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规范药品生产企业跨地区销售药品行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药品生产企业异地设立药品储存仓库试点的通知》(国药监市〔2001〕 313号),该文关于申请异地设立药品储存仓库的试点企业应向仓库所在地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材料的第4项,即“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中药品仓储条件的证明”是指:企业自建药品仓库,或者租用药品经营企业仓库,或者租用其它仓库的,均需由生产企业提交与储存药品相适应的符合GSP关于药品储存规定要求的有关资料,以便验收。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司
二○○一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