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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本市浦东新区取消药品广告异地备案要求的公告

发布日期

2016-06-30

发文字号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告2016年第9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6-06-30

颁发部门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本市浦东新区取消药品广告异地备案要求的公告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告2016年第9号

2016年6月30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上海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的批复》(国函[2015]222号)和《国务院关于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规定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24号)文件精神,即日起,在本市浦东新区取消药品广告异地备案要求。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已取得所在地药品广告审查批准文号的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生产企业、进口药品代理机构,在本市浦东新区发布药品广告,无需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药品广告异地备案申请,凭有效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即可在我市浦东新区发布药品广告。

  二、本市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应当依据《广告法》《药品管理法》《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从事药品广告活动,并充分利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官方网站(www.sda.gov.cn)药品广告数据库(查询路径:网站首页/数据查询/药品广告),切实加强对药品广告的审核。对含有违法内容的药品广告应当主动拒绝发布,并向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三、本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进一步加强药品广告监测、监管力度。对未经审查批准擅自发布的药品广告,或者篡改批准内容发布药品广告等违法行为,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区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对虽经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广告审批机关审查批准,但药品广告内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意见,交原审批的药品广告审查机关进行复核,并抄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同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将相关广告监测信息报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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