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地方病防治“十二五”规划终期考核评估方案》的通知
黑卫疾控发[2015]53号
2015年4月20日
各市(行署)卫生计生委(卫生局),绥芬河市、抚远县卫生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根据《全国地方病防治“十二五”规划》(国办发[2012]3号)和《关于印发全国地方病防治“十二五”规划终期考核评估方案的通知》(国卫办疾控函[2015]3号)的要求, 为切实做好我省地方病防治“十二五”规划终期考核评估,我委组织编制了评估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联系 人:省卫生计生委疾控处 石 刚
联系电话:0451-85971060
黑龙江省地方病防治“十二五”规划终期考核评估方案
根据《全国地方病防治“十二五”规划》(国办发[2012]3号,以下简称《规划》)和《关于印发全国地方病防治“十二五”规划终期考核评估方案的通知》(国卫办疾控函[2015]3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要求,省卫生计生委决定对各市地完成《规划》目标情况进行终期考核评估。为切实做好此项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考评目的
评价《规划》目标的完成情况,总结经验,查找问题,为制订全国地方病防治“十三五”规划提供依据。为迎接国家地方病防治“十二五”规划终期考核评估做好准备。
二、考评内容
(一)组织管理和部门履行职责情况。
1. 组织领导与防治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贯彻落实《规划》目标情况,在组织领导、部门配合、经费保障和专业队伍建设等方面进展情况,填写表格(具体见附件中表1)。
2. 部门职责。按照《规划》要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职能分工履职尽责、密切配合,为实现《规划》目标所采取的政策措施情况,填写表格(具体见附件中表2)。
(二)防治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1. 碘缺乏病。掌握各地县级消除碘缺乏病情况。
2. 饮水型地方性氟中毒、砷中毒。掌握各地病区范围、病区改水村数和降氟、降砷改水工程使用管理情况。
3. 大骨节病。掌握大骨节病病区村的病情及落实综合防治措施情况。
4. 克山病。掌握克山病病区县的病情及综合防治措施落实情况。
5. 防治经费投入。掌握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在地方病防治工作中的经费投入和使用情况。
三、考评程序和方法
按照县级自查、市级复核、省级抽查的形式开展考评。省直管县完成自评后,报请由省本级负责考核。省级以下考评内容按照《重点地方病控制和消除评价办法》(国卫疾控发[2014]79号,以下简称《办法》)中各病种“评价内容”执行,抽样方法按本方案执行。
(一)县级自查。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会同承担地方病防治任务的相关部门组成考评组,负责对辖区内碘缺乏病、水源性高碘甲状腺肿、地方性氟中毒、地方性砷中毒(高砷地区)、大骨节病、克山病防治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完成自查报告,并将自查结果和报告报送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同时报送同级人民政府。
(二)市级考评。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接到各县书面评估材料后,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和专家组成考评组对评估材料进行审核,并在每个县抽取2个乡(镇),每个乡(镇)抽取2个村进行考评,完成市级考评报告,并将全市(地、州)(以下简称市)辖区内各县自查报告及市级考评报告报送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同时报送同级人民政府。
(三)省级考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接到各市书面评估材料后,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和专家组成考评组对考评材料进行审核,并在每个市抽取2个县,每个县抽取2个乡(镇),每个乡(镇)抽取2个村进行考评。具体方法按照《办法》要求执行。考评后完成省级考评报告,并报送国家卫生计生委。
1.听取汇报。重点听取《规划》目标完成情况。
2.查阅文件、资料。查阅各相关部门制订的有关文件、工作规划、实施计划、工作总结、防治监测报告等资料原件,核实自查报表(具体见附件中表3-1至3-6)。
3.现场评价。按照《办法》要求执行。
四、考评结果判定
在逐级考评的基础上,按照《重点地方病控制和消除评价办法》中各病种的“评价判定标准”,判定各病种是否达到控制和消除水平,根据判定结果,评价各病种是否实现《规划》目标。
五、考评时间
县级于2015年5月中旬之前,完成自查并向市级报送自查报告;市级于2015年6月底之前,完成对县级考评的抽查并向省级报送考评报告;省级于2015年8月底之前,完成对市级的考评并向国家申报考评验收。
六、组织实施
省卫生计生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本次考核评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