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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转发《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11-12

发文字号

川医保办发〔2021〕27号

信息分类

指导原则

有效地区

四川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

颁发部门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正文内容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

       现将《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1〕28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严格执行单行支付药品政策

       各地要严格落实《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国家谈判药品和部分高值药品支付管理有关政策的通知》(川医保发〔2019〕27号)的规定。根据参保人员使用单行支付药品年度费用及基金运行情况,可适当提高单行支付药品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后剩余的费用,各地可结合实际,纳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公务员医疗补助等各类补充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充分发挥多层次医疗保障作用,提高参保人员待遇水平。

       二、持续优化“双通道”用药经办管理服务

       坚持便民利民原则,不断优化经办流程。利用互联网和信息化方式,减少参保人员往返办理环节,缩短办理时间。做好参保人员省内异地就医使用“双通道”药品直接结算工作,落实全省“双通道”定点医药机构互认,在定点医药机构服务协议中增补“双通道”药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相关条款,强化协议管理及执行力度,完善全省“双通道”药品省内异地联网直接结算信息系统。

       三、加强“双通道”用药监管

       各地要加大定点医疗机构合理用药指导和监管力度,确保用药安全。严格执行全省统一的单行支付药品和高值药品适用病种及用药认定标准,加强相关证明材料的审核核实工作。要及时将“双通道”药品纳入医保智能监控系统,建立定期分析机制,对费用高、用量大的“双通道”药品进行重点监控和综合研判,发现违规违法行为及时按规定处理,严厉打击利用单行支付药品政策套骗取医保基金的行为。要加强异地就医监管力度,落实就医地监管职责。

       附件:国家医保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指导意见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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