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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省系统食品检验机构检测人员岗位培训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2-10-15

发文字号

鄂质监科认函[2012]554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湖北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2-10-15

颁发部门

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正文内容


关于开展全省系统食品检验机构检测人员岗位培训的通知

鄂质监科认函[2012]554号

2012年10月15日

  各市州、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进一步提升我省系统食品检测机构技术人员检测水平、提高质检机构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效率,推进全省食品检测工作能力提升,更好地服务于全省食品产业发展,确保全省食品质量安全。经研究,决定在全省系统开展食品分析仪器操作人员岗位培训,具体安排如下

  一、培训对象
  全省系统食品检验机构检测人员。

  二、培训内容
  鉴于我省系统食品检验机构气相色谱仪已实现全覆盖,且2012年省局组织的能力验证活动中,利用该设备开展能力验证项目的不满意率达到72%,经研究确定,本次培训内容为气相色谱仪的操作与维护。

  三、培训形式和时间、地点
  (一)培训形式:全脱产培训。
  (二)培训时间、地点:2012年10月20日--11月30日,3周/人/期,培训地点为省局指定的各培训机构。

  四、有关要求
  (一)培训机构要求
  经省局筛选,确定湖北省质检院、武汉质检所、恩施州质检所、中国农科院武汉油料所为我省系统气相色谱仪操作培训机构。
  1、请各培训单位结合本单位检测人员技术能力推荐2-3名培训师资,培训师资名单于10月20日前报省局备案。
  2、培训师资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参加过国家培训机构或设备供应商组织的相关项目集中培训,至少应在近3年内参加过省级以上相关项目能力验证且结果满意;如技术能力突出,但近3年内未参加相关项目能力验证者,应参加测量审核机构组织的测量审核或与省级质检机构进行实验室间比对,结果满意;或近3年在国家或省级检测技能比武中获奖者。
  3、培训机构应针对培训学员制订详细培训计划和考核大纲,为每位学员指定一对一培训师资。
  4、各培训单位应于2012年12月10日前完成培训任务,并向省局提交培训工作总结及培训人员鉴定材料。
  (二)培训人员要求
  1、培训人员基本要求: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一年以上色谱检测经验;大学专科毕业,两年以上色谱检测工作经验;年龄40岁以下。
  2、培训人员人数要求:各市州、县食品检验机构务必选派1-2名技术人员参加培训,不得缺席(省局指定培训机构可不选派人员参加)。参训人员名单请于10月18日前以市州局为单位汇总报送省局科技认证处。
  (三)其他要求
  1、培训结束,省局将向考试合格学员颁发统一的《湖北省质检机构检验检测人员上岗证》。
  2、食品检验机构检验检测人员是否持有省局颁发的《湖北省质检机构检验检测人员上岗证》,将作为今后实验室资质认定审批工作的重要依据。
  3、请各培训单位和市州县质检机构,高度重视此次培训工作,为培训师资和培训人员提供时间、场地、资金的保证,严禁培训工作流于形式、走过场。
  4、培训期间,学员食宿费用自理,培训费用1000元/人。
  5、培训结束后,省局将对本次培训工作情况进行通报,并总结经验,逐步实现我省系统质检机构检验检测人员主要设备岗位培训工作全覆盖。
  联系人:王永瑜 联系电话:027-87811035

  附件:(略)

  1.湖北省质检机构岗位培训师资登记表;
  2.湖北省质检机构岗位培训学员登记表;
  3.湖北省质检机构岗位培训学员汇总表;
  4.湖北省质检机构岗位培训学员学习情况鉴定表;
  5.湖北省食品检验机构分析仪器操作人员上岗证;
  6.全省系统食品检测机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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