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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儿童用药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7-11-12

发文字号

浙劳社医[2007]171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浙江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8-01-01

颁发部门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劳动保障部

正文内容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儿童用药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劳社医[2007]171号

2007年11月12日

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

  为适应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需要,保障参保儿童的基本用药需求,现将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儿童用药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3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 劳动保障部此次对《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修订,主要是考虑儿童用药的特殊性,重点保障参保儿童住院和门诊大病的基本用药需求。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的有关规定,切实做好实施工作。

  二、 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已列入《关于补充省级子女统筹医疗用药范围的通知》(浙劳社医[2002]23号)的儿童用药品种,继续列入我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儿童用药支付范围。

  三、 根据对《药品目录》凡例的补充说明的规定列入儿童用药支付范围的西药品种和
剂型,其计算机编号在《药品目录》中对应品种的计算机编号的基础上,将起始编号为“x”调整为“e”。其他儿童用药的计算机编号另行公布。

  四、 本通知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和我厅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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