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加强本市各级各类学校和托幼机构秋季开学传染病防控工作的通知
沪教委体[2009]47号
2009年8月24日
各高等学校,各区县教育局、卫生局,各委、局、控股(集团)公司,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市健康教育所:
为认真落实《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学校秋季开学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的意见》(教体艺厅[2009]7号,见附件1)要求,加强学校流感(甲型H1N1流感)等传染病防控工作,防范秋季开学后流感(甲型H1N1流感)等传染病在学校内的暴发流行,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市教委和市卫生局制定了《上海市学校秋季开学流感(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要点》(见附件2),并结合秋季传染病的疫情特点和学校传染病防控工作实际,对进一步加强本市各级各类学校和托幼机构秋季开学传染病防控措施提出如下要求:
一、进一步加强学校传染病防控工作
各高校和各区县教育、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今年秋季开学前的学校传染病防控工作,要加强领导,明确职责,落实校长对学校传染病防控工作的责任制。要针对辖区和学校卫生工作的实际,制订和完善学校传染病防控工作计划和方案。要进一步建立完善学校传染病防控的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及时沟通和协调解决学校传染病预防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并落实整改措施。各级各类学校在开学前应组织进行学校卫生检查,重点开展对传染病防控措施落实情况的自查工作,消除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的各种隐患。
二、进一步加强对学校传染病防控工作的管理
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含中等职业学校主管单位)和各级各类学校、托幼机构要实行分管领导负责制,保障传染病防控必需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切实落实入学新生预防接种查验证、免疫规划疫苗查漏补种、环境预防性消毒、晨间健康检查、缺勤(课)监测和健康教育宣传等防控措施。
各级各类学校和托幼机构要进一步完善流感(甲型H1N1流感)等呼吸道传染病和霍乱、菌痢等重点肠道传染病以及急性出血性结膜炎等的防控工作方案或预案。要落实专人负责校(园所)内传染病防控工作;要进一步梳理和完善传染病报告制度、传染病管理制度、晨间健康检查制度、全日健康(医学)观察制度、缺勤(课)登记和家访制度、消毒隔离制度、饮水卫生自检制度以及与传染病防制有关的各项岗位责任制度;要进一步健全学校传染病防控工作网络和流程。一旦发生传染病疫情,学校应及时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及所在区县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积极配合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标本采集等工作,并在疾控部门指导下落实现场应急应对控制措施。
三、进一步加强对学校传染病防控工作的指导和检查
各区县教育部门要会同卫生部门组织开展对区域内学校传染病防控工作的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相关组织、制度、人员落实情况,学校自查情况、传染病报告的及时完整情况等。对发现的隐患和问题要立即责令整改,并做好技术指导或培训工作,及时进行跟踪复查。
区县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在开学前对辖区内的学校传染病防制工作开展联合督导,检查指导各类措施的落实和执行。对于检查和督导中发现的问题要加强指导并及时整改,切实保障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健康。
特此通知。
附件1: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学校秋季开学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的意见
教体艺厅[200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卫生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加强学校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防范秋季开学后甲型H1N1流感在学校内的暴发流行,维护正常教学秩序,保障广大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特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一、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甲型H1N1流感联防联控机制(或防控指挥部)的领导下,加强沟通和配合,共同做好学校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之间、各教育机构和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之间必须指定具体联系人,并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
二、各级各类学校和托幼机构应建立防控甲型H1N1流感工作领导小组,由一把手校(园)长负总责,并按照《学校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方案(试行)》和本工作意见要求,将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落实到学校具体部门、落实到每个班级。
三、各级各类学校和托幼机构应结合实际,在当地卫生部门指导下,制定本校的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方案,并根据工作方案,加强教职员工培训,使学校每个教职员工都明确各自职责,知晓疫情防控工作措施,熟悉防控工作程序。
