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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1-04-28

发文字号

津质技监局认[2011]247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天津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1-04-28

颁发部门

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正文内容


关于开展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通知

津质技监局认[2011]247号

2011年4月28日

各区县质监局、各食品检验机构:

  按照国家认监委《关于实施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认实[2010]61号)的要求,自2011年5月1日起,食品检验机构的申请和评审必须按照《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以下简称《评审准则》)的要求进行,取得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工作。为了落实国认实[2010]61号文件的要求,保证我市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按照行政许可的要求规范、有序地开展,现对我市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安排如下:

  一、 高度重视,积极准备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的法律依据、工作机制、实施对象、实施程序、监管要求和法律责任,《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以下简称《认定条件》)、《食品检验工作规范》、《管理办法》和《评审准则》等技术规范是开展资质认定必须遵循的准则。因此,各食品检验机构都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管理办法》等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重要意义,积极做好资质认定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管理办法》和《认定条件》适用于从事食品检验活动的检验机构,食品检验机构(实验室)的检验范围是食品以及有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
  食品生产企业内部的实验室和以食品生产企业为主出资设立的实验室不属于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对象。

  二、 认真组织,分步实施
  (一) 调查摸底
  按照对食品检验机构的认定对象的规定,界定出我市涉及食品检验的机构范围、涉及的领域,各食品检验机构的基本情况(包括人员情况)等基本信息,为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的有效实施打下一个良好的基础。请各食品检验机构填写《食品检验机构基本情况调查表》(附件1)并于2011年5月15日前报送市局认证认可处。
  (二) 组织做好《管理办法》、《认定条件》、《评审准则》等规章和技术文件的宣贯
  《食品安全法》对检验机构、检验人,包括食品检验的行为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管理办法》、《认定条件》、《评审准则》等技术规范是开展资质认定必须遵循的原则。为做好贯彻落实,市局拟于6月上旬组织召开食品检验机构负责人、区(县)质监局认证认可监管人员宣贯会,统一部署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相关工作。
  (三)组织做好评审员的考核发证
  国认实[2010]61号文件规定,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需参加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获得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资格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评审工作。为此,市局拟从本市检验机构、科研院所、大专院校中发展并充实评审员队伍,以满足评审工作的需要。请各检验机构填写《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推荐表》(附件2)并于2011年5月15日前报送市局认证认可处。

  三、 严格依法行政,强化证后监管
  (一) 做好信息公开
  按照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要求对行政许可事项的办事指南和申请所需材料等内容进行调整,并在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对食品检验机构的申请所需材料和办理流程等信息进行公开。
  (二)强化证后监管
  依据《管理办法》,组织做好食品检验机构的监督评审和监督检查。区、县质监局在市局的指导和监督下对所辖区域内的各级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日常监督。
  市、区(县)质监局对未取得资质认定证书开展食品检验工作,或者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食品检验机构,依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如发现获得国家级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在做出处罚决定前向国家认监委上报有关情况。

  四、 做好工作衔接,确保顺利过渡
  2011年5月1日前已取得实验室资质认定证书的食品检验机构,可继续开展食品检验活动。但该类食品检验机构应按新的要求进行运作,在2012年8月1日前,必须按照《评审准则》的要求通过监督或者复查评审,换发新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见附件3)。凡在2012年11月1日后,未取得新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的食品检验机构,不得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食品检验数据和结果,否则一经查实,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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