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4年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
洛政办[2014]90号
2014年9月1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洛阳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4年主要工作安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洛阳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4年主要工作安排
2014年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的开局之年,也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关键之年。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4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国办发[2014]24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4年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豫政办[2014]93号)要求和5月15日全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坚持以群众反映突出的重大问题为导向,以公立医院改革为重点,深入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统筹推进相关领域改革,持续深入推进医改工作。
一、深入推进公立医院改革
重点解决公立医院规划布局不合理、公益性不强、管理制度不健全、就医秩序不规范以及综合改革不配套等问题,评估总结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经验,深化县级公立医院改革。
1. 推进公立医院规划布局调整。根据《全国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年)》、省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资源配置标准,编制我市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并向社会公布。进一步明确公立医院保基本的职能,优化结构布局,严格控制公立医院床位规模和建设标准。(市卫生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负责。排在第一位的单位为牵头单位,下同)
2. 进一步完善补偿机制。全面深入推进药品零差率销售,医院取消药品加成后因药品零差率销售减少的合理收入的80%通过调整医疗服务价格补偿,20%由省、省辖市、县(市)财政按4∶2∶4的比例承担。落实政府对县级公立医院符合规划和卫生资源配置要求的投入政策,巩固财政长效投入机制。落实对中医院的投入倾斜政策。充分发挥医疗保险补偿作用,医保基金通过购买服务对医院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予以及时补偿。各县级公立医院要加强医院管理和内部核算,降低运行成本。(市卫生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分别负责。分别负责为各单位分别牵头,下同)
3. 理顺医疗服务价格。总结县级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经验,结合市级公立医院实际情况,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则,2014年12月底前制订并实施价格调整具体方案,提高市级公立医院护理、手术、床位、诊疗和中医服务等项目价格,逐步降低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价格,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价格。市县各级公立医院已贷款或集资购买的大型设备原则上由政府回购,回购有困难的,限期降低价格。(市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负责)
4. 深化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研究完善县级公立医院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政策,建立健全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严禁向医务人员下达创收指标,严禁将医务人员奖金、工资等收入与药品、医学检查等业务收入挂钩。(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负责)
5. 建立完善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推进管办分开,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落实公立医院法人主体地位。合理界定政府和公立医院在人事、资产、财务等方面的责权关系,建立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分工、相互制衡的权力运行机制。完善公立医院院长选拔任用制度,明确院长的任职资格和条件,推进院长职业化、专业化,强化院长任期目标管理,建立问责机制。推动公立医院去行政化,逐步取消公立医院行政级别,到2014年年底,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一律不得兼任公立医院领导职务。严格执行医院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市卫生局、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负责)
6. 建立分级诊疗制度。2014年12月底前,研究制定分级诊疗实施办法,综合运用医疗、医保、价格等手段引导患者在基层就医,推动形成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双向转诊的就医秩序。研究开展全科医生契约卫生服务。积极推进医联体试点工作。(市卫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负责)
7. 完善中医药事业发展政策和机制。完善中医药服务项目目录,调整中医药服务价格,落实医保、新农合相关政策,鼓励选择使用中医药诊疗服务,引导医疗机构提供成本相对较低、疗效较好的中医药诊疗服务,加强县中医院和县医院中医科基本条件和能力建设,继续实施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市卫生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二、积极推动社会办医
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社会办医支持政策的意见》(豫政[2014]54号)精神,深入推进实施省社会办医“332”行动计划,重点解决社会办医在准入、人才、土地、投融资、服务能力等方面政策落实不到位和支持不足问题。优先支持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努力形成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为主体、营利性医疗机构为补充的社会办医体系。
