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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价格及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4-11-08

发文字号

粤价[2004]289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广东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4-11-08

颁发部门

广东省其他机构

正文内容

广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的通知》的通知
(粤价[2004]289号)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省直医疗单位,各药品招标代理机构: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价格及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122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的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于2004年12月1日起遵照执行。

  一、中标药品的临时零售价格由招标人或招标采购经办机构按我局粤价[2004]102号规定的作价办法自行核定。如果医疗机构的中标药品实际购进价格低于中标价的,医疗机构必须按规定的作价办法自行调整中标药品零售价格,并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医院零售价格以药品的最小零售包装单位为计量单位,其金额尾数按照“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两位小数。

  二、招标人或经办机构应在中标结果公布20个工作日内,将评标、议价和竞价采购药品的中标或采购价格以及临时零售价格按本文附表格式,抄报省物价局和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及时做好中标药品临时零售价格的事前核查和事后监督检查工作。

  三、医疗机构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招标代理机构按单个生产企业单个中标品种(不分商品名、剂型、含量规格、包装规格)在整个采购期内所有招标医院的实际采购总金额收取代理服务费,计算方法采用差额定率累进法。

  四、各地实际的招标代理服务费率标准,应在每次的药品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以便社会和群众监督。

  五、我局《关于降低药品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粤价[2004]73号)在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废止。我局《关于改进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价格管理办法的通 知》(粤价[2004]102号)及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价格及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略)
  附件:广东省集中招标采购中标药品价格情况报送表(略)

  二00四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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