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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14
京卫老年妇幼[2016]20号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北京市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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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残疾人联合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金融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财政局
各区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教委、信息化主管部门、民政局、财政局、人力社保局、金融局、残联: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84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康复医疗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促进预防、治疗、康复有机结合,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服务需求,现就康复医疗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康复医疗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性
随着北京市人口老龄化加剧和伤残人群的持续增加,康复医疗服务需求激增。康复医疗服务可以预防和减少伤残发生、减轻残疾程度、改善患者生命质量、控制疾病医疗费用、减轻家庭和社会的经济负担,是医疗卫生事业和健康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以综合医院为中心的医疗服务体系亟待改进,我市康复医疗资源十分短缺,难以满足需要。构建康复医疗服务体系,有利于提高医疗资源整体利用效率,对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二、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基本原则
保障基本、统筹发展。着力保障伤、病、残人士的基本康复医疗服务需求。疾病急性期的康复早期介入主要在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疾病稳定期患者系统、综合的康复治疗主要在康复医院;疾病恢复期患者的基本康复服务及家庭康复指导主要由基层卫生服务机构提供。按照“优化布局、分级诊疗、提高质量、持续发展”的要求,形成住院康复、日间(门诊)康复、居家康复紧密结合的康复医疗服务网络,为患者提供科学、适宜、连续性的康复服务。
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发挥政府在制定规划、出台政策、标准准入、监督管理、营造环境等方面的主导作用。加强全市康复医疗服务体系建设总体设计,落实属地化全行业责任,推进康复医疗服务规范化发展。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社会力量依法依规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投入康复医疗服务,不断增加康复医疗服务供给。
创新机制、提升能力。完善康复医疗服务相关政策制度和标准规范体系,盘活存量、用好增量,确定转型和新增各级各类康复医疗机构的功能定位,建立各级各类康复医疗机构分工协作的分级诊疗机制,引导患者有序就诊,提高服务质量、能力和效率。加强学科建设,充分发挥中医在康复医疗服务中的特色优势。
(二)发展目标
到2017年,初步建立符合首都特点的康复医疗服务体系。优化康复医疗资源配置,提高资源整体利用效率和效果,新增或转型一批康复医院或康复床位;推进分级诊疗和双向转诊;强化康复医疗与中医、妇幼保健和残联康复机构,以及老年病、护理等延续性医疗机构分工合作。建立和完善康复医学学科及康复医疗人才培养制度。逐步提升医疗卫生机构康复服务能力,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康复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康复工作率先达到国家标准要求。
到2020年,康复医疗服务体制、机制、模式和政策法规体系基本完善,康复医疗服务网络基本形成,发挥康复医疗质量控制中心作用,服务能力明显提升,逐步形成伤残康复、老年病康复、职业康复和运动康复等服务特色与优势。康复专业人才数量和质量基本满足居民康复医疗服务需求,实现每千常住人口0.5张康复护理床位,每张康复床位至少配备医师0.15名、康复治疗师0.3名和护士0.3名的建设目标。
三、重点任务
(一)加快推进康复医疗服务体系建设
构建以综合医院(含中医、中西医结合医院)康复医学科、康复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共同组成的连续性康复医疗服务体系。各区要将康复医疗服务体系建设纳入本地区卫生计生事业和健康服务业发展规划,根据辖区内居民康复医疗服务需求和供给情况,按照康复医疗资源配置要求,制定区域康复医疗服务规划,确定各级各类康复医疗机构规模和布局,落实康复医疗服务体系建设任务。将各区推进康复医疗服务体系建设工作及提供康复医疗服务情况纳入本市医改重点任务目标考核和区卫生发展评价。
