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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疫苗经营监督管理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5-07-11

发文字号

苏食药监市[2005]314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江苏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5-07-11

颁发部门

江苏省其他机构

正文内容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疫苗经营监督管理意见的通知
(苏食药监市[2005]314号)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疫苗经营监督管理意见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5〕278号)转发给你们,并对我省疫苗批发资格准入有关问题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

  一、疫苗是预防、控制传染病发生、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的重要药品,在生产、运输、储存和使用过程中有着严格的要求,稍有不慎,有可能导致重大群体性事件。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深刻领会国务院《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内容和精神实质,切实加强疫苗流通环节的监管,防止类似安徽省泗县大庄镇群体接种甲肝疫苗事件的发生。

  二、严格疫苗批发资格准入,确保区域内及时配送供应。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根据本地实际,在企业自愿申报的基础上,择优推荐一家管理规范、条件齐备、近年来无严重违反药品管理法规受到处罚记录的药品批发企业作为本辖区疫苗供应网点报我局。经我局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疫苗经营监督管理意见》审查验收合格后,在其《药品经营许可证》标注“疫苗”经营范围后,方可经营疫苗。

  三、被确定为疫苗供应网点的药品批发企业必须承担本地区第二类疫苗的及时配送任务,对所经营疫苗的质量负责。在取得经营疫苗许可时向所在地省辖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交明确供应责任和质量责任的承诺书。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上述企业的监督检查,结合正在开展的药品安全信用分类管理工作,对符合守信等级条件的,及时评定授予守信等级,在“诚信江苏”信用公告栏目中推出,并享受我局给予的相应激励政策。对达不到储存、运输要求,经营假劣疫苗的,要严肃查处,直至依法取消疫苗经营资格。
  附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疫苗经营监督管理意见的通知》(略)

  二00五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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