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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基本药物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9-12-24

发文字号

苏卫传[2009]124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江苏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9-12-24

颁发部门

江苏省卫生厅

正文内容


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基本药物的通知

苏卫传[2009]124号

2009年12月24日

各市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9]7号)和省医改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江苏省2009年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苏医改发[2009]5号)精神,积极推进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确保今年的目标如期实现,现就37个县(市、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工作通知如下:

  一、积极做好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根据国家规定,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地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所有药物,由省级药品集中采购机构网上统一招标采购。为此,我省药品集中采购中心已于近期完成了基本药物(基层部分)的集中招标采购。各地应以省辖市或县(市、区)为单位,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原则,在省药品集中采购中心公布的中标(入围)候选品种目录内遴选本地区集中采购药品,并不迟于12月底前以县(市、区)为单位通过“江苏省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采购与监管平台”启动基本药物网上集中采购工作,包括发送采购订单、及时完成到货确认、退换货等。在基本药物采购过程中,要严格执行省统一采购价格,不得与供应商另行商定药品供应价格。

  二、认真落实基本药物统一配送。基本药物配送原则上由生产企业直接委托中标的配送企业统一配送(基础大容量注射液可由生产企业直接配送)。以省辖市为单位,每个县(市、区)可在本市中标(入围)候选配送企业中选择1-2家负责本区域基本药物的配送服务。中标(入围)候选品种的生产企业应与中标(入围)候选配送企业签订配送合同。中标(入围)候选配送企业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签订药品购销合同,购销合同应明确品种、规格、数量、价格、回款时间、履约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回款时间从货到之日起最长不超过60天。配送关系一旦确认,在采购周期内原则上不得变更。配送企业在接收到采购人通过“江苏省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采购与监管平台”发出的订单需求后,应及时对订单信息进行处理(包括采购单响应、配送、退换货等),并配送到采购人指定的地点。各地应在完善基本药物配送工作方案的基础上,于12月底前确定本地的基本药物配送企业,确保基本药物及时配送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三、切实加强基本药物配备和使用监管。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地区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从2010年1月1日起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并实行零差率销售。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抓紧清理目录外药品,逐步停止使用其他药品,确保实施基本药物制度45天后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督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认真做好基本药物的配备使用管理工作,确保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和统一配送工作实行省、市、县(市、区)联动、分级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省级负责药品集中采购和配送企业招标的组织实施和监管,市、县(市、区)级负责本级药品采购和配送的监管,主要包括:对签订购销合同及履行情况加强监管,严格对药品采购发票进行审核,防止标外采购、违价采购或从非规定渠道采购;组织辖区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江苏省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采购与监管平台”上进行阳光操作;接受有关单位或个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生产企业以及配送企业违规行为的举报,并核查处理;对辖区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配送企业网上采购、货款返还、药品配送等情况进行实时监督,对未按照规定履行义务的药品生产企业、配送企业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四、广泛开展舆论宣传引导。各地要加强面向群众的社会宣传,引导群众正确认识基本药物制度,普及合理用药常识,改变不良用药习惯。要加强对基层医务人员的培训,教育医务人员深刻认识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重大意义,主动规范处方行为,合理使用基本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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