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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印发《关于学习福建省和三明市深化医改经验进一步加大医改攻坚力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0-01-16

发文字号

赣医改字〔2019〕2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江西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

颁发部门

江西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

正文内容

各设区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现将《关于学习福建省和三明市深化医改经验 进一步加大医改攻坚力度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关于学习福建省和三明市深化医改经验 进一步加大医改攻坚力度的实施意见》

  江西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

                  2019年12月31日

  

 

附件

关于学习福建省和三明市深化医改经验进一步加大医改攻坚力度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推广福建省和三明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经验的通知》(国医改发〔2019〕2号)精神,充分发挥典型经验的示范带动作用,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学习福建省和三明市深化医改经验,进一步加大医改攻坚力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围绕“一个转变、两个重点”(推动卫生健康工作从以治病为中心转向以人民健康为中心,着力解决看病难、看病贵问题),认真学习福建省和三明市的担当精神和改革勇气,以榜样的力量推动医改走深走实,加快完善分级诊疗、现代医院管理、全民医保、药品供应保障、综合监管等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大力推进优质高效的整合型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努力实现卫生健康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不断增进人民群众健康福祉。

  二、重点任务

  (一)切实加强医改组织领导。

  1.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推广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经验的若干意见》要求,由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或一位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医改领导小组组长,将医改任务完成情况作为全面深化改革和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各级医改领导小组原则上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专题会议,集中议策改革重要事项,形成强有力的工作推进机制。(省卫生健康委负责,任务只列牵头部门,不列参与部门,下同)

  2.深化公立医院管理体制改革,政府要统筹履行举办职责,全面落实投入政策,在医疗价格、人事薪酬、药品流通、医保支付等方面为公立医院改革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加强对公立医院的绩效考核,将医院机构设置、中层干部聘任、人员招聘和人才引进、内部绩效考核与薪酬分配、年度预算执行等经营管理自主权充分下放。公立医院要围绕政府办医目标,全面落实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完善院级党组织会议和院长办公会议的议事决策制度,建立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协调、相互促进、相互制衡的治理机制。(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省药监局分别负责)

  3.2019年12月底前,制定健康江西行动的具体实施意见,统筹推进实施健康江西行动和深化医改工作,确保健康江西行动目标任务落到实处。(省卫生健康委负责)

  (二)全面落实政府投入责任。

  4.各级政府严格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医疗卫生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19〕54号)文件精神,主动落实政府投入责任,对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按其隶属明确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中央、省属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市县政府委托的公共卫生、紧急救治、援外、支农、支边等任务,由市县财政给予合理补助;省或市县所属医疗卫生机构承担上级财权事权任务的,由上级财政给予合理补助。(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共同负责)

  5.进一步规范财政补助方式,在公立医疗机构改革期间,统筹中央补助资金和省级预算资金,根据工作任务量、补助标准、绩效考核等因素分配转移支付资金。(省财政厅负责)

  6.对截至2018年8月已纳入财政部监测平台统计的公立医院、乡镇卫生院隐性债务,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的实施意见》要求,按照制定的隐性债务化解实施方案,通过安排年度预算资金、盘活存量财政资金、妥善处理存量资产等方式偿还债务,严禁公立医院违法违规举债。(省财政厅负责)

  (三)加大药品耗材集中采购改革力度。

  7.2019年12月底前,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全面执行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改革试点25种药品的采购和使用政策。2020年,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及时执行国家扩大组织集中采购和使用药品品种范围中选结果。(省医保局负责)

  8.以设区市为单位(省直医疗机构单列)在全省组成12个采购联盟,以联盟地区公立医疗机构为集中采购主体,探索跨区域联盟集中带量采购。采购联盟区域内公立医疗机构带量采购的药品费用,由对应的省级或市级医保经办机构采取代为预付及考核拨付的方式,与供货企业直接结算中选药品货款。(省医保局负责)

  9.从未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药品中,遴选部分临床用量大、采购金额高且竞争较为充分的药品,优先选择国家基本药物,组织实施带量采购。针对临床用量较大、采购金额较高、临床使用较成熟、多家企业生产的高值医用耗材,按类别探索集中采购。(省医保局负责)

  10.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建立医保基金总额控制下的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间“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的激励约束机制和风险分担机制,推动医疗机构使用中选的价格适宜的药品,降低公立医疗机构运行成本。(省医保局、省财政厅分别负责)

  (四)严格医疗机构绩效考核和药品耗材使用监管。

  11.2020年,开展二级及以下公立医疗机构绩效考核。深入开展“奉人民为上、视群众为友、与健康同行”专题活动,落实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提升患者就医满意度。推进全省22家公立医院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建设试点工作,加快建立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强化公立医院内部运营管理,积极发挥总会计师作用。(省卫生健康委负责)