8. 拓宽社会资本办医领域。鼓励社会资本直接投向资源稀缺及满足多元需求服务领域,举办中医医院、康复医院、专科专病医院、老年病医院、护理院、临终关怀医院等紧缺型医疗机构,发展医学影像、医学检验、病理诊断等专业性机构。支持社会资本举办高水平、品牌化、规模化的综合医院。公开社会办医的审批程序和条件,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市卫生局、发展改革委、商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9. 优化社会办医政策环境。加快落实非公立医疗机构和公立医疗机构在市场准入、社会保险定点、重点专科建设、职称评定、学术地位、等级评审、技术准入、科研立项等方面同等对待政策,在设置审批、土地、投融资、财税、价格、财产权利、投资奖励等方面,进一步完善对社会办医的支持政策。放宽对营利性医院的数量、规模、布局以及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的限制。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医院等级评审体系、医疗监督执法和医疗质量监管范围,依法加强行业监管。(市发展改革委、卫生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10. 加强社会办医人才支撑。推动医务人员保障社会化管理,促进医师有序流动。完善医师多点执业政策,鼓励公立医疗机构在职及离退休医务人员到社会办医疗机构多点执业。鼓励公立医疗机构通过托管、对口支援、纳入医联体等方式帮扶社会办医疗机构,定期派出专业技术骨干和管理团队到社会办医疗机构执业,帮助其提高管理和医疗科研水平。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各类卫生人才培训培养计划。(市卫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负责)
三、扎实推进全民医保体系建设
重点解决筹资机制不健全、重特大疾病保障机制不完善、医疗服务监管尚需加强、支付方式改革有待深化等问题,进一步巩固完善全民医保体系。2014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统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三项基本医保参保(合)率稳定在97%以上,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人均政府补助标准提高40元,达到320元;个人缴费同步新增20元。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分别达到70%以上和75%左右,进一步缩小与实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之间的差距。适当提高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门诊统筹待遇水平。
11. 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制度整合和完善筹资机制。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制度整合,强化管理服务,确保保障水平不降低。完善政府、单位和个人合理分担的基本医保筹资机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居民收入水平逐步提高筹资标准,强化个人缴费责任和意识。研究建立稳定可持续、动态调整的筹资机制,在逐步提高整体筹资标准的同时,按照积极稳妥、逐步到位的原则,逐步提高个人缴费占整体筹资的比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分别负责)
12. 改革医保支付制度。加快支付方式改革,完善医保付费总额控制制度和按病种付费等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医保对医疗服务行为的激励约束机制。积极推动建立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供应商的谈判机制和购买服务的付费机制。(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分别负责)
13. 健全重特大疾病保障制度。做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点工作,规范委托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完善城镇职工补充医保政策。做好儿童白血病等新农合重大疾病保障向大病保险过渡工作。加强城乡医疗救助和疾病应急救助,继续提高医疗救助水平,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住院自付医疗费用救助比例达到60%。通过财政投入和社会各界捐助等渠道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制订具体的实施方案和操作细则。全面推行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做好基本医保、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和医疗救助等制度间的衔接工作,充分发挥各项制度的整体合力。(市卫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分别负责,市财政局、总工会参与)
14. 继续推行异地就医结算管理和服务。加快提高基本医保的统筹层次,提高统筹质量。以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为重点,继续积极推行委托商业保险机构经办解决异地就医即时结算服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负责,市金融办参与)
15. 发展商业健康保险。贯彻省鼓励健康保险发展的实施意见,推进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各类医保经办业务。加快发展医疗责任保险、医疗意外保险,积极开发儿童保险、长期护理保险以及与健康管理、养老等服务相关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市金融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负责)
四、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
贯彻落实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3]80号),重点解决基层医改政策落实不平衡、部分药物配送不及时和短缺、服务能力不足等问题,继续做好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工作,加快乡镇卫生院周转宿舍建设,完成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医学生招录工作。
16. 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全面实施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年版),在巩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础上,提高二、三级医院基本药物使用比例。有序推动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逐步实行基本药物制度。巩固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集中配送机制,把是否通过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认证作为质量评价的重要指标,严格落实市场清退制度,对配送不及时的企业加大处罚力度,保障基层用药需求。(市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17. 建立短缺药品供应保障机制。完善短缺药品储备制度,重点做好传染病预防、治疗药品和急救药品类基本药物供应保障工作。对临床必需但用量小、市场供应短缺的药物,通过招标采取定点生产等方式确保供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卫生局负责)
18. 改革人事分配制度。强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法人主体地位,实施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落实用人自主权。根据实际适当提高奖励性绩效工资比例,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完善绩效考核办法,加强量化考核和效果考核,鼓励引入第三方考核,考核结果与绩效工资总量、财政补助、医保支付等挂钩。(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分别负责)
