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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关于转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2021年第9号、第11号》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02-03

发文字号

晋药监办函〔2021〕24号

信息分类

指导原则

有效地区

山西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

颁发部门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正文内容

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综改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现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1年第9号通告《关于5批次化妆品检出禁用物质的通告》和第11号通告《关于20批次不合格化妆品的通告》转发给你们,请各市局对通告中检出禁用物质的化妆品和不合格化妆品督促辖区内化妆品经营者开展自查,自行下架、登记、停售相关产品,并结合日常检查开展全面排查,检查发现仍有经营的,责令相关经营者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对涉嫌销售通告中化妆品的要严查进货渠道,对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同时将排查情况上报省药监局化妆品监管处,如发现重大情况及时报告。

        各市局化妆品监管部门应当加大对《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的宣贯力度,督促化妆品经营者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认真履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各项义务,依法严厉打击非法添加禁用物质等违法违规行为,净化市场环境,保障公众用妆安全。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1年2月3日           

        (主动公开)  

          附件1: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1年第9号通告.pdf

          附件2: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1年第11号通告.pdf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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