四、学校和托幼机构开学前,应切实做好各项甲型H1N1流感防控的准备工作。主要包括:
(一)及时通知家长和学生,要求主动向学校报告学生开学前一周内有无出现流感样症状(如发热、咳嗽、咽痛等)、有无与流感样病人接触史以及外出旅行史等相关情况。
1.对开学前一周内出现流感样症状的学生,应劝其及时就医,病愈后复课。
2.对与甲型H1N1流感确诊病例或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的学生,要按照当地卫生部门的要求,完成规定期限的医学隔离观察。对与流感样病人有密切接触史的学生,应劝其居家隔离医学观察7天。学生隔离医学观察期结束后,如未出现发热、咳嗽等流感样症状,则可以正常到学校上课;如果一旦出现上述症状,则应到医疗机构就诊或采取居家隔离治疗。
3.对有赴疫情影响严重地区旅游史的学生参照本意见第五条第(五)项相关要求进行管理。
(二)及时通知并指导学生(特别是高校学生),做好返校途中的个人卫生防护。
(三)各学校、托幼机构应配合当地卫生部门或在卫生部门的具体指导下,开展对本校教职工,尤其是对校医甲型H1N1流感防控能力的培训工作,提高其对晨检、因病缺勤登记在防控疫情中重要作用的认识,增强其对甲型H1N1流感的认知、发现和报告等能力。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要联合开展学校甲型H1N1流感防控培训工作的督导。
(四)甲型H1N1流感疫情严重地区的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当地甲型H1N1流感联防联控工作机制(或防控指挥部)组织专家综合评估后所提出的防控意见,布置本行政内普通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合理错开开学时间。必要时,可推迟开学时间。
五、学校、托幼机构开学后,应切实做好甲型H1N1流感疫情的监测和防控工作。主要包括:
(一)把有关甲型H1N1流感等呼吸道传染病的防控知识的健康教育作为开学后的第一堂课,增强学生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争取学生积极配合学校防控措施落实。特别要教育学生尽量避免到校内、外人群聚集性场所,注意日常个人卫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一旦出现异常症状,应及时报告班主任或班级卫生员。
(二)每日对在校学生和教职工开展晨检,仔细询问是否有发热、咳嗽、咽痛等流感样症状。一旦发现流感样症状的学生或教职工,要立即按当地有关规定,要求其进行进一步诊治,其间不得返校参加正常教学等活动。
(三)指定专人每日负责学生和教职员工因病缺勤登记和随访工作。一旦出现学生、教职工因病缺勤,应及时了解缺勤原因,如与甲型H1N1流感有关,应在第一时间向当地卫生部门报告。
(四)学生和教职工一旦出现发热、咳嗽、咽痛等流感样症状,须及时在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到校医院或学校所在地医疗机构就诊。学校(特别是高校)应提供必要条件,对该学生和其密切接触者采取隔离医学观察措施。
(五)学校、托幼机构开学一周内,是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应在做好上述工作的基础上,重点强化以下防控措施:
1.各普通高等学校及中等职业学校可要求来自疫情严重地区的学生提前一周到校并实施一周的在校医学观察。
2.避免举办大型集会活动,尤其是室内大型聚集性活动。开学典礼可安排在室外操场进行,或以视频、分年级、分班的形式进行。
3.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的教育行政部门要指导辖区内学校尽可能避免大班授课,合理安排小班上课。
4.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的普通高等学校及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开学后一周内尽可能避免到人群聚集的场所,并做好自我健康状况观察。
5.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的学校,可根据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的意见,并在当地卫生部门指导下,有针对性地采取预防性服用中药措施。
六、加强学生军训期间的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
(一)各参训学校及施训单位要按照《学校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方案(试行)》和本工作意见要求,结合学生军训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防控工作预案。
(二)参训学校及施训单位要配备随训医务人员,并落实甲型H1N1流感疫情信息报告人,严密监测学生健康状况,一旦发现流感样疫情,要立即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教育行政部门。
(三)在学生军训开始前,参训学校应以班为单位详细了解全体学生的健康状况,测量受训学生的体温,如出现发烧、咳嗽、咽痛等流感样症状的,不得前往参加军训。
(四)施训单位要为受训学生提供整洁、通风的住宿条件,合理安排每间宿舍的入住密度,经常开窗通风。做到科学施训,劳逸结合,适当调整每日军事技能训练的作息时间、科目和训练强度,保证每一名受训学生的身体健康。
(五)以班为单位,指定一名学生为卫生员,每天两次对班内成员进行体温测量并做好记录。随训医务人员要具体督促落实每日晨午检工作,对学生晨午检日志进行检查,对缺勤的师生和帮训官兵逐一进行登记,并查明缺勤的原因。
(六)在军训基地施训的,要对学生采取封闭式管理,受训学生不得随意出入军训基地,外来人员不得随意进入军训基地,确有需要进入的,必须经医务人员测量体温,体温正常并进行严格登记后方可进入,严防甲型H1N1流感疫情输入。
(七)对患有流感样症状的师生和帮训官兵要督促其及时就医,并按医嘱进行医学观察。遇有确诊病例的,要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实施对相关场所实施消毒、对密切接触者实施隔离观察等防控措施,必要时可以提前结束军训。
七、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信息及时通报和措施联动机制。
