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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申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定点零售药店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布日期

2005-10-10

发文字号

渝劳社办发[2005]151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重庆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5-10-10

颁发部门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正文内容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申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定点零售药店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渝劳社办发[2005]151号

2005年10月10日

  各有关零售药店: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定点零售药店的申报管理,结合我市医疗保险实际,在《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定点零售药店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1]9号)的基础上,现对申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定点零售药店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零售药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注册地址在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区范围内;
  (二)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1年以上,通过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布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
  (三)营业场所内不得有柜台或部分店面对外租赁;
  (四)能及时、准确供应医疗保险用药,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中西成药药品品种数不低于1000种,确保24小时提供服务,有明显的夜间售药标志和售药窗口;
  (五)配有2名以上(含2名)药师(包括执业药师、从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保证营业时间内至少有1名药师在岗;
  (六)有根据医疗保险工作需要配备的专(兼)职管理人员,已经组织相关营业人员等学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文件,基本掌握医疗保险政策文件的规定。

  二、申报资料
  自愿承担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定点服务的零售药店,以营业点(分店、门市部)为单位,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定点零售药店申请书》(附件),连锁药店由连锁公司统一报送申报资料,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复印件,《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如证书为上级公司的,需上级公司加盖公章)。
  (二)营业、仓储场所的证明。自有场所的,须提供房产证明;租赁场所的,须提交离租赁协议终止时间不少于1年的租赁协议。以上证明均须明确注明营业、仓储场所的实际使用面积。实行药品统一配送、连锁经营的零售药店须有书面证明。
  (三)药师以上技术人员的职称或资格的有效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及其与零售药店的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以上原件在申报现场与复印件核对后,立即退还)。执业药师、从业药师资质注册证明上的工作单位或注册单位,必须与申报定点的零售药店一致。
  (四)营业员的上岗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继续教育证明材料复印件。
  (五)经营药品品种中医疗保险目录内品种详细清单、零售价格。
  (六)与基本医疗保险相关的内部管理和工作制度。
  (七)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办理程序
  (一)市劳动保障局将根据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分布和参保扩面工作情况,以及医疗保险管理工作需要,确定是否扩大定点零售药店数量。自愿申请定点服务的零售药店,于每年3月和9月,向市劳动保障局提出申请。市劳动保障局如拟扩大数量,将对符合要求的书面申报材料进行受理(其它时间不受理申请)。
  (二)审定工作于受理申请结束后60个工作日内进行;如有特殊情况,可顺延30个工作日。
  (三)审定结果由市劳动保障局书面告知提出申请的零售药店;未获批准从事定点服务的零售药店,由市劳动保障局退还其申报表。
  (四)各零售药店必须保证申报材料准确、真实、有效。如存在故意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查实,退回所有申报材料,两年内不再接受其定点服务申请。

  四、关于定点零售药店信息变更的申报
  定点零售药店发生下列信息变更之一的,应当自信息变更发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并提供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相关申报资料。
  (一)名称、地址发生变化;
  (二)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
  (三)药学专业人员发生变化;
  (四)联系电话发生变化;
  (五)被停业或撤销。
  被停业或撤销的定点零售药店,原持有的定点服务标牌自动失效,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予以收回。

  五、本通知印发前已提交相关材料申请定点服务的零售药店,由市劳动保障局告知审查意见。

  六、我局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定点零售药店申报书

  申报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

  申报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

  药店名称  
  营业执照  注册号     药品经营  许可证号  
  GSP认证  证书编号     所有制  形式  
  药店负责人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     是否独立  法人   是( )否( )
  经营方式   直营( )  加盟( )  其它:   成立日期  
  药店地址     邮政编码  
  营业面积   平方米   仓储面积   平方米
  药店医疗保险  管理专(兼)职  人员     联系电话  
  单位开户银行及帐号  
  人员构成   药学技术  人员数   高级职称   中级职称   初级职称
  人   人   人
  营业员数  
  其他人员数  
  合计  
  药师配置情况   姓名   性别   年龄   技术资格   发证日期   证书编号
           
           
           
  药店经营范围  
  其中医疗保险药品经营情况   西药   中成药   中药饮片
  个   个   个
  24小时服务  方式   夜间小窗口( )夜间营业( )自动售药机( )其他:
  前两  年度  销售  情况   年度   销售总额   其中药品销售额   药品销售额占销售总额比例
       
       
  工作人员参加医疗保险情况   总人数(人)   应参保人数(人)   实际参保人数(人)   参保率
       
  上级公司名称   地址:
  备注  
  申报  内容   法定代表人签字: (单位印章)  年 月 日
  申报  当事人  姓名     联系电话  
  (以上内容请零售药店按该店的情况准确如实填写)
  市劳动  保障行政  部门审查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备  注  


  注:1、本表一式二份,市劳动保障局、零售药店各存一份;

  2、审查不合格的,应在备注栏注明原因,并退还所有申报材料。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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