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管理,规范奖励扶助专项资金运行程序,确保奖励扶助专项资金安全、及时、足额发放到户、到人,推进奖励扶助制度的顺利实施,促进人口计划生育事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是为帮助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解决养老保障问题,在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基础上,对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1973年至2001年期间没有违反国家和我省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农村夫妇;在年满60周岁以后,按每人每月5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
第三条 奖励扶助专项资金是由中央和省级财政共同设立,用于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奖励扶助专项资金实行“财政预算、国库直付、委托发放、封闭运行、专款专用、直补到人”的方式进行管理。
第五条 委托代理发放机构在其指定的银行结算账户下设立“奖励扶助金代发帐户”。
第二章 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的管理与发放
第六条 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负责本地区奖励扶助对象的审查、确认、登记工作。每年3月底前,市级人口计生部门将各县(市、区)下一年度奖励扶助人数和资金需求情况汇总上报省人口计生委。省人口计生委根据各地上报情况,向省财政厅提供全省奖励扶助对象人数和资金需求计划,同时,向委托代理发放机构提供全省分县奖励扶助对象名单和相关信息。
第七条 省财政厅根据省人口计生委提供的奖励扶助人数,测算年度奖励扶助专项资金需求额度,并将省级承担的奖励扶助专项资金足额纳入财政预算。预算成立在省人口计生委。
第八条 委托代理发放机构根据省人口计生委提供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和相关信息,为每位奖励扶助对象开设个人账户,并将个人账户情况逐级下达到县级分支机构,县级分支机构与县人口计生部门共同核对奖励扶助对象个人账户,核对无误后,委托代理发放县级分支机构为每位奖励扶助对象办理奖励扶助金发放存折(或信用卡),并与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共同将存折(或信用卡)送到奖励扶助对象手中。
第九条 省财政厅将本级承担及中央财政补助的奖励扶助专项资金以国库直接支付方式划拨到委托代理发放机构指定银行结算账户,并将资金分配情况逐级抄送到县级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
第十条 委托代理发放机构将奖励扶助专项资金划转到“奖励扶助金代发账户”,在规定时间内,根据省人口计生委提供的奖励扶助名单,将奖励扶助专项资金划转到奖励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并将个人账户入账明细单反馈省人口计生委。
第十一条 奖励扶助对象持储蓄存折(或信用卡)、本人身份证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光荣证》到委托代理发放机构营业网点领取奖励扶助金。
第十二条 委托代理发放机构要按规定时间将奖励扶助金发放情况及时反馈省人口计生和省财政厅。
第十三条 每年年终,人口计生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编报奖励扶助专项资金决算。并详细说明奖励扶助专项资金到位、发放和结存情况。
第十四条 各级人口计生和财政部门要及时掌握和监督委托代理发放机构建立奖励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和资金发放情况。
第十五条 委托代理发放机构必须制定严格的资金发放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及时、足额将财政部门拨付的奖励扶助专项资金划转到奖励扶助对象个人账户。
第十六条 对奖励扶助对象因特殊原因不能到营业网点领取奖励扶助金的,计生部门配合委托代理发放机构将奖励扶助金送达奖励扶助对象手中。
第十七条 对委托代理发放机构在乡镇无储蓄网点的,委托代理发放机构必须采取有效方式,确保奖励扶助金及时、安全送达奖励扶助对象手中。
第十八条 经省上批准,提高奖励扶助标准和扩大奖励扶助范围的市、县所需资金由其本级财政负担。并由各市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报省奖励扶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三章 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奖励扶助专项资金只能用于符合奖励扶助制度规定条件对象的奖励扶助,不得用于其它任何方面。年度奖励扶助专项资金若有结余,结转下一年度,继续用于奖励扶助。
第二十条 省人口计生委与受委托代理发放机构签订《奖励扶助专项资金委托发放协议书》,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 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的发放和管理必须接受财政、人口计生、监察、审计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相关机构和部门应予以配合。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口计生和财政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对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的运行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和不定期抽查。
第二十三条 委托代理发放机构要建立严格的资金发放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代理机构不按协议履行资金发放职责,截留、拖欠、抵扣奖励扶助金的,追究其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委托代理发放机构不得用奖励扶助金抵扣个人贷款、抵交任何税费。不得使用奖励扶助专项资金进行任何形式的投资、融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对玩忽职守,造成奖励扶助金发放工作不能正常开展的,对贪污、挪用、克扣奖励扶助金的单位和个人,按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触犯刑律的,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人口计生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5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