(二)整合优化康复医疗服务资源
各区要按照康复医疗服务体系建设原则,整合辖区内卫生计生、民政、残联等部门在康复医疗服务领域的资源,保证康复医疗服务供给。首都功能核心区以调整存量为主;城市功能拓展区、城市发展新区及生态涵养发展区以适当增加增量为主。积极引导辖区部分公立医疗机构转型为康复医疗机构,或部分治疗床位转换为康复床位,逐步推进,分步实施,确保转型机构所承担的常见病、多发病诊疗功能及公共卫生任务不受影响。鼓励发展运动康复、职业康复、老年康复、儿童康复、专病康复为特色的康复医疗机构。严格落实三级综合医院(含中医、中西医结合医院)设置康复医学科的要求,到2020年,实现康复医学科设置达100%,康复医学科床位占医院总床位数不低于2%。二级综合医院(含中医、中西医结合医院)应当设置康复医学科,康复医学科床位占医院总床位数不低于2.5%。鼓励专科医院设置康复医学科。支持部分三级中医医院按照功能划分建设北京市中医康复中心。
(三)探索建立康复医疗服务分工合作机制
依托首都医学专家力量,制定综合医院与康复医院和基层卫生服务机构之间转诊标准、规范和程序。建立、完善以康复医疗服务规范化管理和持续改进为核心的质量控制体系。将住院患者功能评定率、康复治疗有效率、转诊率和平均住院日等指标纳入考核标准,加大监督考核力度,同时探索利用医保支付手段促进双向转诊制度的有效实施和长效工作机制建立。
(四)加强社区和家庭康复服务能力建设
各区要加强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康复医疗服务能力建设,支持引进相关人才,配备专、兼职技术人员,组建康复专业队伍,加强专业培训,掌握常用的康复评定技术和康复治疗、康复护理技术,为社区病、伤、残者提供最基本的训练与服务,并提供康复咨询和转接服务。鼓励建立康复专业医联体,并通过技术支持、对口支援等多种形式提升基层康复医疗服务能力。提高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康复床位占比,有条件的要建立康复病房。探索提供社区、家庭康复的服务模式,开展康复知识普及和家庭康复服务与指导。充分依托社区各类服务与信息网络平台,逐步将居民康复医疗服务信息纳入居民健康档案。将各区工作推进情况纳入社区卫生绩效考核,到2020年,本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全部具备康复服务能力。
(五)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康复医疗服务体系建设
在符合本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原则下,鼓励慈善机构、基金会、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举办非营利性康复医疗服务机构;优化投融资政策,支持企业、投资机构、商业保险机构等社会力量举办营利性健康服务机构,以特许经营、出资新建、参与改制、托管、连锁经营等多种形式投资康复医疗服务业。鼓励康复治疗师设置独立的康复医疗机构或独立执业,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组建或参与区域康复专业医联体建设。按照不低于25%的资源配置标准为社会力量举办康复医疗机构预留审批空间。
(六)加强康复医学学科体系建设
支持医学院校和其他高等院校康复医学及相关专业建设。加强市级康复医学中心建设。培养一批康复医学和康复治疗专业的学科带头人和学科骨干。建立市、区两级专家库,指导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康复医学科的学科建设,参与康复医疗服务相关的技术支持与指导。发挥康复医学学术团体和专业机构资源优势,加强康复医学领域的横向联系,积极开展国内、国际间的学术交流和合作,追踪世界先进康复医疗技术,提升国际影响力和国家竞争力。
(七)加强中医康复服务能力建设
充分利用和发挥中医传统的特色和优势,积极开发和推广中医康复适宜技术,包括针法、灸法、传统手法、传统功法,以及中药浸浴、熏蒸(洗)、低频治疗、电针治疗、微波治疗等有助于提高中医疗效水平的治疗手段。将康复中医特色诊疗技术(非药物疗法)应用纳入考核指标体系。鼓励中医类别医师从事康复服务,临床类别医师学习中医康复的理论和技术方法。
四、保障措施
(一)完善配套支持政策
根据康复医疗体系建设工作的任务目标,保障必要的财政资金投入。加强康复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床位使用率不高的二级综合医院或具备一定条件的基层卫生服务机构转型为康复医疗机构,财政对康复专业人才培养、新建和转型为康复医院的公立医疗机构在医疗设备购置、修缮改造等给予经费支持。首批推进6家公立医疗机构向康复转型,每家给予1500万元财政经费支持。推进康复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完善合理的康复医疗价格形成机制和医保调节机制。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要求,规范康复医疗服务项目,合理制定康复医疗项目价格。逐步完善康复医疗服务医保保障体系,为到康复医院就诊患者个人定点医疗机构变更提供快捷服务,保障转诊渠道畅通。探索新的医保付费方式,促进患者在综合医院、康复医院和基层卫生服务机构之间有序转诊。研究建立康复护理保险制度,探索商业医疗保险进入康复医疗领域。
(二)加强人才队伍培养
