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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关于静海县医院陪床费标准的复函

发布日期

2007-08-03

发文字号

津价医药[2007]177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天津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7-08-15

颁发部门

天津市其他机构

正文内容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静海县医院陪床费标准的复函
(津价医药〔2007〕177号)



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请批准静海县医院收取陪床费的函》(津卫财函[2007]287号)收悉。鉴于静海县医院已从二级医疗机构调整为三级医疗机构,病房环境有了较大改善,经研究,静海县医院非新建普通病房,按照患者自愿的原则可收取陪床费,收费标准为每床每日10元。自2007年8月15日起执行。

天 津 市 物 价 局
  二OO七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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