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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局关于贯彻执行《处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7-04-26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北京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7-04-26

颁发部门

北京市其他机构

正文内容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贯彻执行《处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为了切实贯彻落实好《处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以下简称《办法》),保证《办法》的顺利实施,现就《办法》在执行过程中的有关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卫生局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办法》的组织实施工作,加强对落实《办法》工作的领导,组织相关人员就学习和贯彻落实《办法》进行培训,我们已将卫生部培训内容挂在市卫生局网站。

  二、各区县卫生局要认真履行本行政区域内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定期或不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处方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要把医疗机构落实《办法》和处方评价工作作为医疗质量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对工作落实不到位,弄虚作假的单位要进行通报,根据《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出现的问题予以处罚。

  三、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处方标准。处方用纸颜色等要按照市卫生局统一下发的处方(见附件1)格式标准印制。儿童医院普通处方可以统一为白色。

  四、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根据本单位性质、功能、任务,制定本机构《基本用药供应目录》。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须将《基本用药供应目录》报至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卫生局将统一编制《处方集》,另行印发。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于5月20日前将《基本用药供应目录》(见附件2),(可在网上下载)按统一格式填制,电子版报至北京市卫生局药械处。

  五、严格执行卫生部通用名制度,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药品通用名开具处方,药品名称后不得增加字符。需做标识的可在规格后做标记,但要报至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综合部备案后执行。

  未纳入医保报销范围的药品,按照卫生部公布的《处方常用药品通用名目录》开具处方。

  六、卫生部将统一印发专利药品目录。

  七、医疗机构对从事药品调配工作的人员要进行严格管理,对于未取得相关资格的人员,各医疗机构应尽快采取相应措施,保证政策落实。对社区卫生服务从业人员,北京市卫生局根据现状,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另行通知。

  请各区县卫生局将此通知转至辖区内二级及以下各类医疗机构。

  网址:http://www.bjhb.gov.cn(请点击该网站视频播放栏目中的“其他”即可观看培训课程)

  邮箱:bjyxc@sina.com

  二〇〇七年四月二十六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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