  12.2020年,按照国家制定的高值医用耗材重点治理清单和有关工作要求,规范高值医用耗材临床使用。2019年12月底前,制定出台省级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化药及生物制品)并公布。(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分别负责)

  13.加强医疗机构用药目录管理和规范,按照能口服不肌注、能肌注不输液的要求,指导推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时调整优化用药目录,规范药品使用。坚持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主体地位,2020年12月底前各级医疗机构国家基本药物配备品种和金额占比均达到我省规定要求。重点监控超常使用的药品,不合理使用的辅助性、营养性高价药品以及高值医用耗材。(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对纳入全省可调剂使用目录的医疗制剂,可在医联体、医疗集团、专科联盟内调剂使用。(省中医药局负责)

  14.通过开展药品耗材集中带量采购、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严格药品耗材使用监管等多种方式,优化公立医院收入结构,合理提高医疗服务收入占医疗收入的比例。密切监测公立医院医疗服务收入占比及变化情况,各地每年3月上旬将上年度监测结果报省卫生健康委,省卫生健康委会同相关部门做好监测结果的分析和运用。(省医保局、省卫生健康委分别负责)

  15.推进公立医院药师管理制度改革,采取院内产生和委派相结合的原则,逐步在全省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开展总药师制度试点工作,促进合理用药与用药安全管理、药学服务标准化建设、药事规范化管理、药师人才培养、药学学科发展等,提高药事管理科学化、精细化水平。(省卫生健康委负责)

  (五)及时动态调整医疗服务价格。

  16.各地要抓住开展药品耗材集中采购、取消医用耗材加成等改革窗口期,通过腾笼换鸟的方式,及时相应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支持公立医院运行机制和薪酬制度改革。

  17.2019年12月底前全省全面取消医用耗材加成,由此减少的合理收入,主要通过调整医疗服务价格、财政适当补助、做好同医保支付衔接等方式妥善解决。(省医保局、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分别负责)

  18.2020年,各地要按照设置启动条件、评估触发实施、确定调价空间、遴选调价项目、合理调整价格、医保支付衔接、跟踪监测考核的原则要求,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并组织实施,持续优化医疗服务比价关系,体现技术劳务价值。(省医保局负责)

  19.2020—2022年,各地要每年进行调价评估,达到启动条件的要及时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加大动态调整力度,与“三医”联动改革紧密衔接。加强对各地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工作的指导,加大对工作滞后地区的督促力度。(省医保局负责)

  (六)加大人事薪酬制度改革创新力度。

  20.创新编制管理方式,在保留现有事业编制的基础上,鼓励各地探索实行人员总量管理试点。合理核定公立医院人员总量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推动总量内人员在岗位设置、收入分配、职称评定、管理使用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由财政按不低于现行补助水平列入财政预算进行补助。(省委编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分别负责)

  21.2020年2月底前,全面推进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注重改革质量。完善公立医院绩效工资政策,按照“两个允许”及有关规定等要求,优化公立医院薪酬结构,合理确定公立医院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对公立医院主要负责人实行年薪制,建立符合医疗卫生行业特点、与绩效考核结果挂钩、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薪酬制度。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收支形成结余的,可按照“两个允许”及有关规定等要求,统筹用于人员薪酬支出。对高层次人才聚集、公益目标任务繁重、承担教学科研任务以及需要重点建设的公立医院或绩效考核结果优秀的公立医院,适当提高薪酬水平。支持、引导医务人员进行科技创新和成果转移转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取得的收益主要用于人员奖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22.落实“两个允许”要求,及时利用好降低药品耗材费用、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等增加的医院可支配收入,积极推进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严禁向科室和医务人员下达创收指标,医务人员薪酬不与药品、耗材、检查、化验等收入挂钩。(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各地要密切监测公立医院人员支出占业务支出的比例及变化情况,每年3月上旬将上年度监测结果报省卫生健康委。(省卫生健康委负责)

  (七)推进医保精细化管理。

  23.推进以按病种付费为主的多元复合式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积极探索医保精细化管理的有效方式,鼓励实施按疾病诊断相关组付费国家试点和基于大数据技术的按病种分值付费。合理确定、动态调整医保基金总额预算指标和按病种付费等的支付标准。鼓励各地结合实际积极探索更好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的医保支付方式。(省医保局负责)

  24.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改进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管理办法,探索个人账户资金自愿购买商业保险和个性化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严格控制医保支付范围外的费用,逐步缩小住院医疗费用基本医保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与实际报销比例之间的差距。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加快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完善基本养老服务保障制度,促进医养融合发展。加强医保基金中长期测算,将医保基金结存保持在合理水平。改进医保经办管理,推进医保支付由“后付制”转为“预付制”,加快医保资金支付进度,建立医保资金拨付考核问责机制,减轻医院资金垫付压力。(省医保局、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分别负责)