(一)各学校、托幼机构一旦发现甲型H1N1流感疑似病例或确诊病例,应立即按《学校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方案(试行)》要求,依据相关预案和工作方案,及时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并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疫情处置的各项工作。
(二)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通报本行政区域内甲型H1N1流感疫情。医疗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一旦发现学生甲型H1N1流感病例,要立即将相关信息通报患病学生所在学校,并指导学校采取有关应急防控措施。
八、积极开展与社会媒体及家长的风险沟通工作。
(一)各地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应积极配合当地甲型H1N1流感联防联控工作机制(或防控指挥部)做好媒体沟通工作,教育群众甲型H1N1流感可防可治,特别是在需要错开开学时间或推迟开学时间的地区,要避免因开学时间调整引起社会混乱。
(二)学校要通过多种形式加强与学生家长的沟通,积极争取学生家长支持,主动配合学校做好学生的日常健康观察。一旦学生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就医,并向学校报告。
九、加强学校、托幼机构环境卫生管理,尤其应加强并指定专人负责教室、宿舍、图书馆、食堂等学习生活场所的通风换气及日常环境消毒工作。在校园内积极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清扫保洁,消除卫生死角,防范甲型H1N1流感和季节性流感等传染病在校园内的传播与流行。
十、为降低因罹患季节性流感及出现并发症的风险,同时减少甲型H1N1 病毒与季节性流感病毒的混合感染,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应在加大宣传的同时,按照卫生部2005发布的《中国流行性感冒预防接种指导意见》,9月份开始组织开展学生季节性流感疫苗接种。
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卫生部有关指导意见,结合当地疫情形势和专家评估意见,会同教育行政部门适时组织开展甲型H1N1流感疫苗的免疫接种工作。
十一、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联合对辖区内每所学校、托幼机构的甲型H1N1防控准备和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发现问题要求立即整改。同时,根据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及时提供甲型H1N1流感防控所必须的物质、经费和技术。
十二、本工作意见各地最迟于2009年8月21日开始组织实施。
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
二○○九年八月十四日
附件2:上海市学校秋季开学流感(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要点
为进一步落实本市各级各类学校流感(甲型H1N1流感)防控措施,防范流感(甲型H1N1流感)在学校传播、流行,根据教育部和卫生部《学校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方案(试行)》(教体艺[2009]6号)、《关于做好学校秋季开学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的意见》(教体艺厅[2009]7号)和《上海市流感(甲型H1N1流感)社区防控工作方案》(沪防疫[2009]24号)、《关于加强本市各级各类学校及托幼机构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的通知》(沪卫疾妇[2009]42号)、《上海市甲型H1N1流感监测方案(2009年第一版)》等的要求,制定本防控工作要点。
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要在辖区政府领导下,建立和完善流感(甲型H1N1流感)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加强沟通和配合,共同做好学校流感(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
二、本市各级各类学校(包括托幼机构,下同)应建立防控流感(甲型H1N1流感)工作领导小组,实行分管领导负责制,切实保障防控工作必需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落实到位。
三、本市各级各类学校应按照国家和本市流感(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要求,结合实际,在卫生部门的指导下,根据教育部门的部署,制定完善本单位的流感(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方案或预案,要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明确工作环节和流程,完善防控工作网络。
四、各级教育和卫生部门应各明确1名联系人员,并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
五、科学、有序、有效地落实学校流感(甲型H1N1流感)防控措施。
(一)主要防控措施
1.学校开学前的防控准备工作。主要包括:
(1)加强对教职员工防控流感(甲型H1N1流感)的培训。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应组织开展对教职员工,尤其是对校医和卫生保健教师有关流感(甲型H1N1流感)防控能力的培训,使学校每个教职员工都了解工作要求,明确各自职责,掌握防控措施,熟悉防控工作程序;要提高他们对晨检、因病缺勤(课)监测等措施在防控流感(甲型H1N1流感)中重要作用的认识,增强对流感(甲型H1N1流感)的认知、发现和报告的意识和能力。
(2)加强对学生、家长以及教职员工的告知。包括:
a.在开学前二周,了解掌握师生暑期出国(境)以及赴外省市夏令营、考察、教育交流等活动情况;告知家长(学生)主动向学校报告学生开学前一周内有无出现流感样症状(如发热、咳嗽、咽痛等)、有无与流感样病人接触史以及外出旅行史等相关情况,并做好记录。
对开学前一周内出现流感样症状的学生,应劝其及时就医,病愈后复课。对与甲型H1N1流感确诊病例或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的学生,告知其应自觉完成规定期限的自主居家医学观察;对与流感样病人有密切接触史的学生,应劝其居家自主医学观察7天。
