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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甲型H1N1流感有关诊疗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9-10-30

发文字号

沪卫办医政[2009]56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9-10-30

颁发部门

上海市卫生局

正文内容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甲型H1N1流感有关诊疗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沪卫办医政[2009]56号

2009年10月30日

  各区县卫生局、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各市级医疗机构:

  现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甲型H1N1流感有关诊疗工作的通知》(卫发明电[2009]22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甲型H1N1流感有关诊疗工作的通知

  卫发明电[2009]2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随着北半球秋冬季来临,我国甲型H1N1流感聚集性疫情暴发增多,确诊病例迅速增加,部分地区出现了重症与危重病例,个别地区已经出现死亡病例。为进一步做好甲型H1N1流感疫情防控工作,及时发现、诊断、救治甲型H1N1流感患者,提高救治成功率,降低病死率,维护患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就进一步做好甲型H1N1流感有关诊疗工作通知如下:

  一、关于甲型H1N1流感病例诊断
  甲型H1N1流感病例诊断由经治医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临床诊疗规范、常规,结合我部《甲型H1N1流感诊疗方案(2009年第三版)》作出。

  二、关于甲型H1N1流感死亡病例判定
  甲型H1N1流感死亡病例判定由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省级甲型H1N1流感临床专家组进行,或者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确定。

  三、组织开展医务人员甲型H1N1流感诊疗技术培训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开展医务人员甲型H1N1流感诊疗技术分级培训工作,确保培训取得实效,不走过场。培训的重点内容是重症与危重病例的早期识别和救治。要重点加强对基层和边远地区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培训,提高其诊疗能力,必要时省级、市级临床专家组要深入重点地区进行现场培训。

  四、重点加强甲型H1N1流感重症与危重病例早期识别和医疗救治
  早期发现重症与危重病例是提高救治成功率、降低病死率的关键。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要高度重视较易成为重症病例的高危人群,此类人群出现流感样症状时,要及早进行甲型H1N1流感病原学检测和其他必要检查,尽快明确诊断并采取相应的治疗措施。要着重提高医务人员,特别是基层和边远地区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早期识别和处置重症与危重病例的能力。省级、市级临床专家组要定期深入基层和边远地区医疗机构,现场指导重症与危重病例早期识别和处置工作,帮助排查重点人群,及时发现重症与危重病例。

  五、做好甲型H1N1流感重症与危重病例医疗救治技术准备工作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在做好甲型H1N1流感医疗救治相关准备工作的同时,重点做好重症与危重病例医疗救治技术准备工作。要组建由重症医学、感染、呼吸、心血管、神经内科等多学科人员组成的重症与危重病例医疗救治团队,对重症与危重病例采取综合治疗措施;要对参加重症与危重病例救治的医务人员进行甲型H1N1流感救治知识和专业技能培训;要改造或增加重症监护病房设施,储备成人、儿童呼吸机、监护仪等必要抢救设备,有效做好甲型H1N1流感重症与危重病例医疗救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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