加强康复医师、治疗师、护士等康复医学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康复医学专业人才培养及管理制度,逐步实现康复治疗人员持证上岗。鼓励其他执业范围的专业技术人员转岗成为康复治疗人员,可延续其原有职称级别,并在晋升上一级康复医学专业技术资格时,合并计算其从事康复工作前后的履职年限。根据康复医疗服务需求,增加在京院校康复医学及相关专业各层次招生计划,培养输送合格康复医学专业毕业生。建立康复医学和康复治疗专业毕业后教育制度,在本市医疗机构从事康复医师工作的本科及以上医学毕业生,以及从事康复治疗师工作的各学历层次相关专业毕业生,应到经认定的培训基地接受康复医学住院医师或康复治疗师规范化培训。医疗机构不能直接聘用没有取得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的康复医师或康复治疗师独立从事康复医疗服务工作。加强康复医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将继续教育完成情况作为本人年度考核、职称晋升、职务聘任、执业再注册等的必备条件之一。通过转岗一批、培养一批、引进一批,尽快建设一支与我市康复医疗服务需求相适应的康复医学专业人才队伍。
(三)加强康复医疗信息化建设
建立康复医疗资源信息和服务信息的采集制度,实施标准化采集和数据质控,完善医疗机构信息系统及基层医疗卫生系统的康复信息管理功能。实施北京通基本卡在医疗康复服务中的普及应用,建立卫生计生、民政、残联、保险、金融等部门康复医疗服务信息协同共享机制。以北京通基本卡唯一身份标识为主索引,实现北京康复医学资源发展信息与个人康复医疗信息和居民健康档案信息的动态有效衔接,完善北京人口健康基础信息库。按照康复医疗分级诊疗流程,完善全市分级诊疗系统。建设首都人口健康信息云,开展互联网+健康医疗大数据分析和转化应用,为康复医学政策的制定提供科学依据,催生移动医疗、远程医疗、远程教育、居家康复等方面的康复医疗服务的新产品新业态。
(四)加强康复医疗服务监督管理
充分发挥我市康复医疗质量控制中心作用,制定对各级各类康复医疗机构实施分类指导、分级管理的康复医疗服务技术评价标准、工作规范。建立第三方参与的康复医疗机构考核评估机制,组织实施康复医疗服务技术、项目、设备评价活动,定期对各类康复医疗机构医疗技术、服务项目和设备运行状况进行综合评价;加强对康复医疗机构依法开展执业活动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和包括卫生计生、发改、财政、民政、人力社保、教育、金融、残联等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发展康复医疗事业的重要意义,把康复医疗作为政府的一项重要民生工程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工作。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落实责任,狠抓落实,定期研究解决康复医疗体系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完善相关政策措施,推进我市康复医疗事业快速、健康发展。
(二)明确部门责任
根据职责制定各有关部门工作方案,确保康复医疗体系建设工作顺利推进。卫生计生部门负责统筹北京市医疗卫生资源,拟定康复医疗体系建设发展的总体规划,研究制定康复医疗服务体系建设相关实施方案和措施,建立有效的考核评价指标体系,依法加强对各类康复医疗机构的监督、指导和管理,建立康复体系信息报告制度及加强信息系统建设;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安排权限内政府投资康复设施项目建设资金,完善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财政部门负责完善投入机制,加大资金投入,支持公立医疗机构向康复医疗机构转型和康复人才队伍建设,提升康复医疗服务水平;经济信息化部门负责支持康复医疗服务信息化建设项目立项;民政部门负责支持和指导养老机构中的医疗机构申请建立康复医疗部门,开展康复医疗服务项目;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对康复人员职称晋升管理以及康复医疗机构及其相应服务纳入医保范围给予支持;教育部门负责调整教育结构和布局,加快康复人才培养的步伐,鼓励具备条件的高等院校和职业院校开办康复医学、康复治疗等专业,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康复类职业教育;金融部门负责优化康复医疗服务体系融资政策,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健康服务业的资金支持力度;残联负责加快推进各类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建设和医疗政策保障。
(三)加大宣传力度
各相关部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特别是康复医疗服务机构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宣传手段,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使广大医务人员及公众充分认识康复医疗的重要性,增强康复医疗意识、减少残疾,努力营造社会理解和支持康复医学事业发展的社会环境。
(四)强化督导检查
各级政府和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本指导意见实施进度和效果的监督、指导和检查;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各成员单位联合对开展的康复医疗服务工作定期进行检查和考核,及时发现存在问题,不断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加大持续整改力度,保证康复医疗服务事业可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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