b.在开学前二周,对境外来沪短期工作访问或者有长期合作近期返沪的外籍教师,告知其返沪后须自主居家医学观察7天,若出现发热、咳嗽等流感样症状,应及时前往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就诊。
c. 招收外省市(境外)学生的各学校应及时通知并指导入学新生(返校学生)做好来校(返校)途中的个人卫生防护。
(3)加强学校、托幼机构环境卫生管理,尤其加强并指定专人负责教室、宿舍、图书馆、食堂等学习生活场所的通风换气及日常环境消毒工作。在校园内积极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清扫保洁,消除卫生死角,防范甲型H1N1流感和季节性流感等传染病在校园内的传播与流行。
2.开学后的疫情监测和防控工作。主要包括:
(1)加强健康教育。
把有关流感(甲型H1N1流感)等呼吸道传染病的防控知识的健康教育作为开学后的第一堂课,增强学生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争取学生积极配合学校防控措施落实。特别要教育学生尽量避免到人群聚集性场所,注意日常个人卫生,养成勤通风、勤洗手等良好的卫生习惯;一旦出现异常症状,应及时报告班主任或班级卫生员。
(2)加强对大型集会活动的管理。
各级各类学校在开学一周内尽量避免举办大型集会活动,尤其是室内大型聚集性活动。开学典礼可安排在室外操场进行,或以视频、分年级、分班的形式进行。
(3)加强流感样病例的监测。
加强每日晨检工作,以班级或年级为单位加强对学生和教职员工缺课、缺勤原因的追查,做好病因登记。学校医院、门诊部和卫生室要加强对有发热、咳嗽等流感样症状病例的监测,做好病例信息的询问和登记,如发现有可疑流行病学史的患者,应及时转至校外医疗机构的发热门诊就诊。
(4)加强学生军训期间的防控管理。
a.各参训学校按照国家和本市流感(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要求,结合学生军训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防控工作预案。
b.落实随训医务人员,加强对参训学生健康状况的监测。如发现有发热、咳嗽等流感样症状的师生或帮训官兵,应督促及时到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就诊。
(5)加强疫情报告。
各级各类学校应密切关注流感样病例增多情况。一旦发现班级或年级为单位出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按照要求及时向所在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积极协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做好疫情处置的各项工作。
(二)发生甲型H1N1流感散发病例状态下主要防控措施
在强化常态管理的各项防控措施的同时,采取以下措施:
1.学校发现甲型H1N1流感确诊病例时,应当于12小时内向所在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同时上报所在区教育主管部门;要求病例停止上课,并根据病情轻重程度和临床医生医嘱采取居家隔离治疗或入院治疗措施;
2.协助所在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并在其指导下开展消毒等现场处置;对疾病预防控制中判定的甲型H1N1流感病例的密切接触者,如在本市有固定居住场所的,告知其回家自主医学观察7天;在本市无固定居住场所的,学校(特别是招收外省市学生的学校)应提供必要条件实施自主医学观察措施。
3.积极做好学生家长的沟通与健康教育工作,加强与学生家长的沟通联系,了解是否出现流感样症状,学校应向所在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教育行政部门每日报告密切接触者学生健康状况。
4、对举办校内各种大型集会和会议等活动进行必要限制;
5、加强对学校人员出入的管理,严格控制外来人员进入校园。
(三)发生暴发疫情状态下主要防控措施
该情况下采取以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链为主的综合性防控措施,防止或减缓疫情扩散,减少病例,减轻疫情危害,采取以下措施:
1.停办校内各种大型集会和会议等活动;
2.一旦发现14天内,同一班级出现2例及以上甲型H1N1流感病例时,该班级可停课;如14天内,同一学校或托幼机构有2个及以上班级停课时,该班级所在年级可停课;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如在14天内,同一学校有2个及以上年级需要停课时,该学校可以全体停课。原则上,停课的范围应根据疫情波及的范围和发展趋势,由小到大,如由班级到年级,由年级到学校;
3.停课前,应告知学生、家长及教职工相关防控知识,停课后,应与学生、家长、教职工保持联系,了解停课期间学生是否出现流感样症状,学校应向属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教育行政部门每日报告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健康状况;
4.停课时间不少于7天,自最后一例甲型H1N1流感病例被隔离或离校之日算起;
5.中小学校应加强放假学生的校外管理,避免其学校外的相互接触和聚集。高校停课后,要加强对学生的在校管理;
6.复课前,必须对教室、阅览室等场所进行彻底清扫消毒;复课后,继续加强晨检和病例报告。
(四)发生疫情流行状态下主要防控措施
该情况下,主要以强化病例诊治、校内环境消毒、加强医学观察者管理,加强疫情监测工作为主,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1.根据疫情波及的范围和发展趋势,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对出现病例的中小学校、托幼机构等实施全校停课措施;对出现病例的高校实施学生停课不离校,在校进行观察的措施;
2.做好与停课学生和家长的沟通与健康教育工作;
3.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开展重症病例的医疗救治工作;
4.加强校内外学生的管理工作,避免学生聚集活动;
5.做好在学校被隔离治疗师生的日常生活保障;
6.复课前,必须对教室、阅览室等公共场所进行彻底清扫消毒;复课后,继续加强晨检和病例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