、教育等相关部门。

  四、工作职责
  (一)市卫生计生委负责项目工作的组织管理,并抽取部分区县进行督导检查。
  (二)各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有专人负责组织、协调。要予以资金保障,确保监测工作的顺利实施。
  (三)各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分析本辖区枯水期和丰水期饮用水水质卫生状况,并及时将监测信息报告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
  (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技术指导和培训、质量控制等工作。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辖区内水样采集、实验室检测、质量控制、现场卫生学调查、监测结果上报、总结报告等工作。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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