  25.健全全省异地就医结算系统,推动全省三级医疗机构和部分二级医疗机构接入省医疗保险结算系统,全面实现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费用统一清算,为参保人提供更加便捷的异地就医服务。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推进省级异地就医结算平台与国家级异地就医结算平台联网,推进符合转诊规定的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省医保局负责)

  26.完善大病保险政策,将大病保险向职工医保参保人群延伸,稳步提高大病保险保障水平,并适当向困难群体倾斜。对困难群体下调大病保险起付标准,提高报销比例。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提高救助标准,将因病致贫的重病患者纳入医疗救助。完善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切实发挥托底救急作用。积极推进健康扶贫工程,完善相关保障和倾斜政策,保障贫困人口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省医保局、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分别负责)

  (八)构建优质高效的整合型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27.强化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刚性约束,把符合规划作为落实政府办医责任的前置条件和公立医院建设准入、立项的必备条件。将规划落实情况列入市、县政府高质量发展考核指标,并与财政专项资金安排挂钩。将区域公立医院床位数设置指标分解到辖区内单体医疗机构,按规定建立公立医院床位规模分级备案和公示制度。(省卫生健康委负责)

  28.按照“规划发展、分区包段、防治结合、行业监管”的思路,加快推进医联体建设。在城市,主要由市级医院牵头,重点发展紧密型医疗集团;在县域,按照县乡一体化、乡村一体化的原则,发展县域医疗共同体。鼓励有条件的中医医院和民营医院牵头组建医共体。(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局分别负责)2020年做好城市医疗集团和县域医共体总结评估工作,适时扩大试点范围。(省卫生健康委负责)积极探索对紧密型医疗联合体等纵向合作服务模式实行医保基金总额付费,加强监督考核,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省医保局负责)

  29.在紧密型医联体内实行相同专业同等人数双向交流,交流时间一般不少于1年,帮助基层医疗机构加快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下派帮扶对象为三级医疗机构中级职称及以上人员,县级医疗机构担任住院医师(技师)3年以上人员,上派学习的对象为县级医疗机构初级职称以上人员和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取得医师资格的人员。(省卫生健康委负责)

  30.以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管理为突破口,强化基层医防融合,积极采取“互联网+医疗健康”等有效方式,做细做实家庭医生签约服务。逐步提高签约服务费标准,签约服务费由医保基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签约居民付费分担,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规定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分别负责)

  31.进一步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多渠道补偿机制,探索实行公益一类财政供给,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管理。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各地要落实乡村医生各项补助政策,不得截留、挪用、挤占乡村医生相关经费。鼓励地方采取有效方式妥善解决乡村医生养老问题。(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分别负责)

  32.落实中西医并重,加大改革创新力度,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坚决破除阻碍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加强中医医疗服务体系建设,到2022年,基本实现县办中医医疗机构全覆盖,力争实现全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设置中医馆、配备中医医师。(省中医药局负责)

  (九)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发展。

  33.出台江西省优化社会办医疗机构跨部门审批工作实施细则,明确社会办医疗机构跨部门审批流程、事项清单和各环节时限,优化审批工作程序,建立社会办医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行“一家牵头、一窗受理、并联审批、限时办结”和“一份办事指南,一张申请表单,一套申报材料,完成多项审批”的运行模式。(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34.严格控制公立医院数量和规模,为社会办医留足发展空间,各地在新增或调整医疗卫生资源时,首先考虑由社会力量举办或运营有关医疗机构。政府对社会办医区域总量和空间布局不作规划限制。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实行告知承诺制,取消床位规模要求。(省卫生健康委负责)

  35.鼓励社会力量在医疗资源薄弱区域和康复、护理、精神卫生等短缺专科领域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研究制定连锁化、集团化医学影像中心设置标准,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举办的医学影像中心向连锁化、规模化、集团化发展。(省卫生健康委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强化责任担当,狠抓推动落实。各级党委、政府一把手要亲自抓、亲自研究解决改革中的重大问题,支持地方因地制宜、差别化探索。各地要在本实施意见印发后3个月内,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本地区相关部门具体任务并组织实施。

  (二)加强指导评估。省卫生健康委牵头建立改革台帐,督促各地、各单位按照进度安排,落实各项改革任务,建立深化医改工作进展定期通报制度。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示范地区要切实担起试点和示范的责任,先行先试,敢于攻坚,加快形成更多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三)加强政策宣传。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做好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的宣传解读,合理引导社会预期。积极开展医改业务培训,提高政策执行力,引导广大医务人员支持和参与改革,发挥改革主力军作用。加强医改队伍建设,为担当者担当,让有为者有位,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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