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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法人资格认可审查规定》有关条款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4-03-20

发文字号

闽食药监械函[2014]123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福建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4-03-20

颁发部门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法人资格认可审查规定》有关条款的通知

闽食药监械函[2014]123号

2014年3月20日

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等级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有关规定,完善行政许可相关配套制度,根据部分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意见反馈,经研究,决定将《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法人资格认可审查规定》(闽食药监械[2013]143号)第十条修订为“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法人注册地址和仓库地址应设置在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相对独立的场所,必须提供房屋使用证明。居民住宅、军事管理区不得作为企业注册地址和仓库地址”。对应的审查评分标准也随之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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