19. 稳定乡村医生队伍。原则上将40%左右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交由村卫生室承担,考核合格后将相应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拨付给村卫生室,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规范、完善新农合对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医疗费用的支付结算政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聘用获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落实退出村医每月300元的生活补助。(市卫生局、财政局负责)
五、规范药品流通秩序
重点解决药品流通领域经营不规范、竞争失序、服务效率不高等问题。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建立药品流通新秩序。
20. 规范药品流通经营行为。开展专项整治,严厉打击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挂靠经营、租借证照、销售假劣药品、商业贿赂,以及伪造、虚开发票等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医药代表”非法销售药品行为,遏制药品流通领域的腐败行为和不正之风。实施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卫生局分别负责,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务局、监察局、公安局参与)
21. 提升药品流通服务水平和效率。加快清理和废止阻碍药品流通行业公平竞争的政策规定。采取多种形式推进医药分开,鼓励零售药店发展和连锁经营,增强基层药品供应保障能力。(市商务局、发展改革委、卫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22. 改革完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健全药品价格信息监测制度,推动建立药品零售价格、采购价格、医保支付标准信息共享机制,加强药品价格信息采集、分析和披露,引导形成药品合理价格。改进药品定价方法。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低价药品价格管理政策,改进低价药品价格管理方式。完善进口药品、高值医用耗材的价格管理政策。(市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负责)
六、统筹推进相关改革工作
针对部分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效率不高、信息化建设滞后、医疗卫生行业监管能力不强、考核评价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加大相关领域改革力度,着力增强改革的整体性、系统性和协同性,形成推进改革的合力。
23. 完善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制度。继续实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提高到35元,细化服务项目,优化服务内容,提高服务质量。健全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间的分工协作机制,加强项目绩效考核和日常管理,规范资金管理和使用,注重服务效果。重点做好流动人口以及农村留守儿童和老人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优化整合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推进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进一步强化出生缺陷综合防治。落实国家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能力和重大疾病防治设施建设,提高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水平。适龄儿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保持在90%以上,高血压、糖尿病患者规范化管理率分别达35%和25%,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率达到65%以上,基层卫生监督协管覆盖率达到90%以上。(市卫生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计生委负责)
24. 加强卫生信息化建设。加快全市卫生信息化网络建设。落实数字化医院建设指南,促进卫生信息技术标准应用,大力推进远程医疗服务工作,普及应用居民健康卡。进一步整合全员人口信息、电子健康档案和电子病历三大数据库资源,逐步实现全市医疗服务、公共卫生、计划生育、医疗保障、药品管理、综合管理等信息资源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市卫生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计生委负责)
25. 加强人才培养。加强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在岗培训。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县级医院和城市大医院之间的人才帮扶,鼓励已退休的业务骨干到医疗机构服务。推进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加强全科医生培养,继续实施乡镇卫生院在职执业医师参加全科医生转岗培训项目,实施县级公立医院专科特设岗位计划,实施中医药人才队伍提升工程。(市卫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负责)
26. 加强医疗卫生全行业监管。卫生部门对医疗卫生机构实行统一准入、统一监管。优化监管机制,完善监管制度,创新监管手段,加大监督执法力度,提高综合监督能力。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组织查处违法行为,督办重大医疗卫生违法案件,严格规范诊疗服务行为。进一步加强医疗纠纷第三方调处机制,完善医疗纠纷处理和医疗风险分担机制,依法打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建立信息公开、社会多方参与的监管制度和评价机制。(市卫生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安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27. 建立健全考核评估机制。做好年度医改监测和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效果评价指标体系工作。(市卫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负责)
28. 加强组织领导。市医改工作领导小组与各县(市、区)医改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加强统筹协调,共同做好医改各项任务的组织落实工作。加强对医改中重点、难点问题的调查研究,完善政策措施。及时评估和总结推广好的做法和经验,总结提炼成熟的改革举措,适时制订相应的政策文件。加强医改宣传,做好舆情监测工作,引导群众合理预期,回应社会关切。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继续支持军队卫生系统参与深化医改工作。(市卫生局、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法制办等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