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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同意义乌市中心医院等单位核发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1-08-09

发文字号

浙卫发[2011]175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浙江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1-08-09

颁发部门

浙江省卫生厅

正文内容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同意义乌市中心医院等单位核发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的通知

浙卫发[2011]175号

2011年8月9日

各市、义乌市卫生局,省级医疗单位:

  根据《关于加强2011年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浙卫办规财[2011]1号)和《2011年第一季度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评审有关具体问题的说明》,经省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评审委员会评定,现将有关医疗机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临时)配置许可证评审结果予以公布。

  一、同意给义乌市中心医院等24家医疗机构共计25台乙类大型医用设备发放配置许可证(见附件1);

  二、同意给桐庐富春江医院等15家医疗机构共计17台乙类大型医用设备发放临时配置许可证(见附件2);
  浦江县中医院因已新增配置4排CT1台,要求核发临时配置许可证(CT)的申请不予同意,新增配置4排CT配置许可证另行发放,原临时配置许可证(CT)予以作废。

  三、不同意给奉化市溪口医院等23家医疗机构共计26台乙类大型医用设备发放配置许可证(见附件3);

  四、不同意给长兴骨科医院等7家医疗机构共计9台乙类大型医用设备发放临时配置许可证(见附件4)。
  上述医疗机构已取得大型医用设备临时配置许可证的设备可继续使用。

  五、未取得(临时)配置许可证的其它乙类大型医用设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大型医用设备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请各市卫生局按指定时间(时间另行通知)领取许可证,并及时下发各有关医疗机构。

  配置许可证是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使用和收费的重要依据,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使用、保管等工作,实行专人负责。医疗机构应将配置许可证大证张贴于相应设备机房的醒目位置;小证套装封皮,妥善保管。

  附件:

  1、同意核发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名单(略)

  2、同意核发乙类大型医用设备临时配置许可证名单(略)

  3、不同意核发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名单(略)

  4、不同意核发乙类大型医用设备临时